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死刑之存廢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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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雲:造因不受果報 不合天理

【聯合報╱星雲/南華大學創辦人】

2010.03.13 05:24 am

前天,我因接受香港大學名譽博士學位前來香港,昨晨在港獲知法務部長王清峰,因主張廢除死刑而請辭下台,不禁有感。

關於死刑的存廢,多少年來社會各界的看法,見仁見智,各執所是。人道主義者,主張廢除死刑。當然,死刑雖免,活罪也是難受;用活罪代替死刑,也不能不算是一種懲罰。只是站在佛教善惡業報的觀點,所謂善和惡,中間的地帶,還是有很多討論的空間。

所謂死刑,它是對於受刑人所作惡事的懲罰。然而一個人做了什麼樣的惡事,應該被處以什麼樣的刑責,兩者之間也要符合對等的原則,才有所謂的公平、公正;如果為了懲惡罰錯,一概以死刑來處理,也非究竟。

例如,我在童年的時候,看到有人被蚊子叮咬,即刻就一巴掌把蚊子打得粉身碎骨。我覺得人類對蚊子的刑罰,未免過重!因為牠只吸你一滴血,罪不致死,你卻要牠用一條命來報償,實在是太過嚴苛了。所以我過去的童心,就跟蚊子開個玩笑,牠來叮我的手臂,我就把手臂的肌肉夾緊,箝住蚊子的嘴,牠就無法飛走,我再用手去碰牠,牠就恐慌、畏懼,牠也無可奈何。大概一、二分鐘之後,我還是把牠放了,我覺得已經給牠應有的懲罰了。這是我童年時對於賞罰平衡的觀念。

記得廿多年前,蔣經國先生主政的時代,在台北街頭發生過一起飛車搶案,一位機車騎士搶了一位婦女的數萬元。蔣經國先生聞後大怒,二、三天內就把這名年輕人判處死刑槍決。這樣的案例實在有失公平,因為基本上,一條生命不是數萬元的價值。雖然蔣經國先生是為了台灣社會治安,希望藉此以儆效尤。但後來台灣的搶劫案件並沒有減少,反而死刑的殺戮愈多,鋌而走險的人也為數增加,可見死刑並不能完全嚇阻犯罪的發生。

不過,「亂世用重典」雖然不一定能收到遏阻犯罪的效果,但廢除死刑,在佛教的因果法則上,也是無法成立的,因為「如是因,招感如是果」,造因不受果報,也是於理不合。因此,我們可以希望減少死刑,儘量不用死刑,而改用其他方法來代替死刑,但不主張廢除死刑。

我雖然大致贊同死刑不可以輕易動用,刑法也不一定都要人抵命,而可以採取關閉、隔離、苦役、勞工、改造、教育,何必一定要用死刑呢?

但是,有一些惡性重大的人,玩弄人命,逼人致死,甚至殺人無數。如此「有其因,必有其果」,如果全部廢除死刑,那麼許多被殺死的人難道就該死,而殺人者卻該活?這都有失因果公平的道理。

說到因果,日本早期有位楠正成將軍,因受冤枉而被處死刑。受刑後在他的衣服上留下五個字:「非、理、法、權、天」。意思是說,「非」不能勝過「理」,「理」不能勝過「法」,「法」不能勝過「權」,有權力的人可以改變法律,但是「權」卻無法勝過「天」,「天」就是因果的法則。

我們的社會,是依法律來維護社會秩序,法律對社會及大眾都是很重要的。然而在「非、理、法、權、天」五項之中,法律並不究竟,像心中的罪惡,法律無法制裁,內心的牢獄,法律也不能將之去除;唯有在因果的理則之下,才有公平可言。

坦白說,在刑罰上,像過去台灣曾發生重大的白曉燕案、陸正案,死刑要用在殺人者死上,這才是符合因果的法則。如果其他的罪行,可以考慮其他的刑罰,不一定以死刑來判決。以此意見,告知於各方友道,在未來的司法裡面,能值得參考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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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不廢死丟官成笑柄 言重了

【聯合報╱黃瑞明/靜宜大學法律系教授(中縣沙鹿)】 2010.03.12 02:17 am

依國際特赦組織統計,截至去年底,明文廢除死刑國家與地區有九十五個,實際上不再執行死刑的則有卅五個。這是客觀事實,因此會發生骨牌效應,不廢死刑就會成為可恥的野蠻國家?

這些年來,許多立法廢除死刑的國家都位在東歐與南歐,看起來似乎真是大勢所趨。不過,細加觀察,卻大有文章。拿土耳其來說:這個國家的人權紀錄向來不甚光彩,迫害基督徒與庫德人的問題持續不斷,警察刑求更有如家常便飯。但是,它卻在二○○二年由國會通過廢除死刑,為什麼呢?道理很簡單,這是加入歐盟的先決條件之一。從國父凱末爾以來,土耳其就夢想著「脫亞入歐」,加入歐盟當然也就成了政府的天職。歐洲人權公約明文禁止死刑,歐盟於是把這項主流價值強加於所有盼望擠入俱樂部的新會員。其他如塞爾維爾這類窮國的情況也都是如出一轍。

身為聯合國的會員國與創始國,山姆叔叔就不管什麼國際潮流。絕大多數州都還有死刑制度,美國人也沒有因此就惶惶不安。對這個超級強權的文化稍有瞭解的人都知道,美國絕對不可能全面廢除死刑,特別是德州,因為善惡分明正是他們的立國精神!

王清峰說如果她因為不執行死刑而丟官,恐怕會變成國際笑柄。這話言重了!如果我們因為害怕成為國際笑柄,就聽任一個法務部長積壓案件,那才是真正的國際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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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法務部長不是第四審

 【聯合報╱社論】 2010.03.11 01:52 am

 檢察總長提名人黃世銘在立院說,他贊成廢除死刑,但已判刑確定者,基於「依法行政」應該執行。次日,法務部長王清峰立即親自撰文回應,堅持死刑應「暫停執行」,並說即使丟官亦在所不辭。

王清峰曾是人權律師,她推動廢除死刑的努力令人敬佩;但如今身為法務部長,若仍只是「主張」反對死刑並「堅持」不執行,顯然是不夠的,甚至有違法之虞。王清峰若反對死刑,她應該做的,是以積極的態度推動廢除死刑的立法工作,並讓民眾相信社會安全秩序不會因廢死刑而打折,才是根本之道。畢竟,這是國家法制的問題,而不只是個人信念的問題。

台灣最近四年均未曾執行死刑。從陳定南任內起,經施茂林、到王清峰,皆以「不執行」的手法處理死刑犯問題;嚴格來說,這都是避重就輕的作法。國家律法既有死刑條文,司法官又已依法審理判決定讞,卻在法務部長一關受阻無法執行,這是枉法的行為,也是行政的怠忽。基於對生命的珍惜,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悲憫之心當然可以理解;但從維護法治的立場計議,如何逐步在法制上構築落實廢除死刑的階梯,恐怕要比依恃個人信仰或行政操作來得合理。

推動廢除死刑,絕非簡單的工作,這在全球皆然。儘管世界過半國家都已廢除死刑,但民主如美國,目前僅十幾州通過廢除死刑,多數州仍存在死刑;如日本,曾一度停止執行死刑,其後又恢復執行,去年一月即一舉處決四名人犯。其主要原因,都是社會現實和人權理想之間仍然存有相當距離。以日本為例,上月公布的民調,有高達八成五的民眾支持死刑;這顯示一般庶民對於重大殘暴犯罪行為的恐懼,認為無死刑可能引發犯罪者的儌倖心理而增添兇殘暴行,且失社會公道。

回看台灣的情況,雖然國、民兩黨主政者都支持廢除死刑,也均透過法務部門要求法官減少死刑的判決;但去年台灣仍有十二人因為罪行兇殘,遭判處極刑確定,這也使得我國目前未執行的死刑犯增加到四十四人。亦即,在明知政府政策不樂見死刑的情況下,仍有十多名法官艱難地寫下死亡判決。這或許是凶手實在罪無可赦,法官欲免其一死亦「於法無據」;但法制上仍存在死刑,則是使法官們無以迴避而判處極刑的主要原因,這也是王清峰身為法務部長必須面對的挑戰。

嚴肅而論,消極地以「不執行」來規避死刑,其實是一種枉法的態度。法務首長若以鑽法制縫隙的手段來博取「尊重生命」的美名,更可能徒增民眾的疑惑。王清峰和黃世銘都是心懷悲憫的法務工作者,自無庸置疑;但如何衡平持守法治與仁慈,以確保正義得獲彰顯,不僅是兩人無可迴避的責任,也是整個政府體系必須共同思考的問題。

要解開這個糾結,政府可為應為者有二:一是由法務部主動提出廢除死刑的條例,送交立法院審議,促使朝野立委對此一問題嚴肅辯論,同時藉機向民眾進行宣導,並測試社會溫度。即使最後不獲社會認同,法案未能過關,王清峰也才有資格說自己努力過了。第二,若上述法案無法通過,則應退而求其次推動「死刑暫緩執行條例」,使目前光憑部長一人說了算的「不執行」作法,取得法律依據。

成為一個「無死刑」的國度,或許是台灣應有的追求。但如何在現有社會基礎上實現這個目標,主事者除了需要時間來建立社會共識,更應積極努力朝法制化邁進;而不宜聽任法院的判決被變相否決,畢竟法務部長不是超越三級三審的第四審。至於「廢死」法案將在國會遭到什麼命運,這就不是法務部長需要瞻前顧後的事了,因為那考驗的是朝野立委的智慧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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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與寬容(王清峰)

2010年03月11日蘋果日報

「人類生命不可剝奪,是凌駕所有法律的至高法則」—法國大文豪.維克多.雨果

死刑是最危險的刑罰。從事審判的是「人」,而不是「神」,同樣的一套證據可能因法官的判斷不同而做出不一樣的判決,甚至使被告在死刑與無罪之間徘徊,蘇建和案是一例,最近定讞的殺害員警林安順案,亦復如是。

死刑的存在或可使人心安,但實際上並無嚇阻犯罪的功能。過去戒嚴時期,結夥搶劫是不分首從,唯一死刑的重罪,但搶劫案件仍不斷發生。這4年來雖未執行死刑,檢察官起訴涉及殺害生命的案件反而有逐年遞減的趨勢。

死刑是最殘酷的刑罰。政府應帶頭尊重生命,並教育民眾尊重生命。孔子說:「不教而殺謂之虐」,是《論語》所謂之四惡之一。無論是學校,還是監獄,永遠不能放棄教化。

個人20多年來為被害人的人權而奮鬥,對於被害人及家屬的傷痛感同身受,也願全力照顧。上任後隨即在去年修訂《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除死亡及重傷外,將性侵被害人納入補償及照顧的對象,並增列精神慰撫金為補償項目之一。對於如何更妥適照顧被害人,個人未曾一刻忘懷。

殺人償命!然而仍償不了命,徒然使另一個家庭陷入永遠無法啟口的傷痛中。死刑是為了要將加害人與這個社會隔離,以策安全,但與社會隔離的方式,死刑並非唯一可行的選擇。

廢除死刑是世界人權的思潮,「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目前全世界有104個國家廢除死刑,實際上超過10年不執行死刑的國家有35個,合計139個國家,佔7成以上。即使維持死刑的58個國家,目前執行死刑的也只有25個國家。

廢死政策的形成是需要時間,暫停執行死刑則是希望讓「理性與寬容」能有充裕發酵的時間。台灣即使無法一步到位,卻不能故步自封。

雖然台灣近年來的民調,有四分之三的民意反對廢除死刑,但若有配套措施,支持廢除死刑的民意則超過5成,若死刑犯悔改可否改判無期徒刑,亦有65.5%贊成,顯然民眾在理性上仍可接受廢除死刑。在此情況下,政府有責任在暫緩執行死刑的時間裡,提出完整的配套措施,爭取民眾的支持。

依憲法保障生命權

關於廢除死刑,本人與政務次長黃世銘先生的理念一致,但黃政次認為已定讞者應執行。司法人的想法,我可以理解,不會稍減我對他的敬重。但從憲法及人權的角度,依現行《憲法》的規定,生命權必須保障,縱使為了防止妨害他人自由、維護社會秩序等理由,也只能「限制」,不能「剝奪」生命權。廢除死刑是為了確保生命權。人死不可能復活,確保生命權不應該是未來的事,必須是現在進行式。再者,司法定讞的案件,如被赦免,可不執行;若聲請釋憲、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亦可暫不執行。

法務部已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來研議相關措施,規劃提出廢除死刑相關配套方案,包括如何強化治安、更完善保護被害人、廢除後的刑罰替代方案(例如:終身監禁或無期徒刑但有更嚴格的假釋門檻)等等,讓我們提出的替代措施,讓民眾放心、被害人安心,並給死刑犯一個自新贖罪與補償被害人的機會。

死刑的存在,不但沒有遏阻犯罪的作用,反而有使人民殘忍化的不良後果。當我們的經貿擁抱全世界的同時,希望在死刑的議題上,也可以跟得上時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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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血淚 我的清譽(朱學恒)

2010年03月11日

在2009年,我曾經擔任過行政院研考會願景2020研究計劃的生活頻道主持人。這個計劃是希望以Web 2.0的方式收集國民意見,了解國民們希望十年之後國家該往什麼方向走。

我挑的題目很有爭議性:是否支持我國繼續保有死刑及已經定讞的死刑加以執行。換句話說,你必須同時支持死刑和執行現有死刑才能投贊成票,若有任何疑慮都要投反對票。我們是用最嚴格的網路投票機制,一個IP僅能投一次票。

在這個點擊率數十萬次,掀起網友超過數千篇激辯的投票議題中,參與投票人數高達7151人。有94%網友支持我國繼續保有死刑,並應該執行現有定讞的死刑。反對者僅有6%。

如果說投票不足以精準反映網路民意,來看看Facebook吧。Facebook上有兩個對死刑立場正好相反的社團,加入這些社團都是自願,沒有誘惑力,沒有強迫力的。「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成員:993人和「強烈反對台灣『廢除死刑』」成員:14774人。反對廢除死刑的社團人數是廢死聯盟的14倍強。即使是法務部自己的調查,也是有超過78%的民意反對廢除死刑。

我因為在網路上發表過很多篇說明台灣死刑現況的文章,被鍾德樹縱火活活燒死的受害者家屬曾經留言給我:「朱大,謝謝你替我們這種受害人家屬發聲。為什麼受害人家屬沒有聲音?因為一開口馬上就被『你要有寬大的心原諒他們』給堵死了,加上所謂人權團體都是所謂清高份子,誰會在乎你們受害人家屬的感受?就像我婆婆說過的:人家權力那麼大,我們沒辦法跟他們鬥……所以就只能選擇沉默。」

當面對人生平順,只能在網路上靠著打字憑空想像親人生命慘遭剝奪有多痛苦的網友時,她的回應是:「請想想:你的姊姊被鍾德樹潑了一身汽油,在他孩子面前點燃,臨死前最後一句話是教孩子快逃!一個父母養育32年的人就這樣死在白髮人和孩子面前,情何以堪?」

台灣的死刑議題真是處於一個太荒謬的境界。擁有權柄,接受國民付託執法的法務部部長,可以因為個人堅持而壓迫受害者家屬進行「寬恕和原諒」,即使受害者家屬選擇不寬恕、不諒解,也毫無辦法。因為只要有王清峰一人不簽死刑執行令,就算全國2300萬人民都要執行這死刑,死刑也不會被執行。

6%與94%,993比14774,22%比78%,1比2300萬。後者卻被前者狠狠壓制,這是一個民主國家的正常現象嗎?

國民付託不可違背

日本法相鳩山邦夫因為簽署了13人的死刑執行令,而被朝日新聞稱呼為死神時,憤怒的回應:「實施極刑雖然會使心情難以平靜,但我認為不管多麼痛苦,為了社會正義也必須這麼做。(死刑犯)也有人權和人格。司法部門經過了慎重判斷,法律也有規定。我是在痛苦抉擇之後才決定執行死刑的。難道說他們是被死神帶走的嗎?」

日本和台灣的差別在哪?因為鳩山邦夫知道,個人的清譽、宗教理念不應該凌駕國民付託之上,他寧願自己痛苦,也不願意背棄國民。但王清峰寧願壓迫受害者家屬,也不願意自己痛苦。

如果王清峰反對死刑,而現行我國法律仍有死刑,任何有職業尊嚴,基本公僕羞恥心的人都該拒絕宣誓就任法務部部長,而不是就任之後百般刁難,上下其手壓迫這些喪妻、喪父、喪子的受害者家屬!

如果丟官也在所不惜,為什麼王清峰硬是要霸佔法務部部長職務,剝奪被害者家屬被中華民國法律所許諾的正義,只為實行一己堅持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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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死刑莫動氣

自由時報2010.02.06 ◎ 邱伊翎

「死刑存廢」是一個很嚴肅的人權議題,並不是透過誰罵得比較大聲,或是「數人頭」的方式就可以解決。

我們支持廢除死刑的原因,並不在於追求世界潮流,或因為我們漠視被害者家屬權益,我們一樣認為保護社會大眾安全、維護受害者權益很重要。我們一樣是社會大眾的一份子,也有可能成為受害者或其家屬,但是我們並不認為透過把刀子交給國家來殺人,就可以維護這些權益,或伸張所謂的「正義」。

如果「以暴制暴」就叫做「正義」,如果大家只要看媒體報導,不用看證據跟卷宗,就可以判斷誰是好人、誰是壞人,決定誰應該要被判死刑,那麼我們還要一整套的司法體系做什麼呢?如果我們沒有辦法讓犯錯的人知道自己犯錯,甚至改正,讓社會大眾知道他做的事情是錯的,而只是把一個人殺掉,這樣叫做「正義」嗎?如果我們的法官錯判了一個人死刑,這也叫做「正義」嗎?而這樣的例子,不是沒有發生過。很多人會說那些會被當作「嫌疑犯」的,一定也不是什麼好人,但是因為「有嫌疑」就要付出一條生命,這樣也叫做「正義」嗎?

正因為生命的「不可復返」,我們才需要以更審慎、理性的方式來討論死刑議題,而非訴諸民粹主義或情緒叫囂。而「民粹主義」也不見得就是真正站在「庶民」立場說話。

(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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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赦免問題

自由時報2010.02.05◎ 蘇友辰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總統批准兩項國際人權公約,相關人權保障的國際規範即成為國內法,並自十二月十日開始施行。依照法務部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最後定調的研議結論指出,國內法令與公約規定牴觸時,應優先適用公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據報載,截至目前為止,在法務部待決的死刑犯有四十四名之多,未來死刑犯如根據前開公約規定請求特赦、減刑,政府無法拒絕受理。此時應如何因應,在國內廢除死刑爭議塵埃落定之前,可能必須先行面對的嚴肅課題。 

依我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而依赦免法第六條規定,總統為行使上開權力,得命行政院轉令主管部進行研議。然則,待決死刑犯依上開公約規定向總統提出請求,總統應如何受理及交議、其負責審議的作業單位或程序如何、准許與否有無一定的標準可循、是否應通知被害人家屬到場表示意見作為考量的依據等等,因赦免法均付之闕如,實有待增修相關規定,俾作為將來踐行之依據。 

既然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規定者,應於施行之日起兩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訂)、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故為應付上開可預見紛至沓來的請求,在思考逐步廢除死刑之前,赦免法如何有效與妥適(依公約規定並非一經提出請求,都「應」特赦或減刑)的運作,主管部門允宜及早未雨綢繆,以免臨事倉促,引起社會更重大的爭議。 

(作者為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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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不宜貿然廢除

人間福報 2010/2/2 | 作者:接輿(高雄市/教師)

死刑的存廢討論已久,如今法務部希望在明年底,將死刑改為終身監禁,再度引發討論,我看到報導,認為法務部的規畫失之周延,也對被害人及家屬難以交代。

現在雖早已不是殺人者一定要償命的時代,犯案者的動機及犯案後的態度,都可能使其罪不至死,所謂「鋼刀雖利,但不殺無罪之人」,會被判死刑者莫不是罪大惡極、罪無可逭之人,如今不受最嚴厲的懲罰,對被害人和家屬來說,真是情何以堪!

所以,法務部與其要廢除死刑,筆者以為,更應該追求「勿枉勿縱」的辦案態度,否則輕言廢除死刑,不啻是在對台灣原本就不平靜的治安,再投下一枚巨彈,受苦的是無辜的百姓,請法務部務必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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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 要注意潛藏民意

人間福報 2010/2/2 | 作者:張樹勉(北縣新莊/文字工作者)

媒體報導,法務部希望在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底,將死刑改為「終身監禁」;曾經歷喪女之痛的藝人白冰冰,堅持死刑不能廢除,如果政府執意要廢除死刑,她將組「正義黨」,為台灣找回正義。

死刑的存廢一直都是政府討論的重點之一,行政院研考會為了編織國人對未來十年願景,特別請十一位專家和意見領袖,以不同主題開設頻道與網友互動,結果在朱學恒所主持頻道中,針對國內有三十三名三審定讞,但仍未執行的死囚,探討死刑議題,有高達百分之九十六的網友贊成應執行死刑。

高比例的贊同執行死刑,應該就是認為死刑不能廢,和先前類似議題的民調結果大不相同,可能也會讓許多人權團體意外。而這是冰山下未發出的民意,還是國人對治安敗壞嚴重不滿,或擔心被貼上違反人權帽子,所以在民調中刻意說出相反心意?值得探討、追蹤。

其實,廢除死刑不少人都能認同,陳前總統在任內也推動漸進廢除死刑,或用終身監禁取代,可是日前某位法官,在判決兇嫌死刑時坦言,此人四十歲出來(獄)恐再犯,若判無期徒刑將會良心不安,可能道出許多國人真正心聲,因為以台灣治安現況,及可預見的未來,廢除死刑只是理論的追求,若真的廢除,恐怕國人對公義伸張、社會秩序維護的信心盡失。

近幾年內廢除死刑的聲勢愈來愈高,有時代潮流、政治人物支持,加上戴上人權高帽子,無人敢擋,而贊成死刑者可能深怕被汙名化、醜化成反人權份子,只能透過網路匿名表達意見,這是政府應注意的潛藏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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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的社會-先保護被害人 再廢死刑

* 2010-02-03

* 中國時報

* 【洪長源/彰化二林(公務員)】

 法務部長王清峰表示,逐步推動廢除死刑是法務部既定政策,雖然這已不是新鮮話題,但仍引起廣泛討論。

  本人並不反對廢除死刑,蓋一個人之所以會犯罪,家庭、社會、學校都必須負擔一部份的責任,判處死刑,無異是將所有責任都歸咎於當事人,而將家庭與社會、學校的責任排除在外,所以廢除死刑自有其理論基礎。

  但是本人以為要廢除死刑之前應先討論如何保護被害人,讓被害人獲得應有的賠償才洽當。如白曉燕案,三個主嫌,自殺的自殺,槍斃的槍斃,但是白冰冰得到了什麼賠償?還是得獨自承受喪女之慟,難怪她會堅定的反對。

 因此,本人以為先把國內的治安搞好、被害人補償制度建立起來,以及刑期如何執行,才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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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者姿態 大刀爺爺悔悟…

【聯合報╱李浩綸/大學生(台北市)】

2010.02.03 03:37 am

一位資深藝人對政府考慮逐步廢除死刑表達了強烈的抗議,我對她經歷過的悲劇感到十分同情和尊重,但我反對以「致死」的姿態來解決問題。

我爺爺在我小學的時候就過世了,他是位非常溫和善良且樸實的老人,回憶起他的模樣,幾乎都是帶著笑容的臉龐,除了一個我現今還歷歷在目的奇異場景。那是一個歡樂的飯局,在席的一位退役長輩告訴我,「你爺爺八年抗戰的時候,可是半夜潛入日本軍營砍下一票鬼子軍官人頭的大刀部隊其中一員哪…」令我印象極深的是,爺爺從一個愉悅的表情頓時轉成一個當時我無法理解的謎樣臉廓。

一直到了前幾年幫快九十歲的外公整理客廳時,指著陳列在書桌上那手臂下夾著飛行帽,剛出完空投任務的英勇照片,跟他開玩笑,從他那個似曾相似的後悔表情和話語中,我才感受到了那個多年前謎樣臉廓後面的複雜心境。

我並沒有機會問爺爺,但我認為他並不以「殺了一票日本軍官」為一生值得在茶餘飯後以英雄高度暢談的往事。儘管戰爭跟死刑基本上是搭不上關係的兩回事,但都是以不同的目的和維護正義性的前提在剝奪生命不是嗎?

法律的目的是減少犯罪,而一個受害者的報復姿態和氛圍是不應該被鼓勵的。是否廢除死刑,我們應該深思熟慮,不應該只是巨大悲傷與黑色歷史之復仇性訴說,而是整個社會生命價值與法律素養正確模型的長遠建立。

重刑犯毫無疑問的必須受到最嚴厲的懲罰,但死刑絕對不應是最適預防人類犯罪和提升文明的嚇阻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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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執行令 惹民怨引私刑!

【聯合報╱陸晉德/陸正基金會董事長(新竹市)】

2010.02.03 03:37 am

世上絕大多數的國家,如中國、美國、俄國、印度、印尼、伊朗、阿拉伯、日、韓等超過一四○個國家,都維持死刑。在台灣,百分之八十的人也贊成死刑;可是當百分之廿的人當上政務官後,台灣竟然沒有死刑了。

要知道,政治人物是要依照法律來行使職務的。像英國女皇,對於國會送來的法案,只有簽署一條路,雖然她可能心裡反對,但非簽不可,這是法律。否則虛位的英國女皇就成了實質的帝王。台灣的總統對立法院送來的法案,只有簽署公布一條路,這也是法律。

同理,法院判決定讞的死刑犯,執行令送到法務部時,法務部長只有簽署一條路,不簽不行。這是法律規定,法務部長並不擁有死刑的否決權。

今天法務部長由於個人的政治信仰,對於死刑犯不簽執行令。永遠拖延死刑的執行,顯然是違背自己的職務。說難聽一點,就是違法亂紀。也直接影響全國法官,對要判死刑時,就不知所從了。

白冰冰說她願意報考法警來執行死刑,她是願意循體制依法來發洩心中的憤恨。如果司法官員,一再以個人理念,來強迫人民服從她個人的意志,而不是遵行國家的法律,誰還會尊敬司法?私刑不就要死灰復燃了?

看不起民意,一定會引起民怨。民怨像小水滴,也許無足輕重,但水滴石穿,不管什麼偉大的帝國,罔顧民怨,必會穿腸破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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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主題-請問您是否贊同經由公民投票的方式來決定死刑的存廢?
 
 

    以下內容是筆者依據某份試行報告而寫的,當然,並非完全是本人的立場,換言之,為提交報告,可能有失偏頗。既然部長不願簽署死刑之執行政府為符國際潮流也逐步走向廢除死刑,而民間人士如白冰冰等人卻提出籌組正義黨私了的驚人之語,死刑的存廢在臺灣正經歷一場前所未有的舌戰,然而在世界各國廢死也都是在違反多數民意為之的情形下,請問您是否贊同經由公民投票的方式來決定死刑的存廢?

    若公民投票的結果是肯定死刑的存在,那當公務人員消極不執行時,即有怠忽職守之嫌,得函請監察院進行調查及彈劾。但相對的,公民投票決定存廢死刑時,卻是經由多數人來決定政府是否有權合法的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權,而無論這個人是否罪有應得。其所謂『罪有應得』即是指在罪責相當與刑罰謙抑思想間的價值判斷,質言之,這個公民投票的議題仍須建立在選民是具有相當理性程度的前提下為之。

    又若公民投票的結果是支持廢除死刑的,那這是否代表著多數人來替受難家屬、加害人來決定他們的命運?其背後所付出的社會成本,以及潛藏著家屬寧願自行私了也不願走上法院的現象,都值得深思。

    不過,最根本的問題還是在於,假若政局穩定、經濟繁榮、法制完善,帶來人民生活富庶,難道社會還不安定嗎?雖然過去夜不閉戶的日子看來不可能再有,也或許有極少數人吃飽太閒硬是要上街為非作歹、逞兇鬥狠,但至少希望政府能做到讓人民可以安心的工作、談生意、散步、居住,青年學子們晚上返家時也不用再草木驚心。然這幾年來,只感覺到政府什麼都要管、什麼都要參一腳,似乎深怕人民沒感覺到政府(政客)的存在,結果不僅沒有將國家帶往安定的方向,反倒是更加的混沌了。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生 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成員  傅延文 2010.02.02)


自2004年11月後至2008年間死刑定讞之28案計31名被告中(至今2010年已累積到44人),法務部以審查有無非常上訴或再審可能為由,皆未批准死刑執行令。但這樣的理由並不夠充分,且若這2831名被告皆有非常上訴或再審之事由是否就意昧著我國司法審判、偵查及搜證技術上有相當程度的瑕疵,更可能影響到人民對於司法保障人權之信心為之動搖。

因此,基於此刻不可能存在這2831名被告皆有非常上訴或再審之事由為前提下,循現行法律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應僅有特赦、大赦或減刑之方式,且由於我國現行法已不具有絕對死刑之條文,司法院、法務部及法官、檢察官及學界也都有共識,台灣逐步走向廢除死刑,因此就算法官判了也不會執行,只有一而再的發回、上訴,徒費司法資源。且依今年2009年1月至5月的統計仍有五人被判處死刑並上訴第三審,此長期下來對於被告、被害人及其家屬都有不利的影響,因此建請法務部盡快就”目前”的情況來研擬因應方案,而非以”非常上訴或再審”來拖延審判時間。

英國早在1965年基本上廢除了死刑,而僅保留對叛逆罪和暴力海盜罪的死刑,1969年後則永久廢除死刑。而香港在1993年前仍有死刑,但1970年後,香港就如同台灣的現階段的情況,以不執行為原則,且被法庭判處死刑者,得向港督提出書面申請,請求特赦免除死刑。因此在1976年至1987年間被判處死刑者皆得以減為終身監禁。同時自1987年起,就算受死刑判決者不主動提出書面申請,港督也將自動考慮赦免死刑。

由於臺灣的假釋制度及教化的理念,被判處無期徒刑者,多能夠假釋出獄。因而,或許可以在無期徒刑的上層增訂終身監禁的處罰。換言之,所謂的無期徒刑可以解釋為無定刑期的長期監禁,但得以在服刑二十五年後申請假釋;而終身監禁則解釋為死刑的替代方式,即監禁到死亡為止,與無期徒刑有程度上的不同。當然,緩死制也是可以考慮的折衷方案。

職是之故,依甫自立法院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且依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之規定,應於二年內修正或制定法律,給予受死刑判決之被告得依上述條文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利。惟行政院雖尚未訂定兩公約施行法之施行日期,但法務部宜先針對本條之規定進行檢討,並同時說明未來兩年內對於向民眾宣導廢除死刑理念之具體實施計劃。


公民投票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7 日

公民投票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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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死刑翹翹板

【聯合報╱王文玲】 2010.01.30 04:23 am

從扁政府到馬政府,待決死刑犯由廿九人增到四十四人,如今無論用多少理由修飾,都無法掩飾政府想廢除死刑,又不敢明講的怯懦。因政策不明,已影響法官的量刑決定,值得正視。

死刑判決是奪人性命的殘酷決定,法官內心本來就有掙扎,近幾年不執行死刑的氣候漸成,法官對於判決死刑與否,又多了法外的猶疑,形形色色,穿透判決書釋放出來。

死刑未廢,有法官本於法之確信,當判就判;但當待決人數直線上升,有的法官會想,判死刑也沒用,索性改判無期。有時判決書內,法官極盡惡語數落被告,最後卻筆鋒一轉,仍給一線生機。本要判死刑的,改判無期徒刑;那本該判無期徒刑的,是否要遞減刑期為十五年呢?

也有法官逆向思考。因不執行死刑,又沒有終身監禁配套,所以要判死刑,以免被告因無期徒刑而可假釋提前出獄。

同樣擄人勒贖撕票,把被害人關在後車廂悶死,可能判死;殘暴焚屍,可能無期,為什麼呢?有人因死刑不執行而得無期,有人因死刑不執行而獲死刑,你問為什麼,法官也難公開道出那心裡的起落。

沒人確知法官怎麼想,這無關法律見解,不可能開會「形成共識」或「統一標準」,被告命運如何,就賭運氣吧;被害人能否找到想要的正義,同理。

真誠公布死刑存廢政策,當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馬政府若要以廢除死刑,作為實踐兩人權公約的指標,就要有勇氣去面對、承擔壓力與責任,並提出過渡、配套的想法,說服並安撫大眾;如果無法抗拒反對民意,也要有所決定,不能這樣拖下去,任由死刑量刑成為搖擺不定的翹翹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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