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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日本的期待與焦慮

 

【聯合報╱何思慎/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客座研究員(日本東京)】

2010.08.25 02:50 am

 

今年夏天,兩岸順利簽訂ECFA,為兩岸分裂六十年來的關係展開新局,亦為東亞國家進行中的經濟統合與區域安全保障情勢投下新的變數。日本對兩岸簽訂ECFA存在著期待與焦慮,其間透露著日本社會所存在的保守派與自由派的分歧。然而,基本上,日本視兩岸簽訂ECFA為引爆東亞經濟整合的「引信」,將對東亞區域構成「Chaiwan」(China+Taiwan)的效果,而此更將對冷戰後仍不動如山的「美日安保體制」與東亞安保架構帶來變化。

 

日本媒體認為,ECFA若產生中共預期的政治效果,將改變台灣戰略地位,造成日本周邊安全環境重大變化,日本須關注兩岸政治一體化的動向。立場保守的《產經新聞》更直指台灣可能成為美日對中共包圍網中的「脆弱環節」。

 

然而,ECFA是否導致台灣被併吞,使中共如虎添翼,改變東亞的戰略平衡?不應簡單化思考此問題。鳩山由紀夫首相所揭櫫的「友愛外交」或許早被菅內閣束之高閣,而日本媒體至今亦仍以冷戰時期的思維將台灣視為「美日同盟」的戰略棋子,殊不知Chaiwan已悄然揭開「東亞共同體」的序曲。

 

中國的經濟繁榮將降低其武力攻台的可能性,兩岸ECFA中,可見中共對台政策改弦更張,探索藉經濟統合推進社會統合的「迂迴路線」,其間兩岸關係並非呈現簡單的線性發展,兩岸的走向將是一道內含台灣、中國與美國的「三角習題」,當中台灣的民意至為關鍵。在兩岸關係中,台灣的王牌是「民意」,台灣當前不存在統一或獨立的可能性,經濟統合推進社會統合的過程中,將使「統獨」漸失現實意義,屆時「台灣問題」在「東亞共同體」的成形中自然解決。

 

面對中國,日本的外交選項不多,尋求韓國奧援與堅持以「美日同盟」為基軸的外交戰略應為不二途徑,然此非意味日本將拉攏美韓對抗中共,重回冷戰思維。日本民主黨重要策士寺島實郎指出,日本已是依賴以中國市場為核心之亞洲經濟生存的國家。在經濟凌駕政治的全球化浪潮下,對中國採睦鄰政策乃為上策,日本無力阻止中國躍升為亞洲的強國再登世界舞台,但與其無謂的擔心,不如做為中國的諍友,引導中國成為建設性的大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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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不公投 民主難活

自由時報 2010.07.16 ◎ 姜皇池

 

檢視立院條約案審議成例,凡涉及雙邊條約者,幾乎全部採「一般審議程序」,亦即需交相關委員會仔細審查,而非直接交第二讀會。

 

與ECFA相類似的二○○三年《中華民國與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之所以逕付二讀,除國人均同意應和友邦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以強化邦誼外,立法院更是盱衡全局,不得不為之。蓋該案於送交立院審議之前,兩國總統已先行簽署,且承諾於隔年一月一日生效,並無充裕審查時間,然亦因如此,立法院在通過《中華民國與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時,同時決議:「《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簽署協定程序不盡完善,確有行政疏失,日後必須尊重憲政程序辦理」、「日後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對外締結雙邊、多邊條約或協定時,應循《憲法》第六十三條程序,先由立法院議決通過為原則。若有緊急或特殊狀況時,則應徵得立法院授權」。而在ECFA一案,既無共識,亦無急迫性,執政當局卻執意違背議事慣例,立院竟亦配合!刻意規避相關委員會檢視,細節究藏多少魔鬼?毋寧啟人疑竇。

 

ECFA所將影響層面如此之廣,對台灣好或不好,又非毫無爭議,甚至是激烈爭議,既然如此,即應審慎逐條檢視。但立法部門竟自我捨棄監督之「權力」與「職責」,無疑是對民主機制之一大戕害,不僅令人難解,亦使人痛心。

 

ECFA事件如此發展,更怵目驚心的是:當中國與中國國民黨認定好之後,台灣人民不僅沒有說不好的可能,甚至要檢視為什麼好的機會與權利,同樣消失。若間接代表民意之立法院,不願或不能確實為台灣人民監督與審查兩岸事務,將ECFA訴諸公投,避免行政獨霸、挽救立法怠惰,不僅理直氣壯,似乎是唯一選擇。否則台灣所引以為傲的民主制度,恐如風中殘燭,中國若有需要,直接或間接哈口氣即可吹熄,到時則後悔亦將莫及。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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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逐條審議 緩和ECFA違憲疑慮(黃國昌、劉靜怡)

2010年07月09日蘋果日報

關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國會審議問題,目前的爭論多環繞著「究應『比照』條約案進行二讀的包裹式表決抑或依一般法案逐條審查之三讀程序」的主軸開展。然而,ECFA所引發的憲政問題尚不僅止於此,更為嚴重的是,其將觸及國家統治行為核心的權力,先委託私人行使,再進一步讓渡予由私人組成的「超國家」委員會掌控,已引發深刻的憲政問題。

將國家公權力之行政任務委託私人行使,雖非為我國《憲法》所禁止,且為《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所明定,惟此公權力授予私人行使,應屬例外,為貫徹法治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必須受到相當限制。除了必須有法律授權以外,尚要求「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內容與範圍必須具體明確」以及「僅得就權限一部分為之,不得為全部權限之委託」。更為重要的是,前述的要求,僅係就「一般性的行政權力」而言;若涉及的係具有統治意涵的國家行為,本於統治行為之高度政治性以及所相應之民主正當性要求,性質上即根本不適於進行權力委託,否則將嚴重破壞憲政精神與《憲法》架構下的權力監督制衡機制(例如,即使法律授權,總統亦不能授權私人代為決定、提名大法官)。

行政權不可「讓渡」

準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之2關於委託民間團體以受託人自己名義與中國政府或其授權民間團體簽署協議之規定,即必須進行嚴格的限縮解釋,否則不僅將僭越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容許性範圍,更將產生嚴重的違憲疑慮。亦是由於如此,針對性質上為私法人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對岸所簽訂之ECFA,姑且不論是否應將其視為「條約」案、不論一般「由行政首長或機關代表親自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是否果真僅能進行「包裹式的准否表決」,在未經國會「事前」「具體」授權之情形下,本質上即「至少」必須透過「逐條審查」之方式由國會進行事後民主監督,否則將無從透過國會「事後具體個別」表示是否同意,一方面審視各個協議內容是否僭越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容許界限,一方面藉以修補未經事前具體授權的瑕疵。

尤有甚者,ECFA第11條有關「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之機構安排,一方面允許身為私法人之海基會「指定代表」,一方面使該代表與另一國代表所組成之委員會掌控「解釋協議規定」等權限,已涉及國家統治權力之委託,顯有逾越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的合憲性範圍之嫌。因此,無論國會在具體審議過程中對ECFA其他條文之內容是否同意,就第11條之規定,則必須在國會審議過程中明確地予以否決,要求行政權絕對不得將此等具有統治行為意涵之權力,「讓渡」給一個由「內國私法人」與「外國私法人」共同推派代表組成之「超國家委員會」行使,否則將嚴重破壞我國的憲政秩序。

基於以上的理由,如果國會真的要「包裹式地表決」ECFA,為避免造成高度的違憲疑慮,國會只能有「否決」這個選項!

黃國昌為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副研究員、澄社社長;劉靜怡為台灣大學國發所副教授、澄社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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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暴力 霸凌民主

自由時報 2010.07.09 ◎ 劉岫靈 

真正的民主政治必須同時服膺「多數決民主」與「審議式民主」兩種觀點。缺乏多數決,不為民主政治,而缺乏審議的多數決,亦僅是「多數暴力」,同樣不為民主政治。簡而言之,在追求「多數」決原則的基礎上(數量),必定須兼顧「審議」的原則(品質),而「審議」簡言之即平等的雙向(非單向)協商與討論。而在一個國家的民主化過程中,必須經歷「選舉的民主」(民主選舉制度的建立)、「自由的民主」(基本權利的恢復與擴張)、「鞏固的民主」(民主政體的建立)三個階段。

 

然而,民主政治的最佳保證—「鞏固的民主」,卻是台灣始終無法順利克服的障礙。其關鍵在於除了民主制度的建立,更依賴公民社會與審議精神的滲透。若僅是接受多數決原則而摒棄審議式原則,則民主政治終將墮落為多數暴力,當社會逐漸誤解民主「僅僅就是」多數暴力(或多數決原則至上),那麼民主信任的危機將隨之產生,民主鞏固的崩潰與逆流危機亦將隨之而來。政治學界長期以來即不斷呼籲民主鞏固與公民社會的建立,必須仰賴審議式民主原則的落實,以確實鞏固台灣的民主政治。昨日上演的「逕付二讀、包裹表決」(只要多數投票!不必討論!不必修正!)為實質上的「多數暴力」披掛形式上的民主外衣。藍色國會又為摧毀民主鞏固進行了最負面的示範。(作者為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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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億的ECFA遮羞布

自由時報 2010.07.07 ◎ 張烽益

 

ECFA對於基層勞工而言,似乎只記得一個數字,那就是政府十年內將共編列九百五十億元,幫助受衝擊產業與勞工,其中有三百六十五億元特別是要幫助受ECFA衝擊的勞工。不過,這三百六十五億元,根本是畫一個大餅,讓勞工看得到吃不到的世紀大騙局。

 

根據行政院在今年二月核定的「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中所定義的受損產業之企業與勞工,是指:「凡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針對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認定損害成立之產業。」將協助該產業所屬勞工轉業再就業,具體措施有:失業給付期滿後繼續發給津貼補助、搬遷及租屋津貼等八項措施。

 

而經濟部國貿局網站公開資料顯示,我國有史以來曾經進行審查與調查的進口救濟案件,僅有二○○五年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提出的中國毛巾進口受損一案(該案因財政部已對中國毛巾課以反傾銷稅,而「暫時結案」),僅此一案。但是為何會僅有一個案件呢?

 

主要是「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乃根據貿易法第十八條所制定,而貿易法第十八條規定,可以提出進口救濟的發動主體,只有主管機關、該產業公會或相關利益團體等三種,也就是說,如果該產業的雇主團體不提出,勞工也只能乾瞪眼;即使由雇主團體提出,一般也要經過六個月後,貿調會才能決定是否進行救濟。但是,貿調會成立將近二十年,目前還未通過任何進口損害救濟的案件成立。

 

對照美國「貿易調適法」的二○二條款,進口救濟的申請人有產業公會(trade association)、廠商(firm)、經認可之工會(union)、或勞工團體(group of workers),還有行政部門與國會都可主動提出。由此可見,我國的貿易法中有關進口損害救濟,簡直是「鳥籠救濟程序」,官方刻意削減壓縮人民的權利。

 

令人傻眼的是,台北市勞工局居然前幾天在就業服務中心成立ECFA受衝擊勞工的專屬服務櫃台,這不過是顯示台北市府對於進口救濟制度的無知!因為光是認定是否受ECFA的損害,就難如登天,豈是一般勞工自我認定即可進行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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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ECFA只是挑戰的開始(林濁水)

 

2010年07月01日蘋果日報


民進黨對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支持與否是有條件的,端看協議的內容有沒有嚴重衝擊到台灣的弱勢產業和有無有效配套措施;以及ECFA簽了後,台灣和其他主要貿易國家簽FTA會不會繼續被擋住。

 

FTA需「批准」失主權 

由於三通談判台灣旅行社大吃其虧,空運攬貨權、延遠權受阻,海運權宜輪喪失商機……的前車之鑑,民進黨不相信馬政府會把ECFA談好,認為與其談出問題再像砂石輪一樣抗爭,不如事先大力發動群眾運動施壓,由於力道拿捏不易,加上激進派動作大,社會認為民進黨全面抵制。

果然,對馬總統在雙英辯論中信心十足地拿來向社會炫耀的台灣石化原料,賴老闆的工具機中國竟都不顧情面地拒絕列入。

對此綠營尖銳攻擊。社會的不信任成了民進黨動員民眾的基礎。北京為了搶救英九大兵,便再開放了幾個項目,讓清單中台灣取得的項目和金額不難看。

遊行前夕清單出爐,很影響了民眾的態度,民進黨不得不壓低訴求,調子修改成反一中市場和公投,但據《蘋果日報》調查,支持遊行的仍只有40.96%,而反對的達51.12%。

藍軍難掩得意之色,多的是高喚勝利;少數高明的則說ECFA談判,國民黨的白臉和民進黨的黑臉都演得不錯,這說法既討好,又順勢把自己推到主導地位,把綠營貶成副手。

接下來就是和其他國家簽FTA(Free Trade Agreement,自由貿易協定)的問題了。

北京說會合情合理處理。香港和紐西蘭簽FTA本來被擋,年初突然批准,明顯已為台灣留下彈性空間。但北京又說「可協商安排」,可見不願讓台灣輕鬆過關,要透過協商建立北京「批准權」──這是當年胡連公報,國民黨向北京討來參與WHA「被批准權」留下的後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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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協議 實質審查

自由時報 2010.07.01◎ 段正明

 

就ECFA而言,因為違反兩岸關係條例的規定,不是兩岸協議乃屬當然,以外交部行政規則的「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三及四款看來,有公權力官員直接接觸談判,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與國家重要政策者,當然是個條約。從大法官會議解釋三二九號建立的效力要件看來,因為ECFA條約沒有法律授權,事先也沒有得到立法院的同意簽訂,形式簽署後,立法院當然擁有審議的權利,而不是如同兩岸關係條例架構下的兩岸協議一樣的備查了事,正因為ECFA條約並不是如同一般加入國際條約或是多邊條約簽訂的情形,而有事先條約已具備民主監控和公示形成共識原則的要件,所以當然必須逐條逐項實質審查。

 

國民黨團主張的形式二讀包裹表決說是不合法理的,以最近立法院二○○九年三月卅一日通過的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與《經濟文化社會權利》條約及其施行法經過三讀程序為例言,人權兩公約乃是課予國家更多的基本權保護義務,而ECFA則是強烈干涉人民基本權的問題,兩者自然完全不同,舉輕以明重,保護人民權利的條約都要給個施行法的三讀程序了,更何況這個侵害人民權利的ECFA條約?再者為若採前述釋字三二九號具備民主監控和公示形成共識的生效要件後,條約等同法律的見解,既然都等同法律,那ECFA當然要比照法案審議的程序,讓這個根本上是國共兩黨自行簽訂的一中市場條約,經過實質審議和三讀程序。退一萬步以言,就算認為大法官會議解釋三二九號不足採,要依照立院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行使職權的二讀程序來審議,法條也沒有說立法院可以包裹表決或形式審查啊?所以當然必須實質審查。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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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簽的協定 可否決不能修改

 

【聯合報╱陸以正/退休外交官(台北市)】

2010.07.01 02:18 am

 

六月廿九日,海基會江董事長丙坤和大陸海協會陳會長雲林,在重慶正式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和「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為規範兩岸經濟合作關係,寫下新的一頁。

 

任何人都看得出,大陸過去只在「一中原則」的小圈圈裡打轉,劃地自限,兩岸經貿關係的開展,完全趕不上直接通航後,每年有一百多萬大陸人來台遊覽的新局面。ECFA簽字以後,情形不一樣了;兩項協議涵蓋的範圍既廣,而且顧名思義,將在可見的未來許多年,甚或更久,成為雙方建立互信互惠關係的基石。

 

台灣能夠與大陸簽訂這兩項顯屬長期性的經濟協議,象徵兩岸關係找到了一條穩定發展的道路。民進黨不明事理,為反對而反對,只能自暴其短。立法院只有卅三名委員的民進黨團,高喊要逐條逐字審查,不懂外交成例,更是滑天下之大稽。

 

我擔任公職四十五年中,有卅四年半被派駐海外,從來沒聽說過有哪個國家,與他國簽署協定後,還再送請國會修改之例。沒錯,一國與外國簽訂的條約也好,協定也好,乃至議定書也好,必須送請國會通過。國會有權予以否決,但不能修改片語隻字。這是國際交往最基本的原則,從無例外。

 

ECFA所以重要,因為它帶有自由貿易協定(FTA)的性質,但比FTA範圍更廣泛。兩岸只要簽署了ECFA,在旁排隊等候的許多國家,如新加坡、菲律賓等,就會一湧而來,搶著和我國簽署FTA,援例辦理。反之,如果台灣沒有和大陸簽ECFA,別國即使不望而卻步,也要先看看北京的臉色,再定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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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如何審?/依慣例前例 ECFA比照條約

 

【聯合報╱楊永明/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高聖惕/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2010.07.01 02:18 am

 

眾所矚目的兩岸經濟協議(ECFA)甫結束談判,並在簽署後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目前的問題是:立法院應該如何處理ECFA?

 

首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63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雖然ECFA牽涉有待立法院另行審議的配套修法案,但ECFA本身不屬法律案、亦不屬預算案,因此立法院不得以三讀會處理ECFA。

 

其次,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依此,ECFA應如何「定性」?考量其性質,最合理答案應為比照條約案。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屬於「協議」,與「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所規範的條約及協定不同。ECFA雖然不等於條約,但是回歸自由貿易協定的本質來看,確為兩個經濟實體間的經濟協定,具有自由貿易條約的形式和內容。

 

因此,立法院在處理ECFA案時,此案可以「比照」條約案處理,或是當成「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來處理。不論如何,ECFA經立法院「二讀會」議決,並無疑義。各國國會審議自由貿易協定,亦採整體考量方式;所以如果依照一般法案的三讀會逐條處理,不僅有違國際慣例,也不符國內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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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文本
附件一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
附件二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附件三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
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
附件五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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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愛爾蘭一樣公投

自由時報 2010.06.30 ◎ 黃世澤

 

雖然台灣內部有強烈的聲音,要求將ECFA付諸公投,由人民決定是否接受,但馬英九政府不理人民意願,讓民間團體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在中國重慶市簽署ECFA協議,實在令人遺憾。

 

筆者將ECFA文本與香港CEPA文本比較,雖然ECFA文本沒有像CEPA文本一樣,明目張膽將當中的政治目的列入文本之中,但ECFA文本有相當多地方,不是未談判妥當,就是涉及超越大陸委員會應有權限的作為,因此,馬政府絕對有時間、亦應按民主原則將有關問題付諸公決。

 

像協議中第三至第八條和第十條,都是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開始進行協商,既然如此,為何不就這堆條文涉及的問題來一個公投,讓ECFA談判人員有足夠授權展開談判,或不會令談判綁手綁腳?現時沒有充分授權就要涉及關稅、經濟合作等問題的細節作出磋商,誰不怕會有密室政治的出現?

 

另一方面,由這次ECFA的簽署,亦可以看到現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中,授予大陸委員會以及海基會的權力過大。根據現有條例的規定,大陸委員會可以授權指定民間組織,實際即是海基會,可以先簽署協議,涉及修法的條文,就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實施;如果不涉及修法,就只在行政院批准下簽署,然後再向行政院報告。這樣是置台灣主權於危險境地。如果ECFA第十一條下成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也是比照大陸委員會以及海基會授權處理,那就相當危險。

 

因此,除了ECFA公投,台灣人民應該爭取的是修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引進類似愛爾蘭憲法的條款,任何涉及類似ECFA的協議,在簽署後三十天便要啟動公投程序,在公投贊成生效後才能夠正式實施,這才是對台灣主權的最大保障。現時英國保守黨也推動在涉及歐盟權力進一步擴大的任何條約,都要經過公投坐實。

 

儘管ECFA已經簽了,馬英九也會將條約涉及修法部分,拿到立法院強行過關,但台灣人民反ECFA和捍衛自身主權的行動,並不應因此而停下來,相反地要持續下去,直至《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訂為止。(作者為居港英籍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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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早收對台灣經濟的影響(顧瑩華)

 

2010年06月28日蘋果日報

由這次台灣爭取到的早收項目可以發現以傳統產業為主,高科技產業不多,主要是因為大多數高科技產品已是零關稅,而需課徵關稅且台灣出口金額大的項目(如面板),表示台灣具有競爭優勢,不會受東協加一太大的衝擊,因此不易爭取大陸先行降稅。

基本上,我們可以將台灣早收項目分成兩種類型,一類是相對資本密集的傳統產業,這些產業因為競爭力不弱,對陸的出口金額不小,但因遭受到東協加一的威脅,因此列入早收項目不僅可以幫這些產品保持在大陸市場的佔有率,同時也可以具有取代日、韓產品的功效,一舉兩得,如石化、機械、紡織中上游產品等。

另一類是相對勞力密集的傳統產業,這些產業在大陸高關稅障礙下,出口大陸不易,因此目前我們看到這些產業出口金額非常小,如自行車及其零組件、汽車零組件、馬達、運動器材、不鏽鋼、鞋材、橡膠、醫療器材、小家電、光學儀器、玻璃纖維、視聽設備、電子管、電線電纜等。這些產品關稅大都在10%以上,台灣因具有技術上的優勢,若能透過大陸關稅減讓,大陸市場的商機是非常大的,政府可以利用ECFA早收降稅優勢,幫助這些廠商攻佔大陸市場,開創新的契機。

 

ECFA對台利多於弊

對台灣來說,若傳統產業可以透過兩岸ECFA早收的實施,開拓大陸廣大的內需市場,對台灣經濟發展是利多於弊。此可從以下幾個層面說明。

1.平衡產業結構。台灣過去20多年經濟發展太過依賴高科技產業,造成資源過度集中高科技產業且易受國際景氣影響,每逢全球經濟風暴時,台灣均受傷嚴重。若台灣能藉由大陸內需市場的開拓,將帶動傳統產業再生的機會,對台灣產業結構平衡會有很大的幫助。

2.平衡區域發展。台灣傳統產業,例如石化、紡織、機械、自行車、運動器材、鞋業等大都聚集在中南部地區。若能透過ECFA讓台灣傳統產業有重新發展的機會,對中南部區域的發展及就業機會的創造將有極大的幫助。

3.分散出口市場。台灣一直依賴歐美市場的出口,經濟表現深受歐美景氣影響。雖然目前對大陸市場(含香港)的出口已佔台灣總出口的40%,但這些出口絕大多數只是在大陸加工後再出口到歐美市場,並不是真正賣到大陸內需市場之用,這也是2008下半年、2009上半年,當歐美經濟衰退,中國經濟成長,但台灣對大陸出口卻大幅衰退的原因。中國大陸現在已是全球經濟成長的重要引擎,台灣地理位置接近,又有兩岸ECFA的加持,台灣應該增加對大陸內需市場的銷售,分散出口市場。

4.增加就業機會。台灣目前失業率居高不下,高科技產業因屬資本及技術密集產業,對創造就業幫助不大,若能協助傳統產業開拓大陸內需市場,對國內就業機會的增加較有幫助,相對投資金額也小。不僅如此,傳統產業對一般勞工的僱用較多,可以解決部分結構性失業問題,對提升就業效果較大。

台灣的產業結構及企業的經營模式,若能透過ECFA早收的實施而發生實質的轉變,對台灣經濟的穩定成長、區域的平衡發展及就業機會的創造均將有非常大的助益,這也是政府簽署ECFA最大的目的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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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產業要倒楣? 多少人口要失業?

 自由時報 2010.06.24

今天上午國共兩黨政府就要在台北正式交換「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早收清單,並最快於下週一在中國召開第五次江陳會,由海基海協兩會出面簽署ECFA文本,從此踏上台灣與中國逐步全面開放市場的不歸路。第一階段,馬政府已經逕行同意首批大約二七○項中國產品可以立即降低關稅或零關稅進口台灣,其對台灣相關產業將遭逢低價競爭與人民生活樣態勢必帶來的衝擊,這個政府直到現在完全沒有對國人提出詳細報告與說明,更不要說聽取大家的意見了。這二七○項中國產品,究竟包括哪些項目?一旦公諸於世,全體公民有必要一項一項來算帳,詳細檢視國民黨為了「讓利」給中國,到底拿了多少國內產業的生計、勞工的飯碗、庶民的消費安全去出賣?

 

先進國家之間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由於彼此承諾必須全面打開市場,牽涉工程至為錯綜複雜,大多經過極為冗長的協商談判一再折衝,才會達成共識;即使以只花費十四個月就快速完成主要議題談判的美韓FTA為例,從二○○七年五月完成協議至今,因為尚未獲得美國國會批准,今天還遲遲未能生效,即可知箇中的慎重程度。民主國家的行政部門,一方面在對外談判時,殫精竭慮、錙銖必較爭取國家最大的利益;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工作,是對內與各產業進行諮商、溝通與遊說,以確保對外談判的項目是業者期待的利益,並同時掌握可能受損產業需要的調適時程,據以擬定輔導升級與補償救濟措施。儘管如此,各國仍不時發生因自由化而起的激烈示威與抗爭。

 

那麼國民黨馬政府呢?ECFA即將先斬後奏的前夕,台灣人民連可能有哪些、有多少中國廉價產品將大舉入侵台灣?卻一點也不知道。這段期間,經濟部一貫「報喜不報憂」的伎倆,刻意施放有哪些產業獲得「早收」,沒想到,引起未列名單者強烈反彈,對於直接受害的「早損」,則全然絕口不提,僅僅宣稱將在國共交換早收清單之後,於周五首度邀集產業界進行說明,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嗎?事後形式知會,而不是事前徵求同意,或至少取得諒解,請問馬政府是依據什麼評估來提列開放項目的?少數幾個官僚關起門就可以判產業的生死,這種獨斷的寡頭作業適當嗎?合理嗎?

 

其實,從國共談判的蛛絲馬跡,就可以判斷中國一路主導協商內容與節奏的進行,國民黨政府形同當差的小弟,拿到的根本是嗟來食,失去的則全在中國策略佈局之下,這點,一旦ECFA文本公佈,便能隨即驗證。例如,馬政府試探石化關鍵產品與工具機要等待半年後再談,相關企業一陣砲聲隆隆,震動總統府,協商代表不得不再去交涉,但只求到了給台塑集團交代用的聚丙烯與賴老闆經營的工具機,聚丙烯僅佔台塑集團營收的七、八%左右,等於是塞牙縫,聚氯乙烯與聚乙烯等大項依舊落空,而業界最強項的CNC數控工具機,中國照樣說不!這個眉角,經濟部卻對國人裝傻,並透過宣傳喉舌大肆放送中國「讓步」了,以佯稱政府談判勝利,其實經濟部為了這點「面子」,還是拿其他產業對中開放的「裡子」去做交換,才獲致中國點頭的。於是我們看到中國的「早收」從一百、二百、二五○項,一下子暴增到新近的二七○項,原因在此。因此,中國抓大放小,何讓之有?有,也是雙方互讓。

 

這個過程暴露出更荒謬的問題是,台塑集團對馬總統來說,於公於私都是「大戶」,賴老闆則是ECFA雙英辯論會上的宣傳樣板,具有政治效應,他們大聲嚷嚷,不能不應付一下,但是為了讓他們可以搭上早班車,其他從頭到尾都被蒙在鼓裡的「早損」業者,為什麼要莫名其妙被推到第一排去當肉盾與犧牲品?而他們在事前連叫的機會都沒有,未來即使真相揭露,無論再怎麼大叫,他們所選出來的國會,也不會理他們,因為掌握絕對多數席次的國民黨已經決定ECFA文本不准修改,必須照章通過。

 

二七○項「早損」產品項目,關係到多少產業的獲利影響?可能因而產生多少失業人口?會帶來多少黑心產品充斥?國共四天後就要簽字了,二三○○萬人竟毫無所悉,馬英九真的有把大家當人看?台灣還算是民主國家嗎?然而,這些如果可怕、可惡,都只是「小而必要」的第一步,因為國共今後每半年都要談判一次,每談一次,就會有新一批更眾多的「早損」名單產生,直到九成以上的中國產品免稅進口台灣、雙方人員自由流通為止,這個一瀉千里的發展,台灣民眾知道嗎?準備好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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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收利空 談判失利傷產業

【聯合報╱蘇治芬/雲林縣長(雲縣斗六)】

 

2010.06.24 02:47 am

 

 

在ECFA即將簽訂的前夕,所謂中國對台灣「讓利」的早收清單,卻未放入石化、工具機等關鍵產業項目,這種假利多、真利空,造成產業界不少疑慮,政府有必要盡快向社會說明。

 

尤其是在雙英辯論中,工具機是馬總統特別作為例證的「指標性項目」,然而,在工具機和石化等重要項目只有少部分被列入早收清單的情形下,產業界等於是被馬政府虛晃的招數給騙了。民眾不但無法感受到中國所謂「讓利」的誠意,連帶懷疑馬總統所稱ECFA有助於FTA的簽訂,政策背信也讓產業界失去對政府經貿談判能力的信任。

 

除此之外,這一輪的談判,對於台灣具競爭力的產業也將帶來不良的後果。

 

首先,將關鍵性產業排除在早收清單外,等於是掐住台灣具競爭性產業的發展。舉凡工具機、五大泛用塑膠(PP、PE、PS、ABS、PVC)等都是台灣的出口強項,而且中國尚有極大的內需缺口。未列入早收清單的結果,只是讓東協國家(尤其是新加坡)等競爭對手獲利,進而影響台灣產業在亞洲市場的發展。在未簽訂ECFA之前,台灣尚且具有談判的籌碼與槓桿,一旦簽訂後再要求列入早收清單,台灣已籌碼盡失。

 

其次,在雙英辯論中,國民黨信誓旦旦強調不簽訂ECFA將導致台灣產業外移,依照這個邏輯,那麼如果簽了ECFA卻未能將重要關鍵產業納入早收清單,那麼除了政治因素之外,這樣的ECFA簽或不簽又有什麼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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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收成果 遠超過國際標準

【聯合報╱林祖嘉/政大經濟系教授(台北市)】

 

2010.06.24 02:47 am

 

 

最近在ECFA在即將簽署之際,傳出有些項目沒有放在早收清單之內,於是有人認為政府的努力不夠,甚至要求政府應該道歉。

 

在FTA般的國際談判或協議中,由於會牽涉到雙方給予或是取得項目的取捨問題,因此很難拿到自已所要的全部,對方也不可能拿到他們所要的全部。一些沒有被納入開放的產業難免出現不滿,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因此要求政府道歉,或說政府「喪權辱國」,對於努力參與協議的人員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

 

就以ECFA協議內容來說,目前所知我方已取得五百四十項的產品開放,金額一百三十多億美元;而中國的早收清單只有二百七十項,金額約卅億美元。台灣在項目、金額及比例上都比大陸要高許多,這也就是大陸所謂的「讓利」。以國際上一般協議的標準來看,台灣的確佔了很多的便宜,這已經是很不錯的結果了。

 

當然,在經濟部原先的早收清單中有一些產品沒有放入,這些產品的業者會有所不滿;但是如果從中國大陸的角度來看,他們也必需滿足他們國內業者的聲音,而不可能完全依台灣的清單來「照單全收」,否則他們回去又該如何交待呢?

 

除早收清單的實際效益考量外,我們覺得ECFA還是應該愈早簽署愈好,其中有兩個重要的考慮因素,第一個是兩岸應該利用這一次大規模的談判來建立彼此的互信。只要這次的協商能夠圓滿完成,未來後續還有很多次的協議也應該可以順利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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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收之外 ECFA機制更重要

【聯合報╱蔡宏明/師大國際事務與全球戰略所兼任副教授(台北市)】

2010.06.23 02:46 am
 

國內對ECFA早收清單爭議不斷,事實上,除爭取早收利益外,如何發揮ECFA在建立處理兩岸經貿問題的互動架構之效益,尤其重要。

國內對早收清單之爭議主要是,塑膠、工具機、汽車、水泥及人造纖維等重要產業項目遭大陸排除,而被視為早收清單「撐量、質差」。

上述產業反彈,是因為早收清單已被認定是因應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協定之有效作法,以塑料業為例,主要產品未列入早收,出口到大陸必須支付百分之六點五關稅,實為重大衝擊。

 

對此,未列入清單的產品,應該在雙方後續商談、確認清單時,明確規定採取「先將調低部分關稅」,進而「分時程逐步擴大降稅」之模式,才能符合台灣在ECFA的實質利益需求,以彰顯「兩岸特色」。

另外如何解決兩岸貿易衍生的問題,消除產業界的疑慮,更是台灣在ECFA後續商談必須追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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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位委員駁回10萬公民的意志 - 是誰在製造仇恨?

自由時報 2010.06.22◎ 黃昆輝

 

行政院顧問陳長文在報上連續多次投文,指他對昆輝本人提案ECFA公投的意見被「扣帽子」、「扭曲公共政策的討論」,甚至指被「扣帽子」是「誰在動員仇恨?」隨後本人投書回應,但某報卻未能完整表達本人立場,甚至在陳長文再次回應後,不願意再刊登本人區區二百多字的回應,令人遺憾。

 

更令人遺憾的是,陳長文念茲在茲的其實是,如果沒有過半數選民投票,既使有投票過半數選民支持ECFA,但依目前公投法的解釋仍為「同意ECFA」沒有過關,這也是陳長文所指的「動搖公投制度並造成民主危機」。陳長文憂心ECFA公投不過關,卻不願多花一點時間或精力來探討造成這個「荒謬結果」的制度,昆輝在稍早就曾向陳長文喊話表示,雖然對目前的「鳥籠公投法」陳長文之前從未表示反對或異議之處,但此時正是面對它,推動改革的最佳時機,很遺憾也未見陳長文繼續探討。

 

昆輝本人在ECFA公投提案的議題上,皆是以法論理,如果陳長文願意多撥一點時間了解別人的論點,就論點提出回應,才是創造公共政策討論的良性空間。本人一再強調公投法賦予公審會的職權只有第三十四條「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及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二項,而其所指之「公投事項之認定」,只能針對第二條所規定「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複決」、「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四個事項。所以無論是陳長文所關心的「主文寫法」或是後來公審會經陳長文「點醒」後援引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者」,這些都非公審會的職權。更何況中選會已依其職權審議通過,於五月五日來函通知本人,公審會之後以此駁回本案當然是違法的。第十四條是規範公投提案審議之程序,中選會及公審會各有職司,互不重疊,絕非後來陳長文錯誤解釋的「中選會初審、公審會複審」疊床架屋的設計,此不容刻意混淆。

 

陳長文富有社會聲望,又身為行政院顧問,古有明訓「風吹草偃」,陳長文當然也必須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所言必須謹慎、必須法理服人。陳長文很在乎被評為「國民黨打手」,強調企圖影響政府的決策是任何一位公民的權利。但是,公審會的設計不是一個決策機構;挾個人權勢去影響一個必須客觀根據法條行使職權的非決策機構,而且,該機構之後竟然真的「依」其見解駁回該案,請問,這樣而被批為「國民黨打手」有過分嗎?

 

更惹人爭議的是,他在某報投書,以一封網路上流傳不公開的言論,指有人動員仇恨,殊不知,煽動十二位應依法中立的公審會委員,以不合法、不合憲的理由駁回十萬九千多人的公投提案,十二人的意志可以駁回十萬公民的意志,是誰在製造仇恨呢?

 

(作者為台灣團結聯盟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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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 的正義原則

 

自由時報2010.06.20 ◎ 劉順明

 

上個月,泰國「紅衫軍」激烈示威抗議造成重大傷亡。專家分析其原因是社會財富分配不均所致。近來,吉爾吉斯也因烏茲別克人既為吉國境內少數族裔,卻掌握當地的農業與貿易,並享有優勢政治資源,導致吉爾吉斯人不滿而爆發大規模種族衝突。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曾在雙英辯論中大聲疾呼,政府與中國簽訂ECFA時,應正視可能造成台灣財富重分配的嚴肅課題。然而,政府似乎刻意漠視此一議題,讓人強烈質疑,ECFA將僅讓少數財團得利,無法嘉惠全民。

 

美國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在其著作《正義論》(Theory of Justice)說:造成社會不義之戰癥結,主要在於財富分配嚴重不平衡。據統計,目前台灣的貧富差距約六.○五倍,ECFA的簽訂若未審慎評估長期衝擊,貧富差距恐日益惡化。

 

ECFA是在新自由主義經濟思維下的產物,然而,極度開放市場的嚴重後遺症,就是貧富差距不斷擴大。曾有學者直言,新自由主義經濟政策的榮景是靠著剝削窮國/窮人理應賺取的財富而來。馬政府的經濟政策是否一步步將台灣推向富人的天堂、窮人的墳墓,值得每一位台灣人深思。

 

台灣看似人民有平等的政治權利,但結構性資產和財富分配的不平等,讓年輕人普遍有種不管再如何努力似也難翻身的無奈。更可悲的是,這些不平等在法律體系內卻受到普遍的寬容。人民不得不質疑,ECFA簽訂過程既是如此不透明,那些佔據影響地位的人,是否可能透過政府與合法的政治程序來影響制度的安排,極大化自己的利益?

 

ECFA的簽訂對台灣未來影響甚鉅,它將帶來台灣人民生活制度性的翻轉。約翰.羅爾斯說:「惡魔社會中也會有某些運行很好的、可以接受的制度性安排設計,但是有一個不需要用惡魔就可以運行良好的社會才更可取。因為後者激發了公民在政治行為中所應展現正義、公平與教養的道德期待。」要求ECFA簽訂過程符合正義原則,是台灣民主深化的象徵。

 

政府洽簽ECFA的基本正義原則應是,如何讓社會經濟弱勢者帶來最大可能的利益,並從各方可能因ECFA產生的最差經濟社會地位者的立場,去思考每一個細節與後果。我們不希望ECFA爭議成為一種善惡的對立,但這前提必須是,洽簽過程中,政府是否把體現「社會公平正義」擺在首位,這也是取得人民信任與否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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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哭的 何止王文淵

 

自由時報 2010.06.20 ◎ 陳安

 

石化業未納入ECFA早收清單,台塑集團掌門人王文淵說:「很傷心,快要哭出來!」

 

馬政府強力宣傳ECFA是台灣經濟的救命仙丹,死心塌地以為北京會賞口飯吃,沒想到寄望最深的石化、汽車、工具機業,通通被排除在外;號稱五百項讓利都是一些毛巾、襪子、衛生紙之類的小玩意兒,到了這步田地,馬政府應該清醒了吧?馬政府陷入父子騎驢的窘境,其實是自討沒趣,正常的貿易談判,哪有自掀底牌並且畫下時間底線的?馬英九一廂情願,以為馴服必定能換來對手善意,殊不知落入貓捉老鼠的遊戲,任人宰割。

 

中國的戰略很清楚,以商圍政、反獨促統,從來沒有鬆動過,商人為了眼前的蠅頭小利,迎合老共可以理解,但掌控台灣命運的政府,豈可沒有深謀遠慮?馬政府蠻橫的封殺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公投案,一點甜頭也吃不到。

 

經過這次教訓,產業界一定要有所覺悟,唯有競爭力才是生存的倚靠,石化業沒有納入早收清單,並不是被馬政府「放棄」的,而是老共以商圍政的籌碼,怎麼可能輕易鬆手?馬英九如果想不通這一點,不知懸崖勒馬,傷心想哭的,又何止王文淵、王文潮兄弟。

 

(作者曾任新聞周刊副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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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聯ECFA公投的矛盾

2010-06-06 中國時報 【蕭高彥】

 

 台聯黨主席黃昆輝提出ECFA公投,其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兩岸經濟協議或ECFA)?」然而,由於本次公投主文正面表述政府正在推動的政策,其政治法律意義引起了很多解讀與討論,基於釋字第六四五號解釋文,實有必要探究本次公投提案是否「具有協助人民正當行使創制複決權之功能」。筆者認為,本次公投主文的提案方式,已經注定無法產生複決的法律效力,並且將導致兩個「反民主悖論」。

 

 假設本次公投得到公投審議委員會通過、且完成第二階段連署之後,交付公民投票,其結果只有三種可能性:第一、投票人數超過具有投票權人二分之一以上的門檻且「同意」者超過二分之一;第二、投票人數超過門檻但「反對」者超過二分之一;以及第三、投票人數未達門檻。依據公投法三十條,第一個結果為「通過」,並產生三十一條所規定四種後續處理方式的法律效果;後二者皆為「否決」,沒有產生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法律效果。

 

 其中第三種可能性引起了最多的討論,因為有論者認為當投票人數未過門檻時,表示ECFA的民意支持度根本不足,從而可以宣稱政府不應簽訂ECFA。這樣的觀點等於是將《公投法》「逆向運用」,認為政府必須動員支持ECFA的民眾出來投同意票,否則公投無法成案,將降低政策推動的正當性。然而,這個見解是有問題的,因為投票人數未過門檻乃是否決此公投發生法律效力,並非否定公投主文的內涵。所以,著眼於此種可能所從事的政治算計恐怕都是徒勞無功的。

 

 第一種可能性乃唯一構成「通過」的狀況。這意味著民眾支持政府所推動的政策,其結果是正當性的強化。第二種可能性在最近的公共討論中幾乎完全被忽略,卻最值得深入分析。依據《公投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此結果仍為「否決」,所以將不會產生公投案通過時,第三十一條第三款所規定「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之內容之必要處置」的法律效力。而這也揭示了此次台聯ECFA公投案最嚴重的悖論:即使投票反對ECFA的民眾過半,仍然不會產生法律效力阻止政府所推行的政策,從而剝奪了反對ECFA民眾的複決權。所以,本公投案並不如表面上看來是讓人民對重大政策複決,而是注定缺乏複決效力的;因為無論是「通過」或「否決」,所有三種可能結果都無法阻止或推翻政府現行政策。這是領銜人以政府政策做為正方表述的提案方式,在邏輯上所導致的反民主悖論。

 

 不僅如此,依據《公投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三年之內均不得就同一事項提出公民投票。用一個不具複決效力的公投來束縛人民未來三年的權利行使,這似乎並不符合理性。

 

 綜合以上所述,台聯ECFA公投案蘊含著兩個奇特的「反民主悖論」(anti- democratic paradox):一為注定缺乏複決效力、另一為人民的自我束縛(self- binding)。這兩個「反民主悖論」相乘的結果,使得本公投案徒然讓人民的複決權空轉,因而也無法讓人民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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