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澄社評論 2009/12/18

劉靜怡 (作者為台大國發所法律組副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日前美麗島事件三十週年,評論界不乏慨嘆社會對於這個台灣人權史上的重要事件過於漠視或毫無記憶者,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 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正式施行的社會意義,又似乎因為「景美人權文化園區」發生的衝突事件而遭到忽略。究竟,在今天的台灣,執政者誓言維護的「人權」,該 扮演怎樣的角色?

     倘若人權真要成為台灣社會「文化」根深蒂固的一部分,我們更需要的是執政者對於人權的「示範」與「落實」,而且是在政府具體政策和日常措施中的「示 範」與「落實」。否則,執政者的儀式性行為,頂多也只能被認為是在特定史觀主導下,阻擋台灣社會徹底地尋找歷史「真相」與追求真正「和解」的謀略。如此一 來,年年行禮如儀的道歉,不但無助於落實人權、充實人權文化,反而只是將人權當做道德裝飾品,以藝術做為便宜行事的出路,邊際效益終將快速遞減,甚至令人 麻痺或反胃。

     人權要真正內化為社會文化的一環,固然要從最需要受到「權力節制」的政府做起,然而,避重就輕的檢討報告、洋洋灑灑卻失之瑣碎的兩百多項法令缺失清 單,展現的是馬政府慣用的宣示手法,令人擔憂的則是其落實人權的決心究竟有多高。尤其在宣示總統府將成立「人權諮詢委員會」的同時,似乎完全忘了該徹底檢 討去年台北江陳會期間所採的種種維安措施,如何嚴重限制兩公約所規定的基本人權,也不願清楚說明目前行政機關如臨大敵地規劃台中江陳會的維安措施之際,「人權」考量何在。

    「政府如何對待自己的人民」,是檢驗一國人權水準的第一步,當政府不以維護人權的角度和執法方式,來看待異議表達意見和集會遊行的基本 權利時,再多的法令檢討和人權教育措施,終將是笑話一場。當政府在兩岸關係的處理上,不僅對於人權保留條款的建議置之不理,甚至一邊以資訊不公開、迴避法 治規範和國會監督的不透明方式,處理諸如兩岸金融相關協議,一邊還大言不慚政府修訂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決心時,誰來回答人民財務保險等資訊隱私,到底受到何 種程度保護的人權問題?如果上述如此簡單的人權提問,都不是政府在乎的議題,那麼,馬總統口中的人權,也不過就是政客間互相交易的犧牲品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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