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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的同性戀恐懼症(王蘋)

2010年03月30日蘋果日報
 

同性戀不是病,同性戀恐懼症才是病,而這個「無理由地憎惡和恐懼同性戀,製造仇恨與傷害」的現代疾病,是能要人命的。

市府議會連鎖恐同症

昨天上午數個同志、性別社團到監察院檢舉市政府違法歧視同志青少年,起因是市府教育局發文至高中職以下學校,禁止社團從事同志交誼活動。3月2日同志社群首度至市府抗議後,府會紛紛表態,在「支持同志」、「尊重同志」、「大家誤會他們本意」的說法中,我們窺見議會和市府「同性戀恐懼症」的發作徵狀,而其造成的歧視結果,對青少年同志生存空間是極大扼殺。 


遠在1973年,美國精神醫學會通過了將「同性戀」這個項目從病理學中刪除的決議,意思是同性戀不再是病態的徵兆,那是否就是社會的「同性戀恐懼症」也式微消失了?然而,美國酷兒學者賽菊寇博士於1998年就曾點出,這個開放是帶虛偽性的,因為與此並起的是,同性戀若要被視為「非病態」,必須合乎兩個條件,第一:他╱她必須是成年的;第二:同性戀在日常生活中要合乎社會主流的性別準則,例如,男同志就要表現得像男人;女同志就要表現得像女人,這樣才非「病態」。 


「恐同」巧妙地利用這兩個未定性因素找到了合理化的出口。 


在同志團體抗議市府違法歧視事件中,我們清楚辨識口稱尊重支持同志的議會和市府,其恐同症狀是如何連鎖的發作。

 
首先是在審查同志公民運動經費的市議會民政委員會上,部分議員恐同症狀發作,做出要市府發文給高中職以下學校,禁止同志社團活動的決議。這個無視青少年性主體發展並且嚴重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提議,正是恐同的表現。 


主責「同志公民運動」之民政局將議會違法意見一字不變的行文給教育局,此舉也不令人驚訝,因為從過去承辦同志公民運動的經驗,民政局恐同症早就病入膏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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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主題背景—加州八號提案與同性婚姻

中正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生 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成員 傅延文 2010.01.26

本文並非要對於該極具有高度爭議性的議題做出結論或表示任何立場,僅單單為新聞事實之陳述。而本文內容,主要是參考Wiki的統計及其原文的連結,CNN.com、 NYTIMES.com 和聯邦及州法院網站上之說明,在編譯上可能有不盡完善之處及誤解的部分,還請先進不吝指教。右側的投票機,預計再放一週後,將更換主題。

 

壹、起源

 

1977年以前,”加州民法典”第4100節(條)規定,”婚姻是以雙方合意為必要條件而發生身分關係之契約(This stated that marriage is "a personal relation arising out of a civil contract, to which consent of the parties making that contract is necessary)。惟州議會表示,就現行法令來看,對於同性得否具合法之結婚關係仍不明確。

 

於1992年政府將婚姻之相關規定移置加州家庭法第300節(條)以下,並修訂為:”婚姻是基於一男和一女間之合意為必要條件而發生身分關係之契約(a personal relation arising out of a civil contract between a man and a woman, to which the consent of the parties capable of making that contract is necessary),但這條規定卻與第308節(條)發生扞格。依加州家庭法第308節(條)規定,”凡於州外具有合法之婚姻契約者,於本州內亦具有相同效力("marriage contracted outside this state that would be valid by the laws of the jurisdiction in which the marriage was contracted is valid in this state")。換言之,若在其他州或其他國家具有有效之同性婚姻者,則在加州亦有相同之效力,因此出現第308節(條)與第300節(條)在承認同性婚姻上產生矛盾的情形。故為解決這個問題,地方團體向州政府提出22號提案(Prop. 22)。該號提案主張在家庭法第308.5節(條)中增訂14個文字:” 只有一男一女的婚姻才是有效或被州政府承認(Only marriage between a man and a woman is valid or recognized in California)".

 

嗣後,於2000年時,經加州州民近八百萬之選民(合格選民約一千四百萬),以百分之61(贊成)對百分之38(反對),通過22號提案。

 

貳、反對

 

22號提案通過後,反對22號提案者提出一連串的訴訟以悍衛權利,而在2004年,位於舊金山的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審理後,法官Richard Kramer認為排除同性伴侶之婚姻,並不具有州憲法上之理由。同年,加州政府開始對於同性婚姻者核發結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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甯應斌(中央大學哲研所教授)

日前國軍兩名士兵在打野外時當眾表演口交,值星官沒有制止,引起軒然大波,有立委認為噁心,有些輿論則質疑這樣的國軍能有什麼戰力。

口交或男男性愛常引來「噁心」的批評反應,但若是男女的正常性交就很少用噁心來形容,因此噁心的說法顯然有歧視之嫌。因為男男口交而懷疑國軍的戰力,則可能認為同性戀是陰柔而非具有戰鬥力的陽剛,也有歧視之嫌。另外,部隊休憩時常見戲謔活動,現在只因為涉及性,就被認為是軍紀敗壞,這是對性的歧視。

其實,對於軍中公然口交這件事的徹底分析還是要回到軍隊的本質。軍隊主要是男性的集結,且推崇男性陽剛的文化。在軍隊裡,男性被鼓勵培養侵略性,爭強好勝、好勇鬥狠,都被當作真正男人的表現。然而這些男性特質雖然有利於個別士兵在作戰時的驍勇,卻未必有利於軍隊的集體團結。特別是軍隊又是階層體制,衝突與互相仇恨很容易在男人的集體中產生。

這也就是為什麼軍隊要鼓吹「親愛精誠」,也就是要促進同性情誼的同性友愛。同性友愛(homosocial)和涉及性愛的同性戀或同性愛(homosexual)雖然不同,但僅有一線之隔。有時就像異性之間的友愛,性的界線偶而也會被跨越。

男人經常會利用「性」來強化、鞏固與促進彼此的同性友愛,例如男人一起去嫖妓,一起把妹泡妞,甚至一起輪姦,把同性友愛中可能存在的性緊張集體對外(女人)發洩,彼此肯認男性氣概,也彼此保證自身的異性戀傾向不會「槍口對內」。

但是同性友愛中可能存在的同性愛卻總是揮之不去。隨著同性愛文化的開放,同性愛對年輕男性而言也不再是禁忌,言談中不諱言「肛你」話題;模仿同性愛動作,彼此戲謔互觸生殖器都相當普遍,這些活動也同樣地促進同性友愛。這次戲謔表演口交事件其實就是這種同性友愛文化的性表現。

事實上,軍隊講團結與士氣,同性友愛造成團結,而涉及性的活動則造成集體亢奮的情緒,很high,很有利於士氣。從這個角度來看,就會明白為什麼長官有時不會制止類似現象。其實相似現象在各國的軍隊中都有,即使目前有少數女兵加入軍隊,也往往為了適應這種文化而甚至參與其中。

過去這類現象因為影像的拍攝與流通都不容易,所以很少曝光,但是這類現象是一直存在的。這次事件引發風波固然是由於社會禁止對性的公開化,但之中恐怕也夾雜著對於男男口交的歧視。

同性愛過去對軍隊是個難題,因為過度恐懼與打壓任何同性愛的表現其實也不利於同性友愛。現在同性愛文化的有限開放,其實讓軍隊在面對同性友愛的性表現時有些彈性,這非但不會有損而且還應是有利於軍隊的戰力。

因此,真正要道德批判軍隊的這類性現象,恐怕應該先對軍隊這種要求提升殺戮戰力的陽剛男性集體的存在本身進行批判才合理。

(原載於台灣《蘋果日報》2009年7月20日,網路發表時更動數字,以紅字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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甯應斌(「賣淫的倫理學探究」一書作者)

晚近反對性交易合法化的人士,認為性交易是對弱勢女性的性剝削或性別宰制,因此必須限縮性交易。但是如果性交易真的造成男人宰制女人,那麼為何不徹底開放男妓,促進男性性工作,以求性別權力平衡呢?何以要連男性色情一併打壓?何以連非弱勢女性從娼也一併禁止?看來,反對性別宰制可能只是藉口,掩蓋另一種根深蒂固的宰制,也就是性宰制。

性宰制把女人分成良婦與淫婦兩種不平等的階層,良婦因為本身的性價值觀,只在愛情婚姻前提下發生性關係,並且謹守貞潔、制慾、忠誠等性規範,而能獲得男權社會的讚許與報償,可以在社會階梯中步步高昇。凡是位居社會高位或重要職位的女人都不是被視為淫婦的女人,只有良婦好女人才能堪為楷模、母儀天下。另方面,淫婦則飽受社會歧視與壓迫,命運和其他受到性宰制的同性戀、跨性別、性道德有污點者、愛滋病患等性多元人群一樣。

由於良婦淫婦之分就是在於彼此性價值的高下,如果性價值趨向多元化,如果社會逐漸不再以性淫蕩與否來判斷女人高下,良婦的優勢位置就會受到動搖,淫婦也可能會有出頭天。

女性性工作者就是淫婦的重要代表,性交易的合法化則可能會改變原有單一的性價值觀,使得良婦與淫婦趨向平等,改變淫婦被宰制的命運,也使得良婦不再壟斷社會利益。因此,良婦為了自身性價值免於貶值,必須堅持性交易是道德低劣、社會之惡、性別宰制等等。良婦害怕性工作除罪化以後,平反了淫婦,因此大聲疾呼「必須限縮性產業」,不願承認性工作權,懲罰「性交易雙方以外的得利第三者」,因為「限縮」意味著性工作是必要之惡,仍是道德低劣的。

不過,良婦口中反對性別宰制,反而掩蓋了女女之間的性宰制。良婦所謂反對性剝削,其實造成更大的性別宰制。試問:如果我們真的關心性別宰制下弱勢性工作者的處境,那麼為了保障女性人身安全,豈不是應該容許性工作者聘請保全?性工作者忙於工作,可能還要兼顧家庭,一根蠟燭兩頭燒;如果性交易有完善的周邊服務(經紀、管理、組織分工、服務員、資訊、交通、托兒、工會等等),就像一般商業交易,豈不是更能使弱勢婦女得到安全、舒適、改善經濟與社會地位、壯大本身力量等等好處嗎?限縮性交易只是繼續污名化這些性工作者,怎麼會是反對性別宰制?對抗性別宰制的正途難道不就是壯大弱勢婦女的力量嗎?性交易唯有趨向正常化,也就是與一般商業交易無異,才能真正有利於弱勢的婦女性工作者。

性別宰制在過去的主要制度是婚姻家庭,但是婚姻制度在當代的改良下已經減少性別宰制的狀態,現在還應該繼續被改良下去(如同性婚姻、通姦除罪、婚姻期限自由化等),而不是禁止或限縮婚姻。同樣的,賣淫制度也可以改良來促進性別平等,在賣淫制度的設計上保障性工作者不被剝削,例如在分潤賣淫所得時,必須給予工作者最大的權益;在工作時間地點與環境上,保障性工作者最合理的勞動條件;協助性工作者成立工會,准許其從事公益活動,提升社會地位。這些才是真正反對性剝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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