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不公投 民主難活

自由時報 2010.07.16 ◎ 姜皇池

 

檢視立院條約案審議成例,凡涉及雙邊條約者,幾乎全部採「一般審議程序」,亦即需交相關委員會仔細審查,而非直接交第二讀會。

 

與ECFA相類似的二○○三年《中華民國與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之所以逕付二讀,除國人均同意應和友邦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以強化邦誼外,立法院更是盱衡全局,不得不為之。蓋該案於送交立院審議之前,兩國總統已先行簽署,且承諾於隔年一月一日生效,並無充裕審查時間,然亦因如此,立法院在通過《中華民國與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時,同時決議:「《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簽署協定程序不盡完善,確有行政疏失,日後必須尊重憲政程序辦理」、「日後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對外締結雙邊、多邊條約或協定時,應循《憲法》第六十三條程序,先由立法院議決通過為原則。若有緊急或特殊狀況時,則應徵得立法院授權」。而在ECFA一案,既無共識,亦無急迫性,執政當局卻執意違背議事慣例,立院竟亦配合!刻意規避相關委員會檢視,細節究藏多少魔鬼?毋寧啟人疑竇。

 

ECFA所將影響層面如此之廣,對台灣好或不好,又非毫無爭議,甚至是激烈爭議,既然如此,即應審慎逐條檢視。但立法部門竟自我捨棄監督之「權力」與「職責」,無疑是對民主機制之一大戕害,不僅令人難解,亦使人痛心。

 

ECFA事件如此發展,更怵目驚心的是:當中國與中國國民黨認定好之後,台灣人民不僅沒有說不好的可能,甚至要檢視為什麼好的機會與權利,同樣消失。若間接代表民意之立法院,不願或不能確實為台灣人民監督與審查兩岸事務,將ECFA訴諸公投,避免行政獨霸、挽救立法怠惰,不僅理直氣壯,似乎是唯一選擇。否則台灣所引以為傲的民主制度,恐如風中殘燭,中國若有需要,直接或間接哈口氣即可吹熄,到時則後悔亦將莫及。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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