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一小步 發揮合議庭功能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2010.08.05 02:18 am 

 

司法改革之事經緯萬端,看似困難異常,但有時實不必捨近求遠,於現行制度架構下,從一些細節做起,或有出人意表結果。

 

以日前陳恆寬提出辭呈為例,其中有相當層度屬制度設計之問題,而關鍵又在於分案制度是否合理以及評議結果是否公開。

 

現行法院之分案制度,陪席法官往往只是行禮如儀。我們以為,陪席法官在評議過程中不但不可行禮如儀,反而有義務表示意見,因為,之所以要組合議庭,就是要確保裁判品質。可悲的是,於現行分案制度下,合議庭功能不僅隱而不彰,甚至是名存實亡。

 

對於這一現象,從法院分案制度上做調整,是有必要也是立刻可以做到的。既是合議庭,案件之分派應是隨機抽選三人或五人,於抽籤後再組成審理庭,而不是如目前之作法,抽籤之功用是遷就既有為行政上方便所編組的庭;其次,誰負責撰寫判決書之法官,應是在評議後才決定,如此,評議之功能才得徹底發揮,裁判品質得以確保,也是對人民訴訟權最佳之保障。

 

現行之評議制度,亦必須同時有所調整。雖然依規定,個案之評議於判決確定後方能公開。我們以為,對於此項規定之解釋,絕不可擴大到限制合議庭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合議若能貫徹,則法官間持不同意見自不可避免,此時若未將不同意見書忠實記載於判決上,則顯有不當,也是剝奪原告、被告瞭解判決完整理由的權利。

 

就陳案所顯現者,開放法官撰寫不同意見書至少有兩項重要功能:其一,如法官撰寫不同意見書為常態,陳恆寬法官將自己法律見解行諸於文字,不但可向歷史及他女兒交代,甚至可對多數意見產生見仁見智之作用,如此,便毋庸事後再辭職以明志,司法也不會因之受創。其二,為避免司法體系內部論資排輩之不當影響,允許法官利用不同意見書與同僚切磋法律見解,是可以提昇裁判品質的。從人民訴訟權保障之角度,讓持法官不同意見攤於陽光下,而不是藏於密室內而不彰,是應有之作法。

 

再者,個案評議於判決後始公開之規定,亦不應影響法院內部分享個案評議之心得。按裁判之一致性與可預期性,是人民期盼法院之重點,如果類似個案法院判決結果南轅北轍,絕對無法贏得人民信任。是故,如果先前案件之評議內容,無待於該案件確定後法官間即可以透過妥善規畫的知識管理的機制相互閱覽,彼此琢磨,除有助於裁判品質之精進外,更能確保判決之一致性與預測性。以上建議對司法改革是治標也是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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