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要報酬 教育大諷刺

【聯合報╱莊正己/設計工程顧問(北縣新店)】

2010.09.15 01:39 am

一直以來社會上視「拾金不昧」為美德,更何況這錢本來就不是拾獲者應得的財物,全數奉還自屬合理,假設以立法院通過的「恐龍法條」來行使「留置權」,向遺失財物者要求三成報酬,顯然有失厚道。

台灣的教育已經出問題了,不知何謂品德,也不知道什麼叫做禮儀?立法者也應權衡國情與民情,將外國的月亮搬回來,只能照到自己的缺點。

當前的社會欠缺的是「尊重」,如果懂得尊重,學姐就不可能行使「留置權」,讓學妹心急如焚。

台灣欠缺品德教育已久,跟著先進國家的腳步走,或許能夠讓生活富裕些,但守法精神與公德心的培養,還是需要自己來做。廿年的教育讓人懂得運用「留置權」賺取報酬,真是百年樹人工作之最大諷刺,畢竟品德教育不是嘴巴說說而已,是必須要落實的,可能很多人已經不知何謂「有所為,有所不為」的真諦了,以上案例就是「不該為」的最佳典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parcc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