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除罰化/軟性自律 比硬性規定務實

【聯合報╱鍾君竺、吳若瑩/日日春協會工作者(苗栗市)】

2010.10.15 02:39 am

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性交易經營模式宜採個體戶或三到五人小規模的型態,不設專區,但排除在住宅用地、文教、宗教用地等地設置。我們認為內政部的方案,相較起將性產業限縮在專區之內,已經是相對務實的對策。

若採內政部目前的「排除特定地點(住宅區、文教區)」,專營性交易的營業空間就真的會到處都是嗎?像豪宅帝寶的住戶偶爾找人到家中性交易,其實不見得會產生多大的擾鄰問題,而是道德價值觀的不同見解;性工作做為一種商業活動,自會選擇有客源與支持網絡的地方工作,例如商業區人潮多的地點,及過去歷史自然形成、地方包容度較大的地點,並非隨處皆適合營業。

話說回來,對於專營性交易的場所可能帶來的外部影響,舉凡安寧、人身安全、外顯招搖程度等議題,如何處理一般居民的疑慮,更得用智慧找出因地制宜的妥適策略。內政部所提的「排除住宅區設工作室」只提供了用硬性的法規以「他律」的方式進行管制,軟性的自律機制,如性工作者的工作倫理、回歸地方的協調機制卻缺乏配套。且台灣住商混合的情況如此普遍,社區若真發生爭端,要怎麼處理?這恐怕才是問題的核心所在。

據這幾年對地方的認識,許多鄰里長也都練就了一身平衡居民反彈,與性交易生存空間的協調能力,公寓大樓的自治規約也可以自訂規範,這種在地的彼此尊重,才是最可貴的地方。另外,社維法裡也有一些關於公共安寧的條文,將來警方遇到申訴,是不是能確實介入調查並執法,讓社區居民的權利可以被保障,也讓衝突的兩造有各自辯駁和協調的空間。

性工作者與社區之間的關係不是零合遊戲,性工作者除罰化後,有利於形成工會組織、自律,政府需要配套,公寓大廈管委會、鄰里長等社區網絡得搭配協調,甚至必要時警政系統的協助,就事論事,才能有兼顧公眾利益與性工作者工作權的進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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