開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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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可以UP!
【聯合報╱鍾榮富/前高師大英語系主任、南台科大應用英語系講座教授(屏東市)】2010.01.04

一○一跨年煙火,秀出Taiwan UP引起關注。其實,以台灣的立場論此英文,完全站得住腳。

金融海嘯之後,台灣人莫不想讓「台灣站起來」,「站起來」的英文自然是stand up。報紙標題則往往使用電報式語言,力求精簡,因此使用Taiwan up,並沒有錯。應該說,用up更傳神,我們不止要站起來,還要站得更高、更挺。股市上升,用的正是up。

有人認為Taiwan UP是台灣英文,美國人無法瞭解。美國人無法瞭解的英文太多啦!二○○六年有一期的「新聞週刊」的封面主題就是Who owns English?(誰擁有英語的詮釋權?)講明世界上的商務會談與談判桌上,多的是不同腔調英語,並勉勵美國人須學會「聽懂」各種英語。

華人社會中,最認同「第一語言就是英語」者莫過於新加坡。然而新加坡滿街是Kopidiam(閩南語發音,咖啡店也),初到的外國人也「不瞭解」,但是第 二天以後很自然地客隨主便。我帶美國朋友走入士林夜市,點了「三杯雞」,是three cups chicken嗎?什麼是什麼!還是無法讓他們瞭解,但是他下一次來還是硬點了sanbeiji。

過去兩年,我在新加坡國立大學任教,對新加坡的英文頗為關注。因為個人長期以來在高師大英語系培育國高中英語教師,深感我們對英文的容忍度很有限。平日英 語相關問題,出面高談闊論的大都是打高空的教授,或像李家同教授那樣想把城鄉差距歸零的理想家。台灣英語教育的問題,多半出於理想層面,一心想把每個學生 訓練成開口即能講好美國腔英語的台灣美國人。這使大多數的學生終身不敢開口,深怕講的英語不夠「標準」而被嘲笑。

希望明天後,把某些硬邦邦的文法丟還英語,大家勇敢地開口講英文,大家up,Taiwan 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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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要素價格均等化」

自由時報 2010.01.03

◎ 邱俊榮

經濟學是一門以適度抽象與簡化的理論來解釋實際社會中經濟現象的學科。當我們談論ECFA會因為「要素價格均等化」的「理論」而導致台灣的工資水準被拉低時,強調的是「拉低」而非必然「均等」,這是一種經濟自然運轉的力量。

台灣與中國的經貿往來,就像打開了一個水位不一樣高的連通管後,水必然由高處流往低處一樣,台灣的工資水準逐漸被中國的低工資往下拉,這是極其明顯的道理。大家應該記得,早年當台灣的主要出口對象是高工資的美國時,全民的所得隨著出口所帶動的經濟成長而普遍提升,大家都享受了經濟成長帶來的甜美果實;但是當近年台灣與中國的經貿關係越來越密切,產業外移加上半數出口都到中國後,即使台灣平均每年都有百分之四到六的經濟成長,但實質薪資卻幾乎沒有成長。這些都是大家親身經歷的事實。要說「要素價格均等化」不存在或薪資不會被拉低,都是昧於現實的說法。

要解決因為簽ECFA而導致薪資水準被拉低的現象,唯有與更多國家—特別是高工資水準的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定。這也是為何我們一再主張ECFA必須與其他國家的自由貿易協定同時生效的原因。香港因為只能與中國簽CEPA,無法與其他國家簽自由貿易協定而造成的工資水準降低、失業惡化歷歷在目,連中研院朱敬一、管中閔兩位院士都提出ECFA應避免「香港化」的隱憂,應與更多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因此我們豈能不慎。

我們寧願相信,政府對於ECFA會帶來「要素價格均等化」的效果已經了然於胸,也因而對「與更多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有了更積極的回應。經濟部前幾天表示「將於簽訂ECFA後積極爭取與日本簽訂FTA」,陸委會高長副主委也表示與新加坡的FTA可望有好結果。因此,我們誠摯希望各界不要再對此一效果抱持著扭曲與錯誤的見解。

(作者為國立中央大學經濟學系教授兼管理學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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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十大性權事件 ----------------- (2009.12.31)

臺灣性別人權協會 http://gsrat.net/index.php

一、「罰娼不罰嫖」違憲:大法官釋憲社維法第80條違反性別平等

二、言論檢查復辟 新聞自由淪陷:瑤瑤別太搖,男男不准吻,蘋果少亂動

三、宗教保守勢力集結:同志愛很大 基督教動員抗議

四、圍剿未婚熟女:吳育昇偷情事件 女主角遭人肉搜索

五、愛滋恐慌:母親檢舉同志轟趴 全民抽血驗愛滋換超商禮券

六、身體自主…個屁:女軍官露奶罩被罰 女護士全裸寫真被禁

七、校園性別不友善:學生集體抗議「要你管!」

八、警察濫權:警方大陣丈 查抄色情漫畫、成人光碟

九、娘娘駕到:蔡康永娘言論事件

十、同志歧視:影射馬英九與巧克力光碟

 


一、「罰娼不罰嫖」違憲:大法官釋憲社維法第80條違反性別平等

大法官11月26日做出第666號釋憲案,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應於2年內失效。666號釋憲文指出,性交易行為既由買賣雙方共同完成,自然不應有規範上的差別待遇。從事性交易者多為女性或社會弱勢,舊規範的罰則等於再次打擊她們生活處境,卻不罰經濟相對優渥的嫖客,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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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在製造笨蛋公務員

文 / 楊照 

公務員裡有很多笨蛋,他們只看到問題,卻不會解決問題? 

監察院長王建瑄說的話,對了一半,錯了一半。 

對的一半是,大家大概都有同樣的印象:常常遇見笨蛋公務員。 不過如果從監察院長的口中要來講這件事,應該加上補充; 而監察院正是保證大家會不斷碰到笨蛋公務員的重要機制。 

監察院管、而且只管公務員。監察院管, 而且只管公務員不符合規章規定的程序細節, 因為如果真的遇到了有公務員貪贓枉法, 手上沒有司法調查權的監察院根本沒有武器可管, 只能等司法單位來處理。 

不管監察院長自己如何認知,也不管監察院長把話說得多滿, 事實是,監察院完全無力打老虎,更糟糕的是, 就連打蚊子打狗打鴨子, 監察院還都不能用很沒效率造成莫大騷擾困擾的方式來打。 

監察院能用的工具,基本上就是調閱、查核公文, 以及約談當事者及相關人員。然而因為沒有司法調查權, 約談對象如果不是公務員,監察院就沒有約束力, 人家可以相應不理。監察院手上擁有的懲罰工具,有彈劾、 糾正等行政處置,但一來牽涉到職務的部分, 還要再經過公懲會來決定,二來被彈劾、 糾正的人一旦離開了公務體系,監察院的懲罰就形同具文。 

這些條件湊在一起,真正的結果就是:真正擁有決策權的政務官, 根本不怕監察院,監察院能嚇得到的, 只有那些一輩子要留在公務體系等考績、升遷的人。再者, 監察院管到他們的方法,是講究公文講究流程上一板一眼一絲不苟, 稍有應變融通不同做法,就可能惹來訴願調查, 一大堆調閱約談的麻煩。 

講明白了,監察院要監督的, 不正就是那些不按笨蛋方法做事的公務員嗎?過去監察院實質癱瘓, 和現在監察院恢復運作,去問問公務員們, 他們的做事空間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是增加了還是減少了? 

監察院自己在製造笨蛋、扼殺聰明公務員, 監察院長卻拿這種話來修理公務員,不只是太不厚道, 腦筋邏輯也太不通了吧? 

公務員如果能看到問題,老實說,那就已經不是笨蛋了, 今天公務體系的大病,是按章行事,將一切都視為理所當然, 無法因應條件變化,也就是無法察覺問題、看到問題。 

也許是根本不願意看到問題,反正看到問題在現有規章架構下, 也沒有空間沒有權力去解決,那幹嘛看到?乾脆閉上眼睛都不看、 不感覺,豈不省事? 

古有「周處除三害」的寓言故事,王建瑄院長想必熟知, 如果院長真的在意公務員裡有笨蛋、 如果真的在意許多政府機關沒辦法為人民解決問題, 他就應該誠實檢討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 他就會發現自己帶領的監察院恐怕是當頭最該被改革、 甚至被廢除的干擾因素。 

監察院長誠實痛快除監察院之害,豈不快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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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契約解釋,kiki的反駁

朱家安 哲學哲學雞蛋糕版主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研究所

之前曾經提到過,用履行「如果當初有想到,就會簽訂」的契約的正當性來證成履行「因為還沒出生而沒辦法簽訂,不然就會簽訂」的契約的合法性︰ 

羅爾斯假想進入社會之前的人們會對彼此有什麼約定來建構他的正義理論,然而事實上在1953年經濟學家John Harsanyi就已經想出用誕生以前該簽卻沒簽的契約來理解或證成我們對他人的社會責任︰ 

「假設以下情況可能發生︰...想像我們在出生以前可以先簽訂契約,上頭寫著︰「如果我倆出生後,一人聰明,一人愚笨,那麼,聰明者必須給愚笨者一半的所得」 

儘管沒有人真正簽過這種契約,但在現實生活中,卻能找出執行它們的證據。如果訴訟兩造沒有書面契約存在時,法院通常會依照雙方原本如果記得就會簽訂的可能契約內容來判決。而經濟學者對於法院這種作法亦表贊同。如果我們可以履行人們忘記簽訂的契約內容,那麼,為什麼不能履行人們因為尚未出生而無法簽署的契約呢?」(《公平賽局》 pp.131~132) 

在上面那篇文章裡,我宣稱這是對於契約論有幫助的說法。契約論的難處之一,就是人們根本沒有簽訂過那種契約︰在出生以前,我們並沒有先聚在一起,共同決定自己即將進入的這個社會的規範和法律。對於這個困境,上面的說法可以提供辯解︰社會上的法律和規範應該被遵守,並不是因為它們統統都被包含在一份事實上我們在進入社會之前簽訂過的契約裡,而是因為它們通通都被包含在一份我們因為還沒出生而無法簽,要不然的話一定會簽的契約裡。而為什麼我們應該遵守那份我們因為還沒出生而無法簽,要不然的話一定會簽的契約?因為,根據法官的實際判決,我們應該遵守那些如果當初有想到,就會簽訂的契約,而如果我們應該遵守些如果當初有想到,就會簽訂的契約,那麼宣稱我們應該遵守那份我們因為還沒出生而無法簽,要不然的話一定會簽的契約,就一點也不奇怪了。(可能有人會辯說,不見得真的有那份契約,因為每個人的偏好都不一樣,不一定會有共識。不過這是另外一個問題。) 

對於我的想法,我的老師kiki給了一些反駁。他認為我們沒辦法藉由法官實際的判決方法來證成社會契約的正當性,因為—根據契約論—法官實際的判決方法之所以有正當性,就是因為這些判決方法被社會契約支持。換句話說,要假設法官的判決方法有正當性,一個契約論者得先假設這樣的判決方法被大家進入社會之前簽訂的契約支持大家進入社會之前的簽訂的契約有正當性

很清楚,你不能先假設大家進入社會之前的簽訂的契約有正當性,再推論大家進入社會之前的簽訂的契約有正當性,這樣是begging the question。

<http://phiphicake.blogspot.com/2009/10/kiki.html>

(編駐:kiki是中正哲學系王一奇老師的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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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星期三 午後六時 第一次會議 408會議室

討論事項:

1.逐條討論章程

2.確定成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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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壇-重新確定正體字的地位

 * 2009-12-28

* 旺報

* 【陳達弘】

  馬英九總統昨天出席第九屆世界華語文教學研討會開幕典禮時,再度為正體漢字背書,強調語文決定文化,文化決定民族,為了保存世界上最優美、歷史最悠久的文字,他已責成行政院政務委員曾志朗推動申請正體漢字列為聯合國世界遺產。

  本文以「中華文化」為關懷核心與思考視域,論證並確定正體字在中華文化中所居之正統地位。所持理由如下:

  一、正體字體現中國文字之特性與造字原則

  中國文字特色與拼音文字不同,中國文字乃「一字一音,一音一義」之單音節文字。不同於簡體字企圖將漢字「表音化」,正體字恰恰體現了中國文字的獨特性與主體性。

  漢代許慎歸結漢字造字原則有六,是為六書。中國文字經歷了古文、小篆、隸書、楷書、行書、草書等各種不同階段,皆體現了漢字「形、音、義」兼具的特色。正體字與中國古文字一脈相傳,繼承了這樣的特色,也體現了漢字造字原則。如「點」字,《說文》云:「小黑也,從黑,占聲。」而「黑」字,《說文》云:「北方色也,火所熏之色也。從炎,上出。」也就是說「點」字乃從黑義、占聲,但在簡體字中,卻簡化為「」,黑義的失落,也造成此字本義的不完整。

  至於簡體字的製作原則中有「草書楷畫」原則,或許有人認為,這也繼承了中國古文字「由繁入簡」的原則。然而,回歸書法藝術脈絡,其講求整體性的藝術之美,草書、行書筆畫的簡省乃隨上下左右文而調整,講究通篇文氣和美感,但「草書楷畫」原則並未把握這樣的精神,反而使之僵化,進而遺失漢字之美及其主體性。

  二、正體字作為中華文化之表徵

  因著漢字特色,中國古典文學作品,詩、詞、曲、賦、文等皆有高濃度的意義承載量。舉例來說,近體詩格律講究音韻、對仗,亦是立基於漢字特色。而古文之所以能夠精鍊,正導因於漢字「形、音、義」兼具之特性。正體字仍具備如斯精神,因而可作為中國傳統文化表徵。就研究實際操作面而言,習用正體字在古籍閱讀上也無障礙,這證明了正體字乃中國古文字傳統的當代演化結果。

  反觀試圖表音化的簡體字,在文化、文學研究上已無法從「字」深入形、音、義的探究;閱讀古籍文獻時,還必須先克服「認字」問題,距離當中的美學層次又隔一層。因此我們可以發現,正體字在古、今、中、外,不論是工具使用或美學意義上,皆有其不可替代之地位。

  三、正體字於中國歷史上歷久不衰

  中國歷史五千年,文字隨著歷史發展,到了唐朝逐漸形成今日的正體字,隨後經歷了元、清兩代異族統治,正體字卻仍歷久不衰,不但沒有被蒙古文、滿文消滅,反而更成為異族認識中華文化的首要步驟。由此可知,正體字在中國歷史上的歷久彌新,主因其體現在造字原則,且為中華文化的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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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牛肉在哪裡?

◎ 許嘉恬

馬英九於今年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日公佈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將兩公約國內法化,並宣示將以人權與國際社會接軌;然,吾人卻自開放美國牛一事中,看見徹底蔑視基本人權的馬英九。

首先,馬英九違反健康人權。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開放狂牛症疫區之牛肉進口,甚至將帶有變異蛋白的高風險部位:脊髓與內臟全面解禁,已經嚴重違反公約中之健康權。

尤有甚者,馬英九違反「人民自決權」。面對消基會等公民團體提出「美國牛重啟談判」公投,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卻傾向以公投法「一案一事項」規定,駁回人民訴求。此項作法,更是違反兩公約中「人民都有自決權…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之人民自決權利。

立法院即將完成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我們再次疾呼,請依「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禁止美牛進口,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並停止以公投審議委員會技術性杯葛人民自決權利,真正還權於民,讓人民要求重啟美牛公投的基本權利,重見日光。(作者為「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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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應資訊充分使父母安心

【聯合晚報╱社論】

被家人懷疑因施打新流感疫苗而死亡的劉姓小弟弟,昨天舉行追思會,父母親的悲痛,任誰看了都於心不忍。這起死亡意外,令國人對疫苗產生不信任感,效應明顯在發酵。時值政府推動新流感疫苗全面施打之際,而新流感疫情的波段高峰又隱然驅動,政府必須盡力化解民眾的疑慮!

民眾的疑慮已不能低估。自本月12日全面開放施打疫苗以來,單日最多施打人數曾創下56萬人的紀錄,但劉小弟弟死亡事件發生後,人數驟減,25日僅剩四萬多人施打疫苗。疾管局估計,全台已施打疫苗人數,和曾感染新流感者加總起來,大概國內有抗體的人數不超過兩成,不足以有效對抗未來第二波的疫情。正因如此,疾管局和防疫專家均憂心忡忡,但解鈴還需繫鈴人,肇致民心惶惑的原因出在哪,就得從那源頭下手,才有紓解民惑、疏通民怨的機會。

不可諱言,國內的新流感疫苗從一開始推廣,就並非順利無礙,特別是部分政論名嘴「越界」夸夸其言疫苗不安全,已種下部分民眾懷疑的念頭。全面施打後稍有風吹早動,民眾已然疑惑的情緒勢必被撩撥起來。誰家無子女、老人?再加上孕婦等新流感最易肆虐的對象,如果偏偏在施打疫苗後傳出身體不適或嚴重意外,請問民眾怎麼會不反彈?人同此心,政府官員豈能不謹慎應對?

施打疫苗的整體防疫效果,當然很重要;但疫苗可能引發的過敏反應和應對措施,也必須在事前讓民眾充分知曉,以免產生像劉姓小弟弟家人感覺「把民眾當白老鼠」的遺憾。如果政府單位把所有意外個案一律指為「與疫苗無關」,卻又不能及時作出令人服氣的詳盡解釋,則民眾信心動搖,自是難免。此時有待相關單位盡快以醫學專業,查證事實原委,公諸於世。如果是施打任何疫苗必有的「機率風險」,政府也要盡告知和處理之責,才能要求民眾理解接受。馬政府在政策溝通方面向來「紀錄不良」,這次不要再犯同樣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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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響/文創育成 才能與市場接軌

【聯合報╱盛治仁/文建會主委(台北市)】

針對聯合報昨天社論對於設置文創研究院的諸多建議,我們一定虛心檢討。在此也對一些需要進一步說明的地方做出回應。

社論中提及,「絕大多數的文化產業根本無所謂『育成』階段。既然如此,為什麼要東施效顰地去搞個文創產業研究院呢?」我們擔心這樣的看法,可能會阻礙文創產業的發展。一方面文創產業所界定的範圍,遠遠超過數位文化的範疇,在法案中即明訂有十五大類別;另一方面,文創產業和傳統產業、高科技產業容或在思維和研發、量產過程的流程有所不同,但是在產業化過程所需要經過的研發、集資、量產、行銷等階段的本質則無二致。文創產業也需要政府針對文創產業的需求,提供在推動其他產業發展時投資獎勵和組織協助(如工研院、商研院、外貿協會等),並協助整合目前分散各部會的權責與窗口。

至於文創產業需不需要「育成」?文化及創意雖為文創產業的重要源頭,但其往往不能直接成為商品,或經濟規模有限,而需經過轉化、設計及運用,以「商品」或「服務」作為載體,方能與消費市場接軌。

舉例而言,本會重點補助的藝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清庭企業有限公司,前者結合書畫家,以花鳥繪畫開發岩飾,並研發特殊材質以呈現工筆畫之質感;後者則係為尋找台灣傳統竹藝及陶藝之新出路,結合頂尖設計師及工藝家共同研發符合當代美學及市場需求的產品。在這樣的研發過程中,涉及了材質測試、工法改進及結構力學等事項,並歷經多次失敗方致成功,若非發展已具規模的業者,往往難以自力負擔鉅大的研發成本。藝術產業尚且如此,與當代科技更為相關的數位內容產業、媒體產業及設計產業等,更是多所涉及研發事宜。

相對於英國、中國、韓國政府積極地投入文化創意產業,強烈感受國際競爭的文創業者多次呼籲政府正視問題,並期待文建會參考韓國政府作法。從一九九八年起韓國即成立一系列擔負育成任務的產業振興院,例如:遊戲產業振興中心、IT業振興院,及二○○一年成立設有育成中心的文化產業振興院。

【2009/12/28 聯合報】


文創研究院之議 要三思

【聯合報╱社論】

2009.12.27 03:38 am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日前同意文建會的提案,要在未來設置「國家文化創意產業研究院」。這則新聞看起來是文創利多,但實質效果如何卻未可知。記者走訪藝文界人士,也聽到頗多質疑。據報載,這個提案是由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所提出,文建會即順水推舟貿然設置一個龐大的單位,是否過於操切,值得嚴肅批評、檢討。

 台灣要推文化創意產業,從沒有人反對;但推產業有推產業的方法,一定要找到關鍵,對症下藥,而不是胡亂設立個單位就能成事。提案者說,成立文創產業研究院是要仿效工研院的設計,由該院成功的ICT工業推展模式,去比照推動文創產業。這樣的思維,可謂完全不了解文化創意與工業發展的模式差異,幾乎是囫圇吞棗既有架構,而沒有解決問題的深層構思。在此,不妨先為文建會與立法委員好好解釋一下工研院的運作實況。

 台灣ICT產業的上游源頭是智慧財產的研發創新,在中游生產階段是品管要求的成本控制,下游則是市場。從研發技術的源頭往市場移動,通常要經過一個育成(incubating)的階段,一則測試技術穩定性,二則了解市場接受性,三則募集資金做初始階段的市場攻堅。等到大致情況運作圓熟了,這育成的團隊往往就可分生(spin-off)出去,成為一家獨立的公司。現在的晶圓大廠台積電,就是從工研院育成而分生出去的典型。當年張忠謀先生曾任工研院院長與董事長,分生出去後自己就做台積電的董事長。其他由工研院分生出去的實例非常多,不必一一列舉。簡單地說,工研院其實就像是一家超大型的工業研發育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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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解剖 難杜疫苗爭議

【聯合報╱吳幸華/醫師、法學碩士(台北市)】

報載一個七歲男童打完新流感疫苗一個月後死亡,疑似疫苗引起。疾管局否認跟疫苗有關,並擬修法強制疑似打疫苗死亡的個案解剖,瞭解是否與疫苗有關。因為除瞭解藥物有何不良反應外,若病患要訴訟或要求補償或救濟,先決條件就是跟疫苗接種有關。但解剖後就一定沒有爭議了嗎?恐怕未必。

解剖結果是得到一客觀的事實敘述,對這敘述的解釋卻是人為的,需人為判斷,既有人為判斷,就有不同觀點,就有爭執。例如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日前審理一醫療糾紛案件,一男子車禍顱內出血死亡,法院根據鑑定認為此男子原本存活機會是百分之卅五,因醫師延誤治療,使存活率降到接近零,醫師的延誤是有相當因果關係的。這個判決雖未必是確定判決,但也說明了解剖、鑑定等資料,都是客觀的事實依據,需有人為的判斷才完成,充滿不確定性。因為此男子即使醫師即時治療,仍有百分之六十五的死亡率,遠高於存活的機率,故是否因醫師延誤而死?實不可知。

若此次疫苗疑似致死事件在法院審理,則有無關係應是依相當因果關係決定,亦即解剖只是得到一些客觀的事實資料,是否有關還需人為的判斷,還有不確定性。而新流感疫苗致死的病例尚少,能否有足夠病例判斷是否有關?是個問號。而且現在判斷無關,以後是否因醫學科技進步而改變想法?例如以前判斷親子關係無DNA鑑定技術,現在卻是標準配備。

而且通常法院無法判斷醫療問題時,就送請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但這次事件,若家屬聲請國賠救濟等,衛生署是「事主」,理應送請其他公正第三者鑑定。但國內找得到非衛生署主管的醫療機構嗎?故強制解剖,需有配套措施,且解讀解剖結果時,若有疑問,宜從寬解釋,以免引起更多爭議。

施打新流感疫苗有一定比例的副作用,這難以避免,若一味苛責製造商是不公平的;但受害民眾也是無辜的,應有補償或救濟制度來彌補他們的損害。雖現有藥害救濟制度,但其基金規模太小,不足以應付新流感疫苗這種大規模接種。

施打疫苗對民眾健康利多於弊,若因死亡案例與疫苗是否有關問題,而使民眾裹足不前,得不償失。因此修法時應有配套措施以杜絕爭議,才能使民眾重拾信心,否則新流感疫苗接種率,恐將無量下跌。

 【2009/12/28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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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光導盲犬教育基金會急徵願意擔任長期寄養家庭或短期寄宿家庭民眾,歡迎有意願擔任導盲犬褓姆的民眾參加,報名電話02-29985588*202、 HK(@guidedog.tw),連絡人許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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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環境人權之探究

內容摘要:  一、前言

  隨著全球暖化對人類生活、氣候變遷、地球生態等帶來的劇烈影響,環保意識、永續發展的概念逐漸受到重視。在國內,八八水災讓民眾親身感受到大自然的力量,也引發更多國人對於如何在文明發展

原文出處:http://www.npf.org.tw/post/1/6863

 

 

內政(評) 098-240 號

December 23, 2009

環境人權之探究
助理研究員 鍾寶慧
關鍵字: 新興人權 環境人權 永續發展

  一、前言

  隨著全球暖化對人類生活、氣候變遷、地球生態等帶來的劇烈影響,環保意識、永續發展的概念逐漸受到重視。在國內,八八水災讓民眾親身感受到大自然的力量,也引發更多國人對於如何在文明發展及生態永續發展之間求得平衡的反思;國際上,儘管全球暖化並國際議程上的新議題,但是各國卻因仍囿於自身的利益考量,以致無法在減碳問題上取得共識(此情況可從甫結束的哥本哈根會議明顯看出)。未來,除了持續透過民間力量由下而上督促政府採取更積極的行動之外,或許可透過環境人權的確立及落實,賦予政府及民眾重視生態保護及發展的權利與義務,提升相關工作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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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澄社評論 2009/12/18

劉靜怡 (作者為台大國發所法律組副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日前美麗島事件三十週年,評論界不乏慨嘆社會對於這個台灣人權史上的重要事件過於漠視或毫無記憶者,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正式施行的社會意義,又似乎因為「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發生的衝突事件而遭到忽略。究竟,在今天的台灣,執政者誓言維護的「人權」,該 扮演怎樣的角色?

     倘若人權真要成為台灣社會「文化」根深蒂固的一部分,我們更需要的是執政者對於人權的「示範」與「落實」,而且是在政府具體政策和日常措施中的「示 範」與「落實」。否則,執政者的儀式性行為,頂多也只能被認為是在特定史觀主導下,阻擋台灣社會徹底地尋找歷史「真相」與追求真正「和解」的謀略。如此一 來,年年行禮如儀的道歉,不但無助於落實人權、充實人權文化,反而只是將人權當做道德裝飾品,以藝術做為便宜行事的出路,邊際效益終將快速遞減,甚至令人 麻痺或反胃。

     人權要真正內化為社會文化的一環,固然要從最需要受到「權力節制」的政府做起,然而,避重就輕的檢討報告、洋洋灑灑卻失之瑣碎的兩百多項法令缺失清 單,展現的是馬政府慣用的宣示手法,令人擔憂的則是其落實人權的決心究竟有多高。尤其在宣示總統府將成立「人權諮詢委員會」的同時,似乎完全忘了該徹底檢 討去年台北江陳會期間所採的種種維安措施,如何嚴重限制兩公約所規定的基本人權,也不願清楚說明目前行政機關如臨大敵地規劃台中江陳會的維安措施之際,「人權」考量何在。

    「政府如何對待自己的人民」,是檢驗一國人權水準的第一步,當政府不以維護人權的角度和執法方式,來看待異議表達意見和集會遊行的基本 權利時,再多的法令檢討和人權教育措施,終將是笑話一場。當政府在兩岸關係的處理上,不僅對於人權保留條款的建議置之不理,甚至一邊以資訊不公開、迴避法 治規範和國會監督的不透明方式,處理諸如兩岸金融相關協議,一邊還大言不慚政府修訂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決心時,誰來回答人民財務保險等資訊隱私,到底受到何 種程度保護的人權問題?如果上述如此簡單的人權提問,都不是政府在乎的議題,那麼,馬總統口中的人權,也不過就是政客間互相交易的犧牲品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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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靜怡 老師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副教授

學歷

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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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6.08.15
顏厥安


    近來反對陳總統辭職下台者的論述,主要仍集中在兩大論點,一是會導致政局混亂或臺灣不會更好(但制憲正名似乎也有同樣疑慮)。另一則是「道德爭議」,也就 是認為道德「高標準」不足為準,要違法才能要求其下台。筆者認為「道德爭議」是重要問題,而這又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來討論。

    首先,道德標準稱的「道德」所指為何。對此至少有三種可能意義。多數人認為此處的道德是個人道德,只不過倒扁派認為陳總統的個人道德太差,而保扁派則主張 個人道德缺少客觀性,應改以法律或司法為準。筆者以及「七一五聲明」則認為道德固然可以包含前述的個人道德,但由於總統是個憲法機關,因此更重要的是「憲 政道德」,也就是憲法機關行使職權所應遵守的非成文憲政規範。本文則希望更進一步討論第三種道德概念,亦即與「正義」有內在聯繫的道德,並將其放在「轉型 正義之權力策略」下考察。

    轉型正義的內涵主要包括對於利用公權力犯罪者之追訴處罰,對物質資源結構之調整與重分配,以及對受文化歧視者尊嚴與認同之承認三大層面。其主要困難在於如 何透過政治行動與制度創設來加以實踐。而如果我們把「正當性」瞭解為人民直接民主之民粹意願表達,把「合法性」體系瞭解為國會代議民主之議決以及需依法行 事的官僚與司法,那麼轉型正義的實踐過程,往往需要透過正當性之民粹「力量」,來「督促」合法性創造所需要的制度性實現條件。

    從第三波民主化經驗來看,除了部分中東歐國家能幸運地同時創生新的民粹正當性與合法性,因此得以順利以「法制化」來實踐轉型正義外,其餘國家往往錯失正當 性的「關鍵時刻」,使得轉型正義遲遲無法獲得合法性的實踐形式。此一轉型遲滯主因在於,既有的文化、媒體、官僚與財經霸權擅長於轉型亂局中「保有」國會多 數席次與行政司法機器,故能以合法性來阻撓轉型正義實現。臺灣的現況就是如此,因此嚴格言之,臺灣的合法性體系從來就沒有真正「政黨輪替」過。

    而欲推動轉型正義的政治力,通常就需要訴諸前述轉型正義三大內涵(追訴、重分配與認同)來塑造其民粹正當性,再進而推動可能的合法性結構改造。臺灣的特殊 性在於,由於李登輝原本為國民黨領袖,因此得以交叉運用合法性與正當性來達成部分改造。但是此一歷史條件以及其個人背景,亦使李先生主要訴諸於認同要素, 而忽略擱置了重分配與追訴要素。

    民進黨崛起的權力策略則是認同與重分配並重。其操作更接近於多數反殖民(例如甘地)與反歧視(例如金恩)政治領袖的「道德性」象徵召喚。因為唯有此等同時 身為「被迫害者」「被剝削者」與「被歧視者」的人物典型,並持續以「追求正義實踐」的「高道德標準」展現清廉奉獻與尊重包容多元,方能以精神力引領凝聚群 眾的信念與行動。在取得廣泛的民粹正當性權力後,即令未有國會多數與行政機器,亦能漸次推動轉型正義的法治實現。簡單地說,就是由「道德與正義」,到「正 當性」,再到「合法性」的過程。而民進黨改革的權力策略,不也在過去二十年差一點就能尋此歷程達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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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惡法剝幾次人皮

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 何春蕤

何春蕤

蘋果日報 2007-07-20

看好萊塢法庭片時常常看到「一案不兩判」的說法,也就是說,一個案件要是審判終結定讞,就算日後發現新的證據足夠翻轉原來的判決,仍然不能再成案。這個措施 當然保障被告不會過度被司法操弄,提醒法官在審判時要小心謹慎,不要造成日後發現誤判的遺憾,而另一方面也再度指出法律必須自制,此刻的證據到哪裡,案子 就只能判到哪裡。

可是在台灣,有一個法律卻可以使得同樣一個案子不斷被不同的警局舉發,作為不同員警的業績,這就是惡名昭彰的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特別是其中的29條。

兒少法29條在1990年代中期設置時本來針對的是透過商業管道傳遞可能促成性交易的訊息,但是1999年卻修訂成把網路「任何」訊息都列入受管範圍。在過 去8年內無數網民的討論、詢問、邀請、玩笑都被視為觸法,例如討論是否贊成包養,詢問是否聽過有人援交,開玩笑說自己有興趣提供服務等等,都被警方讀成具 有性交易的企圖,然後就被當成偵辦對象。這種嚴重侵犯言論自由的文字獄,人權團體、性權團體多次抗議,大法官623號解釋文也明定限縮偵辦的範圍,然而基 層員警在偵辦網路言論時顯然還沒做出相應的調整。

更荒謬的是,由於 兒少法29條相關的是網路訊息,刊出的訊息即使已經被原作者刪除,也可能因為已經被轉貼傳送到別處或在庫存網頁中,很輕易的就被無知的員警當成既存的違法 訊息,再度加以偵辦。在過去數年中,有無數網民因而受害,他們往往因為在網路上貼了某些文字訊息,因而收到3至5個不同派出所通知到警局做筆錄。即使援引 文件告知員警,個人已經被其他派出所做過筆錄,員警仍然不畏浪費國家資源,繼續開出召喚網民到派出所「協助偵查」的文件,堅持必須按時報到否則就會遭到通 緝。更慘的是,由於網路訊息存在虛擬空間中,被視為不屬於特定警政機關的轄區,任何一地的員警都可以針對同一條訊息進行偵辦。結果網民今天被樹林派出所傳 喚,明天可能被高雄少年隊傳喚,後天則被烏日派出所傳喚,大後天則被板橋派出所傳喚,被迫在這些專靠偵辦網路援交訊息的警察單位之間奔波。

這種既擾民又浪費資源的作為,已經行之多年,無數網民痛苦不堪的疲於奔命,承受各地基層警員的恐嚇和羞辱,好不容易解決了一個傳喚,卻又立刻再被放到嫌犯的 位置上,再次經歷司法過程的驚嚇。我們不禁要問:一隻牛能剝多少層皮?只因一個網路訊息就要承受如此無窮的無妄之災嗎?到底兒少法的目的是什麼?是要把人 逼死嗎?一個針對網路言論的法條難道對於網路資訊的特質一無所知嗎?

我們在這裡再度嚴正呼籲,正如警政署已經在人權團體的抗議聲中明令員警不可再用「釣魚」引誘網民觸法,現在警政署也應該明確規範,網路言論不可一案數傳,不可無謂擾民,更不可破壞法律的公平性和適切性。(蘋果日報200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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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網路文字獄!
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 何春蕤

 

中時時論廣場 2007-12-24

日昨媒體報導,一位大學生為凸顯獨立製片的辛苦,以明顯玩笑的方式留言希望被人包養,結果被警方認為有犯罪意圖函送,雖然最後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然而這位大學生已經飽受煎熬,並在刑案資訊系統中留下了記錄。

這 個事件的出現,不但是因為執法不當,其所依據的法條本身也顯然不當,而後者又可歸因於立法過程被壓力團體壟斷,沒有容納性權團體,因而不夠周延公平。12 月20日內政部修正兒福法,將協助「民間團體」(不知又是哪些?)成立「內容防護機構」,針對網路內容辭彙進行分級,網路平台提供者若違反分級規定,將處 以高額罰鍰。這樣的立法也讓我們憂心後患無窮。

上述網路言論的立法 規範在構思和執行上都有同一個嚴重的問題:網路內容的檢查和規範往往單單針對文字影像的內容,而忽略這些文字影像所座落的(政治、社群、諧擬、社交)脈絡 ──正如色情檢查也往往只問有無暴露三點,而不論這個暴露的行為是否有其(環保抗爭、政治抗議、學術討論、私密調情、徵友等等)脈絡。

抽 離脈絡的規範和檢查模式在西方歷史上曾經導致推廣節育避孕的資訊被起訴判刑,也使得反教會的修辭言論成為罪行;如今在台灣則使得性的討論、表達、互動、探 詢,甚至性少數的社群凝聚、社交、學習都成為警方追捕的對象。當檢警把網路言論預先就當成犯罪溫床或業績肥羊,而且當言論檢查只看文字、只看影像、只看表 面就羅致入罪時,當然很容易形成濫捕濫抓,這正是網路文字獄被人詬病的由來。

更 值得我們深思的是,網路上的溝通因為其匿名性,往往有著極高的「非正式性」,也就是話題超越真實世界的常規,言論玩笑打屁葷腥不忌。正因為這個特質,所以 性的調情、邀約、探詢、表達才終於能在網路上以其最直接、最不掩飾的方式流通。對於言論和資訊飽受限制剝奪的性主體而言,網路已經是肯定自我、表達內心、 尋求社群、交流邀約的重要場域,在這個場域中的言論尺度和倫理也正在經由各種主體的斡旋互動形成中。

然 而目前相關網路言論的法條和執法,不但不論脈絡、只看字面,還往往延伸動機、擴張意義。例如明明是徵求一夜情,卻被當作意圖性交易;明明是社群互動交流, 卻被當成散佈猥褻。在業積壓力下的基層員警熱中於釣魚誘捕,使得七年來有兩萬多網民經歷司法過程的痛苦和羞辱,性權團體也不斷呼籲正視這個枉顧人權的現 象。一條小小的私人玩笑留言,竟然要動用到刑期上限五年的法條處理,這樣的立法執法還有公義可言嗎?

我們必須重申,網路言論和溝通有其特殊脈絡和意義,也有其屬於憲法保障人權自由的層面,不能因為保護兒少而妖魔化網路溝通,壓縮社會空間,以致將所有非主流言論視為犯罪意圖,因而扼殺人民的基本自由。(20071225中時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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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先除文字獄

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 何春蕤
「廢29條」糾察隊 十字杵

蘋果日報 2008-06-17

 

自從1999年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29條修訂以來,已經移送了兩萬餘網民,也引發多次爭議和批判,2006年甚至有好幾個案子同時聲請大法官釋憲說明29條 對網路言論的禁錮是否抵觸了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然而我們在最近的判例中卻在在看到令人心寒的檢警思考邏輯:「推論」取代了「事實」,成為定罪的基礎。以 下僅舉出具代表性的個案,類似性質的案件不計其數。

案 例1:甲因在等候一筆未收的工程款,心煩之下想找人聊天,於是以「等元」為暱稱掛進聊天室,沒人交談,也沒有任何留言。檢警「依實務經驗」,認定甲取此暱 稱是為了避免警方偵辦,原意其實是「等援」,登入後即使不聊天也能讓該聊天室的人看到暱稱,因為「援」這個字在網路的脈絡中就代表「性交易」,因此應視為 「刊登散布性交易訊息」。單憑「等元」二字就判刑兩個月。

案例2:乙在聊天室有交談記錄,有上網IP資料,有啟用該帳號資訊,但乙當天根本在外辦事,並未上網,顯係帳號被盜用。然檢警「依實務經驗」,認定乙說被盜用只是自我辯解而已,既然沒有人證物證證明帳號被盜用,無法證明自己無罪,那就是有罪,判刑45天。

在第一個案例中,檢警認定「援交」就是性交易的代語,而網路次文化中經常使用同音字(不管是因為中文不好或者筆誤,還是玩雙關語、製造笑話),因此只要甲在 聊天室的脈絡中使用「援」的任何同音字(元、圓、原、緣),其動機就是援交,不可能有其他意義,而此同音暱稱就是犯罪證據。事實上,目前上述同音字在網路 上已經完全被當成性交易的意思,常用名詞從「有緣人」、到「月圓人團圓」到「應援團」、甚至「救援投手」,都直接構成了兒少29條的犯罪要件。

在 第二個案例中,網民發現帳號被盜用,警方不但不設法偵辦追捕破壞網路秩序的人,竟然還要求網民自行設法證明自己是被盜用才能證明自己清白。網路上的詐騙案 多到不計其數,警方總是說詐騙集團會變造IP因此很難偵辦,但是奇怪的是,兒少29條針對普通民眾上網,卻總是能鐵嘴直斷說自己絕不會捉錯,這是相當矛盾 的。

「無罪推定」是法治的基本原則。然而我們在檢警偵辦兒少29條時卻不斷看到上述「有罪推定」的思考邏輯。經過無數血淚案件後,網民才爭取到密談討論不構成散播罪名,但是現今連為自己命名使用到同音字讓他人可以聯想即構成犯罪,切切實實步入「文字獄」的顛峰。我們在此嚴正呼籲:對所指控被告人的罪行,必須要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無罪推論」必須是檢警司法人員最基本的專業態度。

新政府的馬總統與法務部長王清峰都高談改革司法,就讓29條的文字獄作為檢驗他們誠意的試金石吧! (蘋果日報 200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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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08 聯合報】【聯合報╱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台北市)】

教育部從人道考量,讓部分來台依親的陸配子女,得準用「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台就學辦法」,「免試」就讀高中。部分立委抨擊這是「優待外國人」的措施,質疑陸配子女怎可免試就讀建中。甚至還冒出諸如「拖油瓶」、「他們到底有沒有念過書都不知道」的歧視語言。

平心而論,為了讓暑假期間來台的陸配子女趕得及入學,教育部臨時暫借性質未必相合的「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台就學辦法」,確可能造成困擾。但立委過頭的指控,不但造成公眾誤解,更有著「迷信考試分發」及「階級歧視」的錯誤。

台灣一直以為「統一考試分發」最公平,卻沒看到考試的高分,其實往往是資源及環境堆出來的。沒錢沒空讀書補習的孩子,或是思維模式不符合主流多數的文化族群,不但難以藉由教育翻身,還擔了個「自己不用功」的汙名!考試公平其實只是掩飾社會不公平的安慰劑罷了。

正因如此,我們有許多制度站在實質平等的角度,試圖調整、突破「考試成績唯一」的迷思。原住民學生加分、繁星計畫、僑生與外籍學生的申請入學,多少都帶有「調整成績霸權」之考量。

立委們質疑陸配不是「境外優秀科技人才」,但「境外優秀科技人才」的「子女」為何就可以跳過基測?很簡單:因為這些「優秀人才子女」在境外 受教育,所以無論他們多「優秀」,都難以通過台灣的基測!相較起「吸引優秀人才」重要政策,「考試分發入學」這種技術性規則就可讓步。此外,其實所有外國 學生,依據「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根本都是用申請入學的方法,從來沒有人質疑說這是「優待外國人」!

如果「吸引優秀人才」是重要政策,那麼讓極少數在大陸受教育的陸配子女能夠實現受教權,難道就不是重要政策嗎?陸配子女如果在台灣就讀國中,那自然可以走基測分發。但已屆齡高中年紀的大陸籍學生,要他們立即參加基測,真的叫做公平嗎?

這些質疑更隱含著偏見:「優秀人才」的子女,也必然「優秀」到可以免試讀建中北一女?包括僑生在內,許多免試入學的學生,都得努力適應台灣 的教育。但為何單單陸配子女,會被質疑「程度」?這些質疑難道不是基於「上流社會的子女一定好」這種血統及階級偏見?再說得現實一點,如果陸配子女真的程 度不夠,縣市教育局會蠢到把他們分發到明星學校嗎?要怎樣分發、甄試,技術上可以考量,但請不要隨便汙名化人家。

陸配子女來台,數量極少,但卻面臨截然不同的教育環境,必然與所有外籍生一樣忐忑不安。我們該做的,是建構友善的環境,減少他們的適應問題,讓他們看看台灣社會是多麼包容體貼。這是多元文化的移民國家應做的事,也是自命「民主自由」的台灣,展現氣度與水準的關鍵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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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6 聯合報】
【聯合報╱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台北市)】


「范蘭欽」事件,又挑動了台灣的敏感族群神經。行政院長公開表示應制定族群平等法,對這種挑動族群歧視的言論予以制裁。

理想上,這似乎是個好提議。制定了這個法律,從此以後,凡是罵人台巴子、中國豬、大陸妹、番仔、「外籍新娘少生些」之類的言論,一視同仁課以比對郭冠英更重的處罰,讓台灣的歧視文化徹底改過來。

但族群平等法真的能夠「移風易俗」,消弭在台灣根深蒂固,而且政治上極為好用的歧視言語與行為嗎?國內外的經驗證明,各種反歧視法要能夠產生實效,制度設計上一定要注意以下重點:

首先,反歧視不只是為了「防止社會衝突」,而是為了「保障弱勢群體」。歧視之所以該禁止,不只是「品味」問題,而是由於主流大眾歧視的言行,會壓迫排拒弱 勢群體。實證研究指出,即使單純的歧視「言論」,也會造成少數族裔畏懼、自卑,乃至身心的不良影響。因此,反歧視法必須有著「不對稱」的結構———同樣是 族群敵視的言行,弱勢要受到更多的保障,優勢族群有時反而可以「雍容大度」地容忍邊緣群體的反彈。

就拿郭冠英的例子來說,他的「台巴子」言論侮辱絕大多數的台灣人,所以會引起眾怒,即便沒有「族群平等法」,他還是遭到嚴厲制裁。但回顧一下近十年來,明 示暗示羞辱貶抑新移民、原住民、同性戀者、外勞的公眾人物,哪一個因此被免職了?族群平等法若要立法,應該要濟弱扶傾,而不是錦上添花。

其次,法律上要具體定義被禁止的「歧視」言行———不只是「言論」,歧視的「行為」更該制裁。模模糊糊的「歧視」或「族群」規定,一方面可能過分侵犯言論 自由,也會讓本來就保守的行政與司法機關,更不願意動手。立法者要明文挑出最有問題,最該檢討的歧視言行,明確地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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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9-08-27

顏厥安

   馬劉政府倉卒提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想利用萬事莫如救災急的社會情緒,要求立法院在短短三天不到的臨時會中「審議」通過這部法律。制定特 別條例來協助重大災害重建可能有此需要,但是基於下列幾大方面的理由,我認為立法院應該將此條例草案退回行政院,或多開幾天會謹慎制定。

   首先,這是一部在立法技術與專業方面破綻百出的草案。在文字表述方面,例如第四條出現利息補貼對象不明的混亂敘述。整部法律在概念的使用上也極為混亂,如災區、災區居民、災區災民、受災者、災區失業者、用人單位等,意義不清,使用方式不一致,不但易生爭議,簡直已經到了無法適用的地步。

   專業方面,便宜措施性質之死亡證明既然要補死亡宣告之不足,聲請權為何要限於「應繼承之人」,而非利害關係人?實務上也已經出現失蹤者為未成年者,因全 家失蹤而無人可聲請之狀況。又如自用住宅、房屋、土地等概念在同一條文中交互使用,讓人難以理解其規範目的。至於與九二一震災重建條例相比,立法宏觀架構 上缺少了重建推動組織、文化保存、生活社區重建等許多內容,就更不在話下。

   其次,這是一部可能在多處地方涉及違憲的草案。尤其是強制遷村遷居的第十二條,實屬不可思議。政府可以限制特定空間區域不能居住,但除非有法律明文授權,並有法院令狀,不能限制人民的住居,更絕無法強制其要居住於何處。其中涉及原住民者更嚴重違反平等原則以及由增修條文立法委託的原住民族基本法。而且 這種概括授權法律,要進一步依照何種規範來執行呢?隨處可見的「主管機關定之」不但無法解決問題,反而是嚴重牴觸法律保留原則的規定。

   另外,多處出現的各類排除現有法律之規定,除了牴觸權力分立與制衡外,大家似乎都忘了,具體的法律都是基於「更清楚」地釐清界定憲法位階的基本權與法益(生命、財產、國土安全、環境等)而來,籠統概括的排除,將會倒退回無法治之自然狀態,人民理論上可行使抵抗權,實際上也一定抗爭連連。至於第三條特別預 算等財源規定,更完全置財政憲法於不顧。

   第三,這是一部觀念混淆,罔顧民眾參與的草案。安置與重建,是兩個不同的階段,涉及許多性質上完全不同的公權力行為。安置重即時性、短暫性,以行政事實行為為主。但重建重未來性、長遠性,一定需要透過計畫,基於法規以處分為之。不能為了趕緊解決問題,以臨時性的安置方案來取代重建。「村」的自治地位一向 有待釐清,「遷村」的法律意義及實施程序都要謹慎處理,絕不是只有「土地取得」蓋蓋房舍而已。

 而慈善團體的參與也需要規範,要以公權力委託(草案第二條)還是公私協力等形式,需要考量。更重要的是,所有這一切過程都需要有公開聽證等民眾參與之程序,這不是唱民主高調,而是歷來經驗與學理都指出,在地知識經驗與觀點,才是因應風險治理的寶貴資料庫。

    本次災難所顯現的民主政治與風險治理等問題既多且複雜,即使有滿腔悲憤,筆者還是不得不指出,馬劉政府的無能顢頇最多僅是災難「擴大」的因素,單是這一層,當然也早就足以主張倒閣。但是「造成」災難的原因,卻絕不僅來自於此。

   更該想想的,也許是為何我們總把會帶來土崩水淹(納莉、貓纜、小林村、金帥…)的人選出來當大官?甚至要好好警覺,本來是人民當家的民主政治,會不會在我們的放縱粗疏之下,轉眼變成家當無存、野有曝屍的裸命狀態?別的不說,請立委不要粗暴草率地通過那個重建條例。一場立院臨時會大戲,起碼可多開幾天會, 充分消化吸收吸收各界意見,為人民制定一部能重建家園,重現民主的法律吧。

 (作者為台大法律系教授,守護民主平台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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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8-07-13
顏厥安

    政大不續聘莊國榮教授一案,澄社已經提出學界聲明並發起連署。筆者已經上網連署,但是也留言表示對聲明內容部分有所保留。以下的內容,也許可以視為是對該份聲明的「協同意見以及部分不同意見書」。

    首先是對法律與道德關係的一般看法。法律與道德當然有必然的關聯,問題僅在於哪些類型的道德以及兩者如何關聯。一種簡要回答是:法律透過正當程序、制衡 等合理限制強制力的原則群,來保障實現具備公共性的道德價值,例如人性尊嚴、誠實信用、人格法益等。因此看似私德的言行,也會因為對公共性的衝擊,例如侵 害他人人格權,而具備法律意義。

    其次則是言論自由是否因為不續聘而受到壓制的問題。不少意見似乎認為莊國榮的言論毫無疑問地要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但依照現行法律規定,莊主祕所為言論 非常可能要受到限制與制裁,因此這絕非僅涉私德而已。例如民法對人格權侵害之侵權行為賠償規定;刑法的公然侮辱與誹謗罪;性騷擾防治法關於言論性騷擾的規 定等等。而且這些都不是箝制言論型的違憲法律,有許多甚至是相當進步的立法。

    筆者相信多數聲援者都贊成前述提到的多項法律規定。但是如果認為這些法律規定並沒有不當侵犯言論自由,但卻又以「壓制言論自由」來反對政大決定,那這個理路似乎就是矛盾的。

    我認為政大決定的不當,主要不在壓制言論自由,而在於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師道條款的解釋適用有所不足。該條之構成要 件主要包括:受法律制裁之(行為)「不法」類型與能力無法勝任之「能力」類型(禁治產、精神疾病、教學不力等)兩大類。

    師道條款應該不屬於「能力」類型,而類似於「不法」類型。既然類似於不法類型,一個初步但合理的解釋方向,就是將被告「行為不檢」的方式與程度,對比於 其他不法類型,衡量判斷當事人行為是否已經「相當於」可受某種法律制裁的「不法」程度,只不過因為其他程序等因素(例如告訴乃論),當事人並未或尚未受到 其他相關法律的制裁。

    仔細比對莊教授言論,最可能觸犯的可能是「公然侮辱」罪。其法定刑為拘役與罰金,不但根本不包括有期徒刑,更完全無法對之為褫奪公權之宣告。因此莊教授 言論也許帶有不法性,但與其他各款的情節相較,仍顯不相當。更進一步考察,適用其他各款者都仍然有機會再度擔任教師,唯獨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沒有任何 「更生」的可能性,因此在解釋適用上,更需要謹慎拿捏,要考量是否有充分證據顯示當事人已經因為其行為,可證明其永遠不適合擔任教師。

    因此政大教評會決定之最大瑕疵可能在於:第一,沒有衡量前面四款不法類型的性質,而對第六款之師道條款為「情節相當性」之對照考量;第二,對於如何構成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可能根本沒有任何或僅有極不充分論證,包括缺少對當事人永遠不適任教師之經驗事實的舉證。因此教育部可以前述兩個相當於「違背法令」 之理由,不核准此次政大教評會的決定而退回。

    一個較為複雜的觀念是,如果以平等導向的聘任關係觀之,不續聘實在談不上處罰或制裁,而僅是基於「合(聘約)目的性考量下」所做的決定,因此此處並無干 預處分之比例原則問題。反而教師法的規定,是限縮了聘任機關(學校)的合目的性聘任考量之範圍(例如不得因為財務或專長問題而不續聘老師)。但也正因為如 此,在教育人員平等聘約化的既定趨勢下,也一定要有某種「概括條款」來讓學校可以不續聘「不適任」的老師。就此點而言,應該考慮把「師道條款」與「教學不 力」條款綜合考量,重新擬定為幾種不同的「不適任」類型,並且將其法律效果更細緻化。至少應避免動輒就終身不得聘任為老師之違憲規範。

    莊主祕不顧各種程序與妥當性,拚了命也要急著去蔣。但是卸任後又展現對政大高度認同,似乎毫不在意政大校園一直有個全國最大尊的蔣介石騎馬銅像,如此看 來,公共性與寬容仍將不斷挑戰我們對法律與道德合理關聯的想像。(作者為台大法律系教授,紀念殷海光先生學術基金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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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9-07-28

顏厥安

    就在經濟部長尹啟銘與大陸商務部長陳德銘達成盡速協商簽訂ECFA的高度共識之際,《華爾街日報》也報導了宏碁、華碩等廠商竟已同意在銷售中國電腦中加裝「綠壩」軟體的消息。中國的人權侵害事件早已罄竹難書,除前述綠壩案外,七五維族鎮壓事件以及澳洲力拓員工胡士泰遭收押案件,皆為晚近著例。

    所有這些事件都與人權相關,但也同時高度涉及商業貿易與經濟生產活動。自亞當斯密以降,國際貿易的首要指導原則就是自由貿易。從哈瓦那憲章、GATT到 WTO,全球化的國際經貿秩序準則也是逐步消除貿易障礙以達成市場開放。另一方面,由世界人權宣言肇始,國際人權規範與架構亦在相近年代同步興起,各國也 逐漸認為國際貿易及經濟發展,與法治、人權及民主有密切的依存關係,因為缺少這些重要體制要素的經貿體質,很容易因為專制腐敗而阻礙發展。馬總統老愛掛在 嘴邊的兩公約之一《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早已要求締約國應使用一切適當方式逐漸實踐公約所訂權利。一九九○年代的歐盟則已形成共識,認為永續 發展需要尊重人權並實施民主法治的制度條件,並以此作為內部擴張與對外經貿關係的必備條件。由此觀之,如果兩岸簽訂某種形式的架構協定已屬不可避免,那 ECFA除經貿內容外,更應該要加入「人權保留條款」。

    所謂人權保留條款,是指授權特定機制得以人權民主等原則為標準,針對經貿相關活動採取獎勵、合作、融資或制裁等措施之條款規定。由於可以課與法律效果, 因此人權條款並非宣示性規範。依照歐盟一般的規定,此等審查原則主要包括人權、民主、法治與良善治理(good governance)。各界對前三概念較為熟悉,至於良善治理則主要包括資訊透明、反貪汙、可問責性等內涵。

    以往人權條款主要是資本、技術、市場規模、民主制度各方面皆為強勢的國家,對於弱勢國家採取政策干預影響的貿易障礙手段。不過這些國家彼此之間並沒有軍 事衝突或併吞威脅,而兩岸之間卻正好有此風險。且台灣相較於中國更是個弱勢國家,此等強弱易位關係,使得台灣不太可能透過人權條款對中國進行強力干預,倒 需要寄望於條款對台灣民主的守護作用。

    ECFA人權條款的主要內容,除了宣示前述四原則外,在具體作為方面,可以考慮放進:設立兩岸人權監督與裁決機制;對違反人權之企業、個人、產品等實施貿易制裁;提撥人權促進基金;透過基金支持教育訓練公民社會與人權民主實踐人才等內容。

    由於人權與貿易發展的相互依存性,積極來看,人權條款可以支撐台商不受中國不合理要求威脅,協助台灣與中國之民主及公民社會聯繫發展,長期而言也將更有效促進兩岸經貿交流(毒奶粉案可為殷鑑)。消極來看,要是中國抗拒,更可顯示兩岸在重大價值觀念方面的巨大差距,台灣可藉此拉出一道防衛民主主權的戰略縱 深。吳介民教授曾經提出,強大之非民主國家可透過經貿手段形成壓抑周邊國家民主發展的槓桿理論。人權保留條款的機制,則不無可能協助弱勢國家獲得一支防衛 性的民主人權逆槓桿。

    與中國各個層面正面積極的互動接觸,已經是我輩乃至未來世代所有台灣子民無可迴避的政治現實。除了公投這種無法經常舉行的動員式策略外,亦應設法在建構 兩岸未來新關係的各方面積極出擊。其實人權條款中的民主原則與良善治理,在還沒有對兩岸經貿或中國發生拘束力前,就應該先拘束台灣政府本身,就要求著馬政 府應該要把ECFA的內容對外公開,並交付給國會審議。如果馬政府持續以反民主的方式操作兩岸關係,人權條款的槓桿也許應該先拿來敲敲馬總統的腦袋,提醒 他不是靠週記脫口秀,而要以捍衛促進民主人權的方式來實踐他「預錄」的總統誓詞。

(作者為台大法學院人權與法理學中心主任;守護民主平台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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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5.03.19 
顏厥安

        面對反分裂法新局,有點奇怪的是,對這場中國明示的「法律」戰,不但台灣當局
與輿論總是當作是一場外交宣傳戰來看,甚至部分法學人士也未能重視其
法律的部分。
這一切可由一簡明問題出發:中國通過反分裂法後,台灣的「法律地位」有了什麼改變?  


    如果沒有變,我們到底要擔心什麼?如果確實改變了,那麼到底有什麼改變
呢?而台灣的現況,不但是無力回答此一問題,更不敢去面對要回答此一問題的
窘境。因為討論這個問題的前提是:台灣「有」某種「清楚確定」的法律地位。
而很不幸的是,沒有。中國反分裂法的第一個法律作用─不知是好是壞─就是逼
我們面對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的這個現實。而且,不是那個舊的開羅/東京未定
論,而是新的華盛頓/北京未定論。   
   

     卡爾.施密特所著的《大地法》中提到的「範域」以及國際法作為「空間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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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甯應斌(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

 台大朱姓研究生為抗議進口美國牛肉,忍噁吃下牛糞。然而世界上卻有偏好與動物親密的動物戀者,喜歡嚐動物大便。其實在深入理解其心理後,會發現他們也不是什麼病態。

首先,遠古人類和動物十分接近,並不特別厭惡屎尿;人類對屎尿的厭惡是在歷史中逐漸發展出來的。即使在西方中世紀晚期,我們還看到教導人們應該避免屎尿的禮儀,例如EliasThe Civilizing Process中講到當時禮儀書教導人在坐下前要看看椅子上有沒有大便(105);在街上看到屎尿等污物時不要叫同伴一塊來看;不要自己聞聞臭的東西後,還把東西湊到別人的鼻子上叫別人也聞(107)。如果這類事情是需要向成人教導的禮儀,那就表示逐臭者仍然不少。但是文明化過程使得現代人越來越厭惡他人或自己的屎尿,公共場合中出現屎尿(包括動物的屎尿)引發極大的嫌惡或強烈情緒,現代都市逐漸不再是尿臊味沖天,「禁止隨地小便」的標記越來越少,公共廁所的氣味與清潔也變成「現代化」的指標。

不過在私底下,今日仍然有很多成人對自己的屎尿並不厭惡,他們/她們偶而會聞聞自己肛門的味道,洗澡時讓尿流過自己下半身等等。弗洛伊德(Freud)在Civilization and its Discontent一書中提供了兩個很長的註腳,對此現象做了些分析,值得在此闡述。

首先,幼兒對屎尿並沒有嫌惡,相反的,因為屎尿是從幼兒自己身體產出的,故而幼兒覺得屎尿很寶貴,往往會好奇的把玩。父母在壓抑幼兒的「屎尿戀」的養育過程時,必須將屎尿從寶貴變成毫無價值(「糞土」是毫無價值的代名詞,但是其實糞土一直是有農業價值的)。這個屎尿價值完全顛倒的壓抑,之所以能成功,佛洛伊德認為乃是因為由於人類在進化過程中開始直立行走後,視覺成為重要的環境觀察感官,嗅覺刺激(則因為鼻子離地甚遠)逐漸失去其重要性,因此味道很重的屎尿也逐漸失去價值,而開始被嫌惡(連帶地,因為生殖器和屎尿位置相近而有氣味,因此性也被嫌惡,肛交亦是因為同一原因而被嫌惡)(Freud, Civilization 46n, 52n; also cf. Three Essays 152)。

佛洛伊德所說的屎尿壓抑可以說是內在於人類器官發展的壓抑(organic repression),而不完全是社會要求清潔所帶來的外在壓抑 [1]cf. Strachey 6)。但是社會對屎尿的壓抑確實也扮演了一定的角色(這個社會壓抑就是Elias講的文明化過程),社會壓抑(即,人不是天生就厭惡屎尿)的證據是,人們並不真的那麼嫌惡屎尿,因為人們只討厭別人的屎尿,卻不太介意自己的屎尿(Freud, Civilization 46n)。如果有人非常嫌惡自己屎尿,例如解手時緊張地怕尿液沾到手上,通常是某種精神官能症的徵候。

雖然圍繞著強烈社會禁忌和厭惡,屎尿、放屁卻永遠是鬧劇電影的笑話題材,這一方面是壓抑禁忌被突破而來的解放快感,另方面則是尷尬情感的轉化。同樣的,屎尿雖然讓人連帶對性(生殖器)感到嫌惡,但是也可以在特定的情境下反而讓人轉化情感能量、得到解放快感。易言之,屎尿或其氣味可以轉變成性的刺激物,提高性興奮。這就是屎尿戀。

弗洛伊德在Three Essays中便暗示:對屎尿及其氣味的嫌惡感固然壓抑了性,但是屎尿戀這種「性變態」由於克服了這個嫌惡、故而也克服了嫌惡所帶來的性壓抑,因此反而達到高度的性興奮(161)。不過,弗洛伊德自己也注意到,某些社會中的屎尿氣味可能是性刺激、而未必就是性壓抑的因素(Freud, Civilization 52n),英國歷史學家勞倫斯史東(Lawrence Stone)就指出不同歷史時期與社會文化的差異。例如18世紀「英國女性從不洗私處;私處是留給男人洗」,但是有些人可能覺得這是可以刺激性的因素,同時勞倫斯.史東覺得,較早的社會比今天的人較不介意陰部不潔的氣味。總的來說,證據顯示當時人覺得陰部清潔(比骯髒)更有利於性刺激(特別是在口交時),而英國在性行為方面可能比法國更為偏好私處的不潔(385-86)。時至今日,從我們周遭關於性的討論來看,固然有些人嫌惡不清潔的陰部,但是有些人仍然偏好「口味」較重的陰部。

總之,人們有時候並不嫌惡自己或性伴侶的屎尿或其氣味。例如,人們會舔舐性伴侶的肛門或有尿味的生殖器,會要求性伴侶排泄屎尿在自己身上(或排泄屎尿在性伴侶身上),肛交時會願意接觸糞便,性遊戲時會玩弄糞便(用保險套裝大便等等),各種花樣均有。

綜上所述,既然我們不嫌惡所愛的性對象的屎尿,那麼當我們喜愛的性對象是動物時,喜愛動物糞便也就是理所當然的。

喜愛馬糞與喜愛馬是相關的,西方動物愛者較喜歡馬則和馬在西方社會的長遠歷史有關。至今都市中還因為有觀光馬車、警察騎馬巡邏、馬術表演、賽馬與遊行等等活動,因此可以常見到馬與馬的排便。某些西方城鎮直到不久前,都還有收集買賣馬糞的工作,工作者會在街上推著裝馬糞的推車,沿路高喊「Fresh dung! Horse manure!」(新鮮馬糞)。

在一篇題為<馬糞的樂趣:馬糞愛好者手冊>的網路文章中,作者Ekwin Mahnoor相當完整地提出馬糞尿的愛好指引。從其敘述中,可以看出來動物(糞)戀並不是心理病態,反而是頗有道理的,而欣賞與享用馬糞也是需要相當技巧與知識的學問。

Mahnoor首先提到為何有人喜歡看馬排便排尿,他認為兒童原本對屎尿就很著迷,而有些人因為被父母管教太嚴格、對屎尿的清潔要求太過度,以致於成年後仍然留下幼年過度管教的心理痕跡,所以會對觀看屎尿排泄感到愉悅。這基本上是性學家與心理分析的說法。當然,另一個喜愛動物糞尿的原因則和動物愛心理有關,這就不必多說了。

但是馬馬的便便究竟有什麼可愛呢?作者首先說:「每個人都會同意,馬是最美的動物之一。馬通常很高大,有肌肉,外表金光閃閃,看起來很體面、乾乾淨淨。而馬尾巴的下面看起來也是很乾淨,自然我們就覺得(有意識或無意識)它排出的大便也一定是『乾淨的』。當大家有機會近距離看到一盤馬糞時,大概不會對它退避三舍(除非上面都是蒼蠅),因為馬糞不是軟軟、黏黏、像稠液般,而是堅實有型的」。作者在文章裡很多地方都盛讚馬的美麗、馬肛門與馬糞的美感等等,對此我們無話可說,因為這是個動物愛者。很多人無法做到像動物愛者、保育動物者或動物權者對動物的關愛程度,但是至少應該可以嘗試理解他們的心態。

作者Mahnoor接著列舉了馬糞的吸引人之處:1.它大而重,2.它由純粹綠草與乾草構成,3.它很「乾淨」,不會沾髒鞋子,4.它的味道不會讓人掩鼻,有著很好聞的馬味,5.它通常由完整成形、有閃亮表面的小球所構成,6.它新鮮時是熱的,7.它新鮮時是漂亮的咖啡黃綠色,8.它被拉出來的樣子很吸引人。以上這些說法給了愛好馬糞一個頗合理的理由,並不是心理病態的非理性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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甯應斌(中央大學哲研所教授)

日前國軍兩名士兵在打野外時當眾表演口交,值星官沒有制止,引起軒然大波,有立委認為噁心,有些輿論則質疑這樣的國軍能有什麼戰力。

口交或男男性愛常引來「噁心」的批評反應,但若是男女的正常性交就很少用噁心來形容,因此噁心的說法顯然有歧視之嫌。因為男男口交而懷疑國軍的戰力,則可能認為同性戀是陰柔而非具有戰鬥力的陽剛,也有歧視之嫌。另外,部隊休憩時常見戲謔活動,現在只因為涉及性,就被認為是軍紀敗壞,這是對性的歧視。

其實,對於軍中公然口交這件事的徹底分析還是要回到軍隊的本質。軍隊主要是男性的集結,且推崇男性陽剛的文化。在軍隊裡,男性被鼓勵培養侵略性,爭強好勝、好勇鬥狠,都被當作真正男人的表現。然而這些男性特質雖然有利於個別士兵在作戰時的驍勇,卻未必有利於軍隊的集體團結。特別是軍隊又是階層體制,衝突與互相仇恨很容易在男人的集體中產生。

這也就是為什麼軍隊要鼓吹「親愛精誠」,也就是要促進同性情誼的同性友愛。同性友愛(homosocial)和涉及性愛的同性戀或同性愛(homosexual)雖然不同,但僅有一線之隔。有時就像異性之間的友愛,性的界線偶而也會被跨越。

男人經常會利用「性」來強化、鞏固與促進彼此的同性友愛,例如男人一起去嫖妓,一起把妹泡妞,甚至一起輪姦,把同性友愛中可能存在的性緊張集體對外(女人)發洩,彼此肯認男性氣概,也彼此保證自身的異性戀傾向不會「槍口對內」。

但是同性友愛中可能存在的同性愛卻總是揮之不去。隨著同性愛文化的開放,同性愛對年輕男性而言也不再是禁忌,言談中不諱言「肛你」話題;模仿同性愛動作,彼此戲謔互觸生殖器都相當普遍,這些活動也同樣地促進同性友愛。這次戲謔表演口交事件其實就是這種同性友愛文化的性表現。

事實上,軍隊講團結與士氣,同性友愛造成團結,而涉及性的活動則造成集體亢奮的情緒,很high,很有利於士氣。從這個角度來看,就會明白為什麼長官有時不會制止類似現象。其實相似現象在各國的軍隊中都有,即使目前有少數女兵加入軍隊,也往往為了適應這種文化而甚至參與其中。

過去這類現象因為影像的拍攝與流通都不容易,所以很少曝光,但是這類現象是一直存在的。這次事件引發風波固然是由於社會禁止對性的公開化,但之中恐怕也夾雜著對於男男口交的歧視。

同性愛過去對軍隊是個難題,因為過度恐懼與打壓任何同性愛的表現其實也不利於同性友愛。現在同性愛文化的有限開放,其實讓軍隊在面對同性友愛的性表現時有些彈性,這非但不會有損而且還應是有利於軍隊的戰力。

因此,真正要道德批判軍隊的這類性現象,恐怕應該先對軍隊這種要求提升殺戮戰力的陽剛男性集體的存在本身進行批判才合理。

(原載於台灣《蘋果日報》2009年7月20日,網路發表時更動數字,以紅字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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甯應斌(「賣淫的倫理學探究」一書作者)

晚近反對性交易合法化的人士,認為性交易是對弱勢女性的性剝削或性別宰制,因此必須限縮性交易。但是如果性交易真的造成男人宰制女人,那麼為何不徹底開放男妓,促進男性性工作,以求性別權力平衡呢?何以要連男性色情一併打壓?何以連非弱勢女性從娼也一併禁止?看來,反對性別宰制可能只是藉口,掩蓋另一種根深蒂固的宰制,也就是性宰制。

性宰制把女人分成良婦與淫婦兩種不平等的階層,良婦因為本身的性價值觀,只在愛情婚姻前提下發生性關係,並且謹守貞潔、制慾、忠誠等性規範,而能獲得男權社會的讚許與報償,可以在社會階梯中步步高昇。凡是位居社會高位或重要職位的女人都不是被視為淫婦的女人,只有良婦好女人才能堪為楷模、母儀天下。另方面,淫婦則飽受社會歧視與壓迫,命運和其他受到性宰制的同性戀、跨性別、性道德有污點者、愛滋病患等性多元人群一樣。

由於良婦淫婦之分就是在於彼此性價值的高下,如果性價值趨向多元化,如果社會逐漸不再以性淫蕩與否來判斷女人高下,良婦的優勢位置就會受到動搖,淫婦也可能會有出頭天。

女性性工作者就是淫婦的重要代表,性交易的合法化則可能會改變原有單一的性價值觀,使得良婦與淫婦趨向平等,改變淫婦被宰制的命運,也使得良婦不再壟斷社會利益。因此,良婦為了自身性價值免於貶值,必須堅持性交易是道德低劣、社會之惡、性別宰制等等。良婦害怕性工作除罪化以後,平反了淫婦,因此大聲疾呼「必須限縮性產業」,不願承認性工作權,懲罰「性交易雙方以外的得利第三者」,因為「限縮」意味著性工作是必要之惡,仍是道德低劣的。

不過,良婦口中反對性別宰制,反而掩蓋了女女之間的性宰制。良婦所謂反對性剝削,其實造成更大的性別宰制。試問:如果我們真的關心性別宰制下弱勢性工作者的處境,那麼為了保障女性人身安全,豈不是應該容許性工作者聘請保全?性工作者忙於工作,可能還要兼顧家庭,一根蠟燭兩頭燒;如果性交易有完善的周邊服務(經紀、管理、組織分工、服務員、資訊、交通、托兒、工會等等),就像一般商業交易,豈不是更能使弱勢婦女得到安全、舒適、改善經濟與社會地位、壯大本身力量等等好處嗎?限縮性交易只是繼續污名化這些性工作者,怎麼會是反對性別宰制?對抗性別宰制的正途難道不就是壯大弱勢婦女的力量嗎?性交易唯有趨向正常化,也就是與一般商業交易無異,才能真正有利於弱勢的婦女性工作者。

性別宰制在過去的主要制度是婚姻家庭,但是婚姻制度在當代的改良下已經減少性別宰制的狀態,現在還應該繼續被改良下去(如同性婚姻、通姦除罪、婚姻期限自由化等),而不是禁止或限縮婚姻。同樣的,賣淫制度也可以改良來促進性別平等,在賣淫制度的設計上保障性工作者不被剝削,例如在分潤賣淫所得時,必須給予工作者最大的權益;在工作時間地點與環境上,保障性工作者最合理的勞動條件;協助性工作者成立工會,准許其從事公益活動,提升社會地位。這些才是真正反對性剝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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甯應斌(中央大學哲研所教授,台社成員)

 「殺很大」廣告和所謂童顏巨乳的女模瑤瑤風潮,帶動了類似廣告與女模群起模仿,引起一些立委譴責,NCC則揚言要開鍘,又不敢犯眾怒處罰瑤瑤廣告,只針對尚無粉絲支持的後起之「秀」,所持理由則是廣告有性暗示或者物化女性。

這些廣告的焦點聚焦於年輕女模的爆奶,然而童顏巨乳的圖像並非孤立事件,而是一整個日本動漫文化與宅男對美少女熱愛所形成「萌」次文化的重要成份,瑤瑤只是幸運的接收了這個次文化的積累而已。在立委與NCC眼裡,年輕族群熱中的這些次文化都是應該被遏止的歪風,這正是「殺很大」事件底下的管制動力。但是如果用爆奶大作文章的廣告就是有問題,那麼豈不是間接污名了台灣夏天越來越多的爆奶女性?這些女性也會覺得爆奶文化歧視女性嗎?還是說這是一場兩種女人族群的戰爭:「高級台灣女人」貶低充滿性感暗示女性的戰爭?

目前台灣經濟中存在著頗重要的「性感工業」,就是以外觀美貌與身體性感為販賣與消費焦點的產業。從事性感工作的大多數是女性,這也是女性就業的重要機會,不過性感工作者的貢獻經常被貶低,例如漂亮的女主播被說成「花瓶」,性感工作者則被認為是無需技能,這些都忽略了性感工作本身所需要的身體開發、裝扮技巧與態度養成其實並不是每個女人都能輕鬆勝任的。性感工作者遭到性騷擾和性歧視更是常見。NCC對爆奶廣告的開鍘,也是對性感工作職業女性的歧視與貶低。

NCC與立委指責廣告「物化女性」。物化不是法律名詞,卻在今日台灣變成一個「很偉大的概念」,可以用來指控任何表現女體或性相關影像。但是「物化(女性)」究竟是什麼?為什麼不好?有什麼不對?立委與NCC清楚嗎?以我個人的研究來說,物化就是「將對方佔有為物」,這其實是性慾望所必要的,本身沒有任何不對,端視雙方的意願,例如強姦犯物化受害者是不對的,但是情人在性愛中將彼此物化就沒什麼不對。

更何況,女體廣告不可能直接物化女性,因為物化是閱聽人的主觀幻想行為,廣告(或者裸體藝術畫)只是提供物化幻想的可能,不一定能使得每個觀看廣告的人都產生物化女模的幻想行為,例如觀看廣告的NCC委員就應該不會物化女模吧。故而廣告究竟提供多大物化的可能性,就像所謂某些用語或圖像似乎包含「性暗示」一樣,其實有很大的詮釋空間。

面對語言、圖像、幻想、暗示之間幽微迂迴的複雜操作,NCC這個準公權力的機構卻用極端模糊的指控來開鍘,真是──瞎很大。(刊登於中國時報200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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甯應斌(台灣中央大學哲研所教授)

 關於圖書分級制度,早在2004年,「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就已經對這個制度的諸多問題分析透徹(http://anti-censorship.twfriend.org/)。下面我先談圖書分級制度的真與假,再談青少年性權與資訊權。

一、圖書分級制度:真的還是假的?

 為什麼要有圖書分級制度?

第一,真正的圖書分級之目的,是不必再為了所謂「保護兒童」而變相取締任何出版品。

第二,真正的圖書分級之核心精神是保障成人閱讀色情的權利。

第三,真正的圖書分級制度之建立是為了廢止與取代原來查禁色情的法律,也就是刑法235條。

開明進步國家的分級制度都是為了促進言論與創作自由、出版與閱讀自由,也就是不因為保護兒童,而變相查禁任何一本書;希望透過分級制度使創作者能百無禁忌的馳騁想像,使最冒犯大眾的言論與影像能夠發行,使出版者不會像在專制時代被反色情法律迫害,使讀者有權利閱讀世界上所有可能存在的觀念。分級制度的理想精神是自由,而不是限制,是人權,而不是法律。分級制度必須承認而且保障成人有觀看色情淫穢品的權利,否則根本不需要分級制度。如果沒有同時廢除查禁色情的法規,分級其實是一種假分級,只會更進一步地製造混亂與妨害資訊流通、增加成本、圖利管制者。

試想,刑法235條已經禁止某些出版品,在不廢除此法的情況下,圖書分級制度則是進一步地限制某些原本合法出版品的流通、販賣,從而挫折這類出版品的出版與創作。這等於是進一步地緊縮思想言論創作與出版自由之道德淨化。

 

二、青少年性/資訊權

 首先,我們必須區分幼兒/兒童/青少年的差異。

襁褓幼兒無法閱讀或有意義的接收資訊,所以根本不必加以保護。

青少年已經具有性意識與性能力(而不是在18歲前夕的一夜之間才具有),對於性資訊與性滿足均有需求,此時青少年需要多元價值觀的性資訊來豐富眼界,也需要自慰時的色情材料來增進愉悅能力,畢竟追求性滿足是其不可剝奪的性權(愉悅與滿足,而非痛苦與壓抑,才能造就健全人格)。學習多元的性資訊有助於(特別是「與眾不同」的)青少年形成自我認同(不會自我懷疑、自我否定、自認變態等),培養性愉悅能力有助於青少年適應人際的性關係與避免負面的性心理。一言以敝之,圖書分級制度要保障青少年的性權與資訊權,尊重青少年的自主追求、自由發展、自我選擇。社會要做的是提供良好的教育與資訊環境,讓各種多元觀點平等並陳,以辯論取代定於一尊,鼓勵批判反思而非教條教化,這樣的教育與資訊環境才能培養與強化青少年的自主能力與學習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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甯應斌 老師

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

學歷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哲學博士
加拿大Dalhousie University哲學碩士

研究專長

科學哲學、政治哲學、性別理論、女性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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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9.08.11
林佳範

      馬公高中學生,不滿學校要求在運動服上繡學號,而製作部落格來尋求連署,並向學校反映學生「校園民主」的意見,即被以「破壞校園秩序」予以記大過處 罰,並召集班長嚴禁討論此事。這樣的高中校園,學生仍處「戒嚴」狀態?此涉及校園的學生意見表達自由的權利,與我國校園的人權法治教育的落實,值得討論。

      首先,人民穿上學生的制服,即無「人權的保障」嗎?依許宗力大法官的說法,所謂「特別權力關係的幽靈」,在釋字第六五三號已被「致命的一擊」,因此,學生在法律上應該不必然喪失,受到憲法的人權保障。因此,馬公高中必須注意,學生在校園中,仍可受憲法的人權保障。

      再者,學生製作部落格,尋求連署並向學校表達民主參與的意見,是否受憲法保障?先不論學生是否有權參與和其權益相關的校園管理決策(如運動服上繡學號),此已涉及學生因為其意見的表達,而被學校處罰並禁止此意見的校園討論。

      學校主張學生的意見「違法」,因為高級中學法並未如大學法,明文規定學生「得參與和其權益相關之校園會議」。學校似乎仍停留在過去的刑法第一百條的「言論叛亂罪」,即因為其所主張的意見(如國土分裂、共產主義),即被處罰或限制。

      人民的不同意見無所謂「違法」或「叛亂」,在民主社會當然可提出與現行法令不同看法,更何況是主張「民主的參與」。在一九九八年所公布的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即已宣告國家(當然包括學校)對於政治性言論(要求校園民主)進行事前的審查即違憲,更不用說事後的處罰。

      在一九六九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Tinker案中,除宣告學校處罰學生帶反戰臂章違憲以外,更語重心長的提醒:「學生之間的意見交流(甚至是學校所 不同意的主題),本身即是很重要的教育過程,並不亞於正式課堂的教學。」我們的教育基本法也明訂「民主素養」、「法治觀念」、「基本人權的尊重」的目標。

      從「髮禁」的爭議開始,有關學生權益的「校規」訂定,從人權法治教育的角度,本即應「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 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教育部各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管教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一點),學校不僅違反此注意事 項,反而處罰學生的連署行動,更禁止學生的討論。這種「威權管制」的態度,完全與我國的民主教育目標,背道而馳。

     馬公高中似乎忘記基本的民主素養,伏爾泰的銘言:「我雖然不同意你的意見,我仍誓死保衛你的意見表達自由。」

     (作者為台灣師大公領系副教授、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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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厥安 老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人權暨法理學研究中心 主任

學歷

德國 慕尼黑大學 Ludwig-Maximilians-Universität München 法學博士

研究專長

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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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元豪 老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行政院人權推動小組委員

行政院研考會法規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新聞局法規委員會委員

學歷

美國Indiana University Bloomington - IUB 法學博士(S.J.D., 2003)

美國Indiana University Bloomington - IUB 法學碩士(LL.M., 2001)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肄業(1998-)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碩士(1995)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1993)

專長

憲法、行政法、反歧視法、移民政策與法律、批判種族理論(Crritical Race Theory)、全球化法律研究、法律與社會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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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範 老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副教授

教育部第三屆人權教育諮詢小組委員 2010.1-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兼會長 2009.3-

教育部國教司人權教育課程與教學輔導群召集人 2008.2

學歷

英國 The University of Aberdeen 法律學博士

英國 The University of Aberdeen 法律學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 法律學系法學組 法學學士

研究專長

學生權利、教育法、人權教育、法治教育、哈伯瑪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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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蕤 老師

國立中央大學英美文學系 教授

中央性/別研究室 召集人 1995-

世界華人性學家協會台灣分會副會長 2008-

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理事 1999-

學歷

美國Indiana University 英美文學博士

美國University of Geogia語言教育博士

美國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語言教育(ESL)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西洋語文學系學士

專長領域

性研究及性政治、文化研究、現代性、女性主義性別理論、佛洛伊德精神分析、論文寫作技巧、西洋社會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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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09.08.01

傅延文

中國要求電腦供應商於銷售前應安裝過濾軟體「綠壩」,表面上是保護孩童遠離色情,但實際上卻是暗中箝制言論自由的作法,因而引來國際輿論批評。這個問題的背後衍生出侵害人權的疑慮,即中國政府是否得以己身所擁有的廣大市場而要求國外的企業做出違背保障人權價值的行為?這個答案,應屬肯定。

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國家得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 口以及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易言之,上開條文中,「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共道德」之射程範圍為何,是保障人權抑或侵害人權,當然由中國政府當局說了算。

因 此,筆者藉此引用顏厥安教授的觀點,假若政府執意簽署ECFA,應當加入「人權保留條款」,一可做為台灣企業及勞工的後盾,二可對於違反人權之企業、個 人、產品等實施貿易制裁,三則可拘束政府以反民主的方式操作兩岸關係。總言之,我國甫通過兩公約法案,政府此時應全面性的檢討我國對外貿易政策,雖然人權 保障與經濟自由之間仍有矛盾,但不宜有所偏廢,政府仍應將資訊透明化,供國會審查、人民檢驗,以期政府、企業、人民三方達成共識。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 學哲學研究所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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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09.10.12

傅延文

馬總統在國慶日表示,過去一年中,兩岸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簽署了九項協議,關係大幅好轉。他還不忘提倡簽署「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以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將能夠為台灣人民帶來許多的「福祉」。

但筆者以為,簽署這些協議,短期內可能會為台灣帶來利多,但隨之而來的利空,以及十年後的方向為何,馬政府一概不提。再者,馬政府在簽署超過總統自己任期的重要協議時,卻迴避人民公投或國會審查,實有可議之處,且有違民主的精神,更不符國家利益。

因 此,馬政府若執意要簽署ECFA、MOU,除要讓工商團體及人民充分了解,並訴諸公投外,是否也應該將這些重大的政策,在各大專院校裡充分說明?畢竟,大 專學生很快就將踏入社會,這些政策攸關我們的就業與生活,包括是否「終將」承認中國學歷、「終將」開放中國勞工來台、「終將」一中共同市場等等,需要馬政 府主動、詳細地說明,讓我們能有所思考及回應,我們有權參與、決定自己的未來!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生、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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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福報 2009.09.09

傅延文

近來自行車盛行,筆者無論是走在人行道上或騎機車,隨處可見自行車,但是自行車的設計,並不適合繁忙的馬路,而自行車騎士大都沒有守法觀念,導致交通意外層出不窮。

因此,建議交通單位應對自行車規範。首先,就像汽機車須有駕照,騎自行車也應檢測行車資格,如騎乘的能力,及交通規則的認識;其次,自行車究竟是要遵循行人號誌燈或行車號誌燈,至今沒有定論,必須立即規定,讓自行車騎士遵守。

再來是行車問題,自行車應像機車兩段式左轉,但由於兩者的起動速度不同,宜區分機車及自行車待轉區;自行車逆向行車情形嚴重,宜明確標示行車方向;自行車宜用牽引的方式穿越行人穿越道。

總之,交通單位必須規範自行車,並加強勸導及取締,透過公權力維持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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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福報 2009.10.28

傅延文

兩岸簽署ECFA已是不可避免的趨勢,也有助台灣經貿向外發展,但依台灣目前的人口發展及政經走向來看,簽署ECFA,對雲林縣、嘉義縣、高雄縣等高齡化之農業地區來說,並不會帶來太大的正面經濟效益,鄉鎮未來的發展更需要政府協助。

以 筆者所居住的嘉義縣來說,人口僅五十四萬人,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即占百分之十五點三五,且逐年上升,居全台之冠;而由於是農業縣,其工作機會相對於其他縣 市來的少,失業率雖僅百分之四點二,但實際上是因為嘉義縣人口流失很快,青壯年普遍往都會區尋求發展,而最後只能留在當地的失業者,卻是極須政府伸出援手 的一群。

再者,老年人口多的地區,其醫療資源需求較大,但地方政府的財政體質欠佳,無力負擔沉重的健保費。因此,為因應少子化及ECFA 的衝擊,筆者以為,對高齡化地區而言,致力發展老年照護技術及教育,除可照顧在地老人,也可作為培育照護人才的輸出地,形成當地發展特色及增加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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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09.08.13

傅延文

再過十多天,八月三十一日,全國各地的國高中及國小即將開 學。但這次的莫拉克颱風帶給中南部相當慘重的災情,讓許多人一夕之間家破人亡、肝腸寸斷。而孩童們是否都能夠準時返回學校,家長是否還有能力支付學費,學 校是否還有能力提供教學資源以及校園安全問題,這些都令人相當擔憂。

雖然現在也只能事後補救,但政府此時宜多接納、傾聽各方意見,深入災區,了解需求,將救災及重建之資訊透明化,且這幾天也看到民間救援物資之所以能夠迅速湧入,新聞媒體功不可沒,以及給予國軍應有的掌聲。

同 時,炎炎夏日,受害居民臨時安置所的居住環境、居住安全以及個人的心理衛生,政府宜應多加注意,尤其是後續的心理建設更為重要。建議政府宜迅速建立「災後 身心聯合門診」、「緊急聯絡網」、「重建諮詢」、「經費補助」以及提供「組合屋」暫時讓無家可歸的受害居民們有個溫暖的居住處所,並同時關心每一個人,協 助受災者走出傷痛,重回平靜的生活。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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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9.12.06
謝世民

      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我們已經習於將「台灣優先」掛在嘴上而不覺得有何不妥。「台灣優先」是政治人物用來解消民眾疑慮時喊出來的口號,目的在於告訴大家 自己不會在與中國交涉時出賣台灣、犧牲台灣人民的利益;或者是另外一些政治人物主張獨立建國的潛台詞。不論這句口號是否應該成為我們處理兩岸關係的最高原 則,我們必須注意不要讓「台灣優先」不知不覺地成為我們歧視外籍工作者的理據,甚至使我們認為可以(只要價錢夠便宜)將核廢料運送到北韓儲存。

     台灣優先是有限的,它不能遮蔽我們的視野,而讓台灣看不到自己身為國際社會一員負有以犧牲一己之利為代價但應該承擔的道德責任(例如,降 低碳排放量、不以金援鞏固專制腐敗的外國政權以換取外交承認、不准進口價格低廉的血汗奴工商品等等)。更抽象地說,台灣不應該忘記自己對國際人權與全球正 義是負有責任的,而克盡這些責任是要付出代價的。

     對於這樣的警告,許多人也許會質疑是否過於高調。他們會說,畢竟台灣是一個國際處境艱困的小國,除了自身的生存與發展之外,我們能做的相 當有限,在國際社會上訴諸「道德」和「正義」是不務實的,利益和實力才是硬道理。國際社會,雖然名為「社會」,其實是無政府狀態或自然狀態:國際秩序最終 是國家逐利而形成的自然秩序,自然秩序也許令人遺憾,但絕無道德對錯可言,任何國際互動和合作,最多祇是互利,通常只是小國面對大國經過利益計算不得已的 配合和接受而已,道德從未真正地成為任何國家在國際社會行動時的考慮,更談不上優先考慮。

     分析到底,任何以人權或全球正義之名的外交政策,不論修辭多麼華麗高貴,背後還是本國的國家利益。對這些人而言,這種赤裸的現實主義,不是例外,而是我們理解國際政治的通則。面對這樣的世界,無限制的台灣優先,理所當然。

     姑且不討論現實主義在經驗層次上是否成立。純就利益考量而言,採取現實主義的論述策略,對台灣並非一定最有利。面對中國崛起的威脅,台灣 有可能成為現實主義的受害者。較佳的策略,也許是不斷深化和鞏固台灣的民主,並且更努力地去奉獻一己之力,促進國際人權之保障和全球正義之實現,藉此得到 國際社會的同情、更願意協助台灣抗拒中國的併吞。不過,這些都是「也許」。

     就台灣的視野和高度而言,更重要的應該是去認識到,國際人權與全球正義並不全然只是論述策略的選擇問題。承認國際人權與全球正義具有普世的規範性、承認台灣優先原則受到了國際人權和全球正義的限制,並不是因為這樣的立場對台灣才最有利,而是本然如此。

     雷震民主人權基金會今年邀請耶魯大學國際知名的全球正義哲學家博格(Thomas Pogge)來台。他將就國際人權與全球正義的普世性和實踐之道,發表三場公開演講。這是一個非常難得的機會:在日益艱困的國際處境中,在思索如何面對台 灣優先論之際,博格的論證絕對值得我們仔細聆聽、嚴肅以對。

(作者為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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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錦華、莊世同、黃長玲、葉毓蘭、廖元豪、謝世民、顏厥安

(以上均為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依筆劃序排列)

 

立法院可能即將表決「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但我們認為「協商版」集遊法草案,過度敵視集會遊行權利,無法兼顧表現自由與秩序,甚至在某些方面比現行法更嚴 苛。有鑑於此,我們呼籲立法院對集遊法修正寧緩勿急,多考量並接納社運團體的血淚心聲,充分對話溝通,才能建構出「雙贏」的集會遊行法制。

以下是我們對立法院修法方向的具體建議:

 

一、   保障集會遊行,無須敵視集會遊行

現 行集遊法特別管制「政治性」的室外集會遊行,對憲法所保障的集會自由充滿疑懼與敵意。我國已有各種規範人民使用道路或室外場地之法規,警察維持秩序及治安 的法律也相當齊全。政府應該培訓警方如何用管理「道路場地」的「一般法律」,來保障與處理集會遊行;另以專法來妖魔化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實無必要。

二、   以朱鳳芝委員版的「自願報備制」為基礎

若 短期內仍無法讓集會遊行規範全面回歸「一般法律」,那國民黨籍立委朱鳳芝女士的「自願報備制」版本應可作為修法的基礎。此一版本最原始的提案人為當時仍為 台聯立委的賴幸媛女士,故具有跨黨派的精神。朱委員版既無不必要的額外管制,同時提供了警民合作的誘因機制。警方與集會遊行者仍可相互學習如何適用「一般 法律」的正軌遊戲規則。朝野若站在朱鳳芝版的正確基礎上,斟酌各界意見,相信可以研商出更妥適、健全的集遊法。

三、   「協商版」是雙輸格局

目 前的「協商版」對於不佔用道路、場地的集會遊行,仍強制要求繁瑣的事前報備程序,已經逾越了「道路場地管理」的精神;也過度壓抑了異議人士「匿名」與「不 向政府低頭」的集會自由。另一方面,強制報備制也使日理萬機的警察人員,必須去處理大多數根本無害的集會遊行。更根本的問題,是「協商版」依然存有對集會 遊行活動根深蒂固的敵意,使警察人員也在這種偏見下,與集會人民產生不必要的對立。我們呼籲立法院切不可將目前的協商版當成金科玉律,硬行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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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9.05.27

謝世民

     《集會遊行法》應如何修正,目前朝野沒有共識。雖然各方都同意我國人民在憲法上享有集會遊行之權利,而且馬總統最近簽署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 承認集會權是人權;但對於行政院提案、立法院準備通過的修正條文是否侵犯了人民的集會遊行權,社運界和自由派學者與政府立場卻相去甚遠。


      行政部門認為,政府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與財物」才會禁止集會遊行或限制和變更集會遊行的時 間、地點和路線,用意良善,這些人為何要反對?對行政部門而言,這些人似乎忘記了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列舉的但書:「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 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更何況《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和 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權利之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 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不可否認,行政部門的這種思維對許多人相當具有說服力,但這也是行政部門的盲點。因為,訴諸憲法第二十三條並不足以支持集遊法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的規定: 「經報備之室外集會、遊行,於舉行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禁止或於必要範圍內限制或變更其路線、場所或時間,並具體指定應遵守之事項:一、足認 為有立即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明顯事實;二、足認為有立即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明顯事實。」

     眾所周知,憲法第二十三條是大法官用以檢驗限制人民自由的法律是否合憲之依據,也就是說,判定個人的某項基本自由,是否會「妨礙他人自由」、是否讓國家 社會陷入「緊急危難」、是否破壞「社會秩序」、是否減損「公共利益」,是大法官的權限,而不是行政院長、內政部長、警察局的權限。因此,任何限制個人自由 與權利的法律,都不宜直接將這些價值之保護作為條件,否則就是讓執法者去做類似大法官才有權限做的事情。

     不幸地,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的所犯錯誤,正是賦予警察機關片面而巨大權力。嚴格說,這樣的法律是違憲的,而即使不是,也非常不智。因為對大法官們而言, 審查限制自由的法律是否違憲,是非常困難的工作,因此他們之間往往也有不少爭議,而讓警察去認定某一場集會遊行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 益」、是否會侵害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與財物」,等於多一個機會讓警民在街頭對立,徒增一項警民衝突來源而已。

     政府如欲訴諸憲法第二十三條的但書來限制人民的集會遊行自由權,那麼正確的作法是明確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具體條件而非移植這些但書,並由大法官來判定這些 具體條件是否通得過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檢驗。社運界和自由派學者的看法是,這些具體條件,如果有的話,應已經被我國刑法、民法或其它法律所涵蓋了,獨立羅列 於集會遊行法中,似無必要:參與集會遊行的民眾不會因為是在從事「集會遊行」而被免除這些法律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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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9.08.25
謝世民

       八八風災重創台 灣。在救災階段,人民對政府的質疑有兩種︰執政團隊是無能呢?還是態度有問題?這樣的質疑對政府的威信傷害很大,也讓馬總統和劉院長的民調數字極端難看。 許多有識之士建議馬政府不要在言辭上急於辯解,而是應該在災後重建這個階段的作為上,展現其治理能力以及苦民所苦的態度,以解除八八風災所產生的統治正當 性危機。這是對的,然而,重建工作千頭萬緒,要在這個階段贏回人民的信任和信心,談何容易。

      以災區受創規模之鉅,任何重建計畫之貫徹,必然涉及了各種協調和執行層面的問題,不論這些計畫的內容是甚麼。這些問題一定會妨礙重建的進度,成效一定不如預期; 而更值得注意的是,由於重建將會延續很長一段時間,在這過程中,免不了有各種爭議發生,因此我們可以斷言,災區的民眾和地方政府必然在某個階段後,會開始 嚴厲批評中央,甚至指控中央的「態度」有問題。甚麼態度問題?曰︰歧視中南部民眾、歧視原住民族。

      由於台灣南北發展長期失衡、原住民族社經地位的底層化,重建過程中的衝突將使得這種態度層次上的指控,並非毫無基礎,而屆時無論政府如何否認,都將難以服人。這個幽微的心理問題,值得我們在思考如何重建災區時慎重處理,若政府掉以輕心,台灣社會恐將陷入更深的對立。

      不過,八八風災也許也是台灣社會的機會,也許也是重建台灣社會團結感的最後機會︰如果(這是一個很大的如果)政府可以在災後重建的過程中設法讓台灣中南部民 眾和原住民走出受歧視的幽暗意識,那麼台灣社會的未來將是可以期待的。就這個目標而言,遷都中南部,也許不是唯一可行的方案,但絕對是一個非常值得政府重 新考慮的方案。馬總統的long stay曾經贏得中南部民眾的信任,遷都中南部的心理效應,將千萬倍此。

      過去幾天,馬總統真切懇求部落原住民遷村,希望他們以後代子孫的安全為重,離開熟悉的家園,這樣的懇求是否有效,輿論界多所保留。但若馬總統願意為了台灣社 會的團結,帶領中央機關的公務員遷都中南部,離開大家熟悉的台北,這將使得他的遷村建議更加具有說服力。同樣重要的是,宣布遷都中南部的決定,將使每個人 都立刻相信馬總統重建台灣的意志和魄力。

      遷都之議,不是今天才開始有人想到,它的工程雖然浩大,但 並非不可能。總統的決心是關鍵,只要總統有這樣的政治意志,一定可以找到執行力強的團隊去貫徹。歷史上許多國家都有遷都的經驗,理由不一而足。面對強敵, 展示護衛國土的決心,通常是遷都的重要理由。八八風災,雖然不是懷有惡意的強敵,但是對台灣社會所帶來的潛在威脅,恐怕有過之而無不及。此刻應該是總統和 國人一起認真思考是否遷都去面對的時候了。

(作者為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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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9.10.01

 謝世民

     每個負責的政府在做決定時都應該考慮所謂「國家安全」、「國家利益」之類的理由。然而,什麼樣的決定有害國家安全、有損國家利益 呢?恐怕沒有一致的答案。不過,無論如何,這個問題絕對不是政府說了算,特別是當政府(或多數人)以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之名去限制個人自由的時候,更是如 此。

     雖然不是政府說了算,當然也不是任何人(例如在野黨或學者)說了算,但是最終做決定的到頭來還是政府,而在這種時候,一個標榜自由主義的 政府會謹守一項原則,那就是:政府對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之界定,不得援引會引發合理爭議的價值觀(例如,神的國之建立、儒家傳統文化之復興、國民年均所得 世界第一),而且僅當個人自由之行使對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有明顯而立即的威脅時,政府才可以為必要之限制。

     自由主義原則並沒有禁止政府去追求會引發合理爭議的目標,重點在於是否限制個人的基本自由:只要政府沒有以限制個人的基本自由為手段,政 府行動的空間(即使還必須滿足其它條件如分配正義)其實相當寬廣。可是政府一旦在違反自由主義原則的情形下限制個人自由,即使宣稱是為了國家安全與國家利 益,政府的決定仍然缺乏正當性。

     由於中國大陸在世界各地圍堵熱比婭,一般人都同意,在目前的態勢下,政府若允許熱比婭來台,必然對兩岸關係的發展會產生不利的影響。而無 可否認地,兩岸關係確實是國家安全或國家利益的重大議題,因此,在這樣的思維下,政府認為拒絕熱比婭來台具有正當性(而且也依法有據)。若然,大家把問題 放在熱比婭與恐怖主義組織是否有牽連來往,恐有失焦之慮,因為那並不是政府決定背後的真正考慮。然而,以危害兩岸關係為理由,政府的決定是否禁得起上述那 項自由主義原則的檢驗呢?

     我們必須承認,如果政府不拒絕熱比婭來台(就像宣布法理台獨一樣),中國就馬上要對台灣發動戰爭,那麼這是立即而明顯的國安威脅,政府當 然可以正當地不讓她受邀來台訪問。不過,這個假設應該沒有根據。比較可能發生的是,中國會採取報復的措施,讓台灣在經濟上和國際空間上受到一定嚴重的損 失。到底會多嚴重,大家可以理性辯論,但不至於像戰爭所帶來的毀滅那般嚴重。

     無論如何,以兩岸和平去界定台灣的國家安全、國家利益,政府應該可以不必援引會引發合理爭議的價值觀;不過,要滿足自由主義原則的要求, 政府只能限制對兩岸和平構成明顯而立即威脅的個人自由,但允許熱比婭來台並不至於立即威脅到兩岸和平,因此,政府理虧。允許熱比婭來台會產生明顯而立即的 負面影響,應該是台灣的經濟和國際空間。

     但是以經濟和國際空間來界定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進而以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之名去限制個人的基本自由,政府是否無須援引會引發合理爭議的價值觀呢?恐怕很難。一個標榜自由主義的政府所應該做的,是在尊重和保障個人基本自由的前提下去發展對台灣有利的兩岸關係。

     (作者為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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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8.11.01

 謝世民

     當代有兩種哲學家。一種哲學家抗拒社會和文化的壓力,堅持用最嚴格的論證標準和邏輯,全心全意地去分析釐定思想的深層結構和基本 元素。另一種哲學家相當入世,他們是道德、政治與法律哲學家:這種哲學家傾向於直接面對現實世界的真實問題,試圖診斷我們的存在困境、調解各種形式的緊張 和衝突、深化我們對於各項價值和規範的理解,並且提供解放或解決之道。這兩種哲學家,如果做的好,與科學家一樣,對文明都會有巨大的貢獻。就後一種哲學家 而言,幾年前過世的羅爾斯與即將來台演講訪問的德沃金(Ronald Dworkin),特別值得我們重視。

     羅爾斯和德沃金的成就,在於各自以其獨特的哲學方法,調和自由與平等,開創了「平等式的自由主義」。他們的著作業已列入許多大學通識人文 課程。但兩人辯護平等式自由主義的哲學方法,非常不同。羅爾斯不斷提醒自己要正視合理多元的事實,因而在鋪陳和證成自己的正義論時,避免訴諸任何會引發合 理爭議的全面性學說和價值觀。

     德沃金反對羅爾斯的這種迴避法,他不願擱置任何他認為正確的前提,也不吝於提出一切可能的論證去說明這些前提的正確性;即使他必須與論敵 進入形上學、知識論、語言與邏輯哲學領域,德沃金也都能提出獨到的觀點。除了哲學方法有別之外,羅爾斯與德沃金之間另一項不同是,羅爾斯甚少討論美國社會 具體的道德、政治和法律爭議,德沃金則幾乎無役不與,從墮胎、安樂死、基因工程、積極性差別待遇……,德沃金的觀點一以貫之。讀完他的著作,大部分人應該 都有這樣的感覺:如果你同意其中一項論點,那麼你必須同意他的所有論點;或者,反過來說,如果你想擊倒其中的一項論點,那麼你必有能耐擊倒他的所有論點。

     德沃金的思想值得我們重視,因為理解他的思想有助於我們更銳利地掌握住政治性的概念。對於許多政治性的概念,如「民主」、「自由」、「正 義」、「法治」、「共善」,一般人雖然熟悉,但掌握的程度其實相當有限。許多人至今仍然粗糙地相信,民主就是多數決,自由就是不受約束,正義就是懲惡揚善 或德福一致,法治就是遵守法律,共善就是總體福祉的最大化。對德沃金而言,這些政治性的概念,存在著準確與不準確的理解之分,一般人會停留在粗糙理解的階 段,因為他們發現,理論家對這些概念,一直有巨大的爭議,即使他們願意尊重專業,他們還是無所適從,而許多人從理論爭議的存在,甚至錯誤地推論說,這些政 治性的概念,只是掩飾壓迫異己和權力競逐的工具,根本就無所謂準確與不準確理解之分。

     不幸地,粗糙理解的一群人只能過粗糙的政治生活,對於壓迫和宰制,可能無力抵抗。解放的起點,根據德沃金的哲學方法,在於直接去面對我們 的政治生活,試著去賦予政治社群存在的可能意義或價值、試著從這些可能的意義和價值中,去論證一套足以讓我們的政治社群成為最佳政治社群的價值,進而以這 套價值為本,回頭去反省和理解什麼是民主、自由、正義、法治和共善。德沃金自己的答案是這樣的:每個人如何過他的一生,對我們的政治社群而言,都具有內在 而客觀的重要性;在這樣的政治社群中,每個人也都對自己一生應該如何過之決定,承擔個人責任。德沃金強調,人在這樣的政治社群中生活,才活得有尊嚴。不論 我們是否同意德沃金,要改善我們此地的政治生活,我們沒有別人可以依賴,除了設法讓自己的思想盡早脫離充滿粗糙理解的狀態。

     (作者為中正大學哲學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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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部落格及相關網頁使用注意事項
(民國981220日制定)

(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

(民國99年1月1日施行)

一、本注意事項依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以下簡稱本研究室)社論撰寫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所謂本研究室部落格及相關網頁係指以下網頁:

() http://pparccu.pixnet.net/blog 
           主要部落格。所有成員所發表之文章均會刊登於此。
           而所有成員得於痞客邦
(Pixnet)中發表意見或回覆,本部落格之相關訊息並同步更新於plurktwitterfacebookfunp

() http://www.plurk.com/PPAR
即時訊息。本噗浪(plurk)已訂閱臺灣相關新聞,所有成員得於噗浪(plurk)中發表意見或回覆。本噗浪(plurk)之相關訊息並同步更新於痞客邦(Pixnet)twitterFacebookfu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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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新聞。本
twitter已訂閱The EconomistCNN新聞,所有成員得於twitter中發表意見或回覆。

() http://facebook.com/ppar.ccu
網絡連繫。所有成員均得透過此與其他相關族群作為交流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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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組織章程
(民國981220制定)

(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

(民國99年1月1日施行)

(民國99年4月22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

1(成立宗旨)

為擴展倫理學與法政哲學之理論研究至公共事務等實踐層面之問題,掌握社會脈動,關懷社會人文。並藉由社論寫作,訓練學生之寫作能力,及培養批判之思維和關心時事之態度,以加強哲學與公共事務之結合。嗣經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暨哲學研究所系務會議同意,設立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以下簡稱本研究室)

 

2(成員)

成員,係指主持人與一般成員。

本研究室之主持人應至少設置1名,並以本系專任教師為限。

一般成員係指凡加入本研究室之博士生、碩士生及學士生。 

核心成員係指本研究室成立之初之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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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謝世民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

許  漢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系主任

現有成員

研究所

劉吉宴(中正哲學) 中正哲學所博士生 (2010千里馬計畫,出國進修)

黃頌竹(政大哲學) 中正哲學所博士生(2010/10/14日起接任PPAR執秘)

傅延文(北科工管、輔大學法) 中正哲學所碩士生 學生議員(11) (10/19離校)

何品融(臺藝工藝) 中正哲學所碩士生 學生議員(11)

李秉朔(東海生科) 中正哲學所碩士生

陳以森(中正哲學) 中正哲學所碩士生 前任所學會會長

江承緯(台東社教) 中正哲學所碩士生 現任所學會會長

張哲銘(中正哲學) 中正哲學所碩士生  (服役,第二屆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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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 漢  副教授

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哲學博士
Ph.D. in Philosophy, Ohio State University


主要專長領域(Areas of Specificity):
 
  政治哲學、倫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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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世民 教授 email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哲學博士
Ph.D. in Philosophy, Columbia University


專長

 
 
法律哲學、政治哲學、社會哲學、倫理學

 歷:

 國立台灣大學哲學系1979-1983(學士)
 美國Columbia University 1985-1995(哲學博士)

現職:

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  2006-

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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