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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獨立與民粹主義

2010.10.02 Nownews.com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所 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

 

九二五白玫瑰運動,集結了上萬人走上街頭,要求淘汰那些做出離譜判決的『恐龍法官』。這樣的行動固然是民主社會中言論自由的表現。然而,筆者認為在訴求不夠正當的情況下,反而可能導致嚴重的後果。

白玫瑰運動的主要訴求乃在於要求立法機關盡快通過法官法,以透過評鑑的方式淘汰不適任法官。惟法官法本身是好的,我們也的確認為基於法官判生判死的重大職責,針對法官鄰選、任用、監督、評鑑及淘汰的部分訂定較一般公務員嚴格的規範,對於穩固司法公信力及提升審判品質是有幫助的。

不過,事實上法官法草案在評鑑的內容上也只問法官的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問案態度、辦案程序及是否濫用權力,而不包括法官於認事用法(即法條與事實蘊涵的結果和判決理由)及量刑輕重的部分。所以,白玫瑰運動所訴求的目的未必能透過法官法達成。

因為在避免錯誤認事用法的問題上,已經有三級三審的司法制度進行把關,在量刑上也至少可以經過二個審級的實質審查。換句話說,我們法官養成訓練意味者法官是具有詮釋法律的權威,我們也應當信任這個權威,否則整個法治社會將無法運作下去。所以日後法官在決定適用何種方式解釋法條時,是依據個人專業素養的決定。倘若法官在認事用法上係依據個人專業素養所做的結果,那麼對於量刑的部分,則不會有不當的問題,除非宣告刑遠低於法定刑。若覺得法定刑太輕,則應透過立法修正的方式。惟若覺得宣告刑太輕,則宜建立起一套量刑的專家系統,給予法官量刑上的客觀依據,使量刑一致性,並列為法官評鑑的範圍。而非依法官個人有限的經驗或受社會大眾情感的影響。

整體而言,我們可以有個很好的理由,要求建立起專家參審的制度(哲學家、生理學家、心理學家、犯罪學家等),以彌補法官於事實認定中面向不足之問題。白玫瑰運動意味著法官在判決時,似乎必須考量社會大眾的法感。但若要考量社會大眾的法感,那麼審判獨立的精神顯然會因此受到動搖,反而變相落入民粹審判的框架中,也將使得司法威信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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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園的教育責任

2010.04.21 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

近來台北市立動物園舉辦為梅花鹿和長鬃山羊命名活動,以牠們做為動物交換的保育大使,顯示出動物園除了提供民眾一處休閒遊憩的地方外,其功能往往還兼具保育教育功能,但是它實際上在保育教育方面的成效又有幾分呢?筆者將從動物園在宣導保育教育方面來探究。

在台灣的動物園中,不論是解說牌或解說員,其介紹大多著重在被展示動物的食性、習性、原棲地等生物知識,少有或幾乎沒有談到牠們及其棲地與人類的關係之資訊,遊客因而無法知道這些物種目前所面臨的處境、不了解自己的哪些作為會影響到這些物種、不清楚可以做甚麼以有效地幫助牠們。

而在沒有解說員充分引導的情況下,大多數的遊客僅是走馬看花式的遊玩,願意多花一點心思在動物保育與省思上面的人並不多。根據一九九四年一份英國的民意調查,有八成以上的受訪者認為去動物園的主要目的是娛樂,真正有心想了解動物的人並不多,動物園所舉辦的活動真的能夠引起遊客對動物保育的關注嗎?

簡而言之,來到動物園的人大多是為了休閒娛樂,他們關注的焦點不是在動物本身,而是想要獲得娛樂。因此,筆者建議如果動物園想要達到保育教育的初衷,則他們可以在舉辦活動的時候,多提供動物保育相關的資訊,甚至精心設計,以達到潛移默化之效。同時,在保育教育方面,動物園也可以提供人類行為對動物及其棲地之影響的訊息,讓遊客得以瞭解自己的行為在保育方面可能會造成什麼影響,也讓他們知道如何能夠直接或間接地幫助動物們。如此一來,動物園才算是落實了所謂的寓教於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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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愛村與災民的重建之路

莫拉克風災至今已屆滿半年,在政府與慈濟通力合作下,短短幾個月即創造出『愛心奇蹟』,打造能讓災民永久居住的園地《慈濟大愛村》。但住民於大愛村的生活,似乎與原有的生活文化有所差異。且部分住民主張政府應尊重災民意願,協助其回到原地重建家園或自行運用大愛村內的土地及房屋。 

根據報導,災民入住時,須簽下一張契約與生活公約,而此公約所規範的行為,包括:『為維護環境衛生,禁止飼養家禽、家畜及保育類動物,飼養寵物必須不妨礙社區衛生、安寧與安全』、『為維護社區安全,社區內如有任何宗教信仰儀式或活動,必須依社區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等規定。 

舉例而言,若以維護社區安全前提,則應限定任何的危險活動,而非特指宗教信仰儀式或活動。且住戶成員多元,均來自不同的族群,基於維護信仰自由,不宜做任何形式或實質的規範。此外,住民原本的經濟活動均屬自給自足的形式,若能確保環境的整潔,則非謂不能飼養如雞、鴨等供自用的家禽。 

且為尊重原有之生活習慣,應避免出現有侵害慣有習俗、宗教與文化之虞的規定,否則將使得政府的美意大打折扣。同時,亦有部分住民主張原地重建或大愛村內的土地重建家園。因此,管見以為政府宜儘快就當地的環境及安全評估或介入協調住民與慈濟對於土地使用的共識,並提供災民其他的居住選擇,或是在原地另擇安全區域協助災民重建。

(國立中正大學 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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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需要什麼樣的學生? 

  繁星放榜了!在此也要恭喜他/她們,踏上了人生新的歷程。然以臺灣高等教育發展至今如此普及而言,對於國家理當是件好事。但近來卻有許多教授及企業主顯然不同意這樣的看法。不過,我們是否也該反過來想想,為何高中所培養出來的學生無法滿足大學的需求。且有論者認為,開放大陸學生來台,才能提升學生的競爭力《為何該開放陸生來台(包淳亮)》。

     假若考試成為唯一的,或者是決定性的入學標準,則學子們大概也永遠擺脫不了從國中到研究所、公職、國營事業的補習文化。若我們默認了補習文化的存在,則是否意昧著根本無須將教育資源投注在這麼多的大學身上。因此,若大學所教授的知識,學生無法受用時;若學生最後還是只能選擇進補習班或通過公職、國營企業考試時;若大學將『培養通過國家考試的能力』作為教學目標時;又若大學將『公職/研究所的榜單』作為辦學績效的指標時,則大學存在的價值是否應當被澈底地審視一番呢?

     追根究底而言,僅當大家不再盲目地追求分數後,弱化『考試』的決定性功能,中學教育才有機會往正確的方向前進。但這在目前的臺灣裡似乎不是個很切實的問題,反而等到錄取進來後,才再抱怨學生一點獨立思考能力都沒有,只是等著將標準答案背起來。

  所以,我們誠摯地希望大學教育者多多考量自己的社會責任,多思考兩個問題。第一,現在錄取學生的方式是否恰當,大學該錄取什麼樣的學生。第二,大學現今的教育方式和內容是否能培養出符合大學教育期待的知識分子。

      此外,筆者建議宜以推甄申請作為大學入學的主要管道,交由學校自主決定合適的學生,指考則應予以廢除,同時也可藉此導正社會的價值觀。至於開不開放大陸學生來台,其實跟提升學生競爭力一點關聯都沒有。只要我們的升學制度跟教學品質有所改善,健全學習環境,則一切都只是資源分配的問題。因此,在臺灣的整體教育環境尚未健全的此時,倉促開放大陸學生來台,勢必是弊多於利。

      期盼大學在這裡面能扮演更積極的角色,畢竟大學教育者在這社會有著較高的社會地位,也被認為有更高的能力。相信高等教育的改善,一定能帶領教育走出更好的前景。(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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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經社資源 增視障者工作機會 (釋字第649號與視障者之社會正義)

人間福報 2010/1/19 | 作者:中正大學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嘉縣民雄)

(因受限於篇幅,主編多會刪稿修飾,然本文與原文在些微部分之文意可能有所不同,故於括弧中附為投稿原文)

明年起按摩業從業人員將不再限於視覺障礙者,視障同胞日前上街頭爭取工作權,勞委會雖提出三階段的補償措施,但實際上仍未為視障同胞指引出「光明」方向。
(明年起,按摩業之從業人員將不再僅限於視覺障礙者,而這迫使許許多多的視障同胞於日前上街頭爭取自己的工作權。勞委會雖提出三階段的補償措施,但實際上仍未為視障同胞們指引出『光明』的方向。)

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九號解釋,認為「在視障者知識能力日漸提升,得選擇之職業種類日益增加下,系爭規定易使主管機關忽略視障者所具稟賦非僅侷限於從事按摩業,以致系爭規定施行近三十年而職業選擇多元之今日,仍未能大幅改善視障者之經社地位,目的與手段間難謂具備實質關聯性,從而有違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大法官釋字第649號解釋,認為『在視障者知識能力日漸提升,得選擇之職業種類日益增加下,系爭規定易使主管機關忽略視障者所具稟賦非僅侷限於從事按摩業,以致系爭規定施行近三十年而職業選擇多元之今日,仍未能大幅改善視障者之經社地位,目的與手段間難謂具備實質關聯性,從而有違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然大法官在解釋中,並未說明「經社地位」對平等權保障的意義或重要性何在,不但語意不清,論證也不足。若解釋要維護憲法平等權意旨,應著眼改善視障者的「經社資」』而非「經社地位」,不能因為視障者的經社地位沒有改善,即謂目的與手段無關聯性,而作出違反平等權的解釋。
(然本號解釋中,大法官並未說明『經社地位』對平等權之保障而言的意義或重要性何在,其語意不清,論證也不足。若本號解釋要維護平等權之意旨,應著眼於改善視障者之『經社資源』而非『經社地位』。不能因為視障者原有之經社地位沒有改善,即謂目的與手段無關聯性,而做出違反平等權之解釋。)

換言之,應該做的是改善視障者「經社資源」,而非與平等權無實質關係的「經社地位」,畢竟兩者並無必然的關聯,也是兩種不同的概念。
換言之,政府應做的是改善視障者的『經社資源』,而非與平等權無實質關係的『經社地位』。畢竟『經社地位』與『經社資源』兩者間並無必然性之關聯,同時也是兩種不同的概念。)

由於視障者受限生理的缺陷,所能從事的工作項目極少,不過,限制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確實非為改善視障者經社資源的唯一且必要手段,因此,解釋宣告規定違憲,亦能督促政府為視障者找尋、設計更多更適宜的工作機會,若保障某種職業工作權,反而不利社會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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