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標題:環境人權之探究

內容摘要:  一、前言

  隨著全球暖化對人類生活、氣候變遷、地球生態等帶來的劇烈影響,環保意識、永續發展的概念逐漸受到重視。在國內,八八水災讓民眾親身感受到大自然的力量,也引發更多國人對於如何在文明發展

原文出處:http://www.npf.org.tw/post/1/6863

 

 

內政(評) 098-240 號

December 23, 2009

環境人權之探究
助理研究員 鍾寶慧
關鍵字: 新興人權 環境人權 永續發展

  一、前言

  隨著全球暖化對人類生活、氣候變遷、地球生態等帶來的劇烈影響,環保意識、永續發展的概念逐漸受到重視。在國內,八八水災讓民眾親身感受到大自然的力量,也引發更多國人對於如何在文明發展及生態永續發展之間求得平衡的反思;國際上,儘管全球暖化並國際議程上的新議題,但是各國卻因仍囿於自身的利益考量,以致無法在減碳問題上取得共識(此情況可從甫結束的哥本哈根會議明顯看出)。未來,除了持續透過民間力量由下而上督促政府採取更積極的行動之外,或許可透過環境人權的確立及落實,賦予政府及民眾重視生態保護及發展的權利與義務,提升相關工作之成效。

  二、環境人權的概念

  環境人權屬於新興人權之一,在討論環境人權之前,有必要先從新興人權的概念談起。新興人權之所以是新,是因其與傳統人權的差別,兩者最大不同處在於,傳統人權著重的是個人權利、新興人權則著重於集體權利的保障,其包括發展權、和平權、人類共同遺產權、環境權等概念。新興人權亦被稱為第三代或第四代人權,不同於第一代人權對於個人消極權利之保障、第二代人權為積極人權為訴求(即要求國家積極作為以增進人民各項權利),第三代人權指涉的人類生存條件的「連帶關係權利」(周繼祥,2009)。

  環境人權(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的概念其實早在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中奠定其根本思維;其後,隨著人權、環境運動、生態學等三股思潮的蓬勃發展,而更加受到重視,並在1972年於斯德哥爾摩所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中明確化其概念。該宣言指出「人類負有為現在及將來之世代保護環境之責任。」,點出了環境正義(Environmental Justice)的概念。

  環境人權的特性在於,其並不區分年齡、性別、中族、宗教,每個人皆會與環境權發生關係,並具有跨領域、跨世代正義(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的性質。在「環境屬於公共財」的概念下所發展出來的「環境人權」,確立了下列的想法:沒有任何人可以獨占或支配環境的使用,更沒有人擁有消耗、破壞環境的權利;因此,人人有義務維持、促進環境永續發展;作為公權力執行者的政府,更是有義務制定相關政策及措施,不僅消極地保護環境,還要積極地促進並創造更佳的環境。正因為環境人權可以確立這層權利關係,民眾有權要求公權力介入,使其免受環境破壞之惡果;而如果政府未能做到,便屬失職。

  三、發展潮流

  正如人權的發展潮流,環境人權的發展也以法制化(legalization)為目標,尤其是追求將環境人權列入憲法保障範圍之中,例如:瑞士憲法、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便是將環境人權列入憲法的例子。日本則曾在公害防治條例中指出「任何人不得從事對自然及生活環境破壞之行為。」(於幼華、張益誠,2002)在我國,則是透過水土保持法,其他公害防治相關法規、永續發展宣言及行動計畫的方式實踐環境權 。

  四、面臨問題

  我國在環境人權的發展上面臨下述問題:(一)環境人權的概念較為抽象,較不容易引起大眾的回響;(二)部分論者擔心環境人權將使人權過度泛化而反對納入環境人權;(三)環境議題與經濟發展有其根本上的衝突,經常成為被犧牲的項目;(四)環境人權的保障上,最終仍需落實到法規、政策面,但是我國主管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的機關卻未整合起來,未來實有加速行政院組織改革,成立環境部,才能整合思考、推動我國的永續發展工作。

  五、結語

  在國際新興人權入憲化的潮流下,為與國際人權發展接軌、健全我國人權制度,我國亦需逐步推動之。在人類多次苦嚐多次天然災難下,環境人權的推動顯得更具必要性,我國實應更積極推動之,展現我國對於環境人權之重視,建立我國在此議題領域上之影響力,讓國際看見台灣的軟實力。

參考資料

周繼祥,2009/9/18,〈基本人權保障之健全化〉,發表於「我國憲政體制問題及改革方向」研討會。

於幼華、張益誠,2002,〈2002年台灣環境人權指標調查報告〉,網址:http://www.cahr.org.tw/weball/HRindicator/10.htm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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