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公投兩套標準/美牛行 ECFA不行

◎ 黃帝穎

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昨天認定「美牛輸台、重啟談判」提案符合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重大政策」複決事項,值得肯定,但卻凸顯出馬政府認定人民公投提案的兩套標準與違法問題。

四個月前,行政院公審會審查民進黨「台灣與中國簽訂ECFA,應交付人民公投」的連署提案,卻空泛指稱提案非屬「重大政策」而將該公投案駁回,但行政院經濟部、中經院從去年七月底開始陸續發布ECFA政策評估報告,詳就ECFA政策方向做具體討論,並進行內容與影響分析,馬總統也一再宣示簽ECFA勢在必行,因此,簽訂ECFA,本來就是馬政府的重大政策,民進黨提案完全符合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規定,但馬政府卻為了欺瞞民眾、反對民進黨的公投連署,而認定簽ECFA不算是重大政策,吾人不禁要問,難道要像台美議定書一樣,等簽完協議再來毀約、道歉、赴美解釋,才會變成重大政策?

再者,美牛輸台僅涉及少部分農牧產業問題,但簽訂ECFA所影響產業包括:服務、農漁、金融、交通、紡織、科技、石化、製造等各個層面,關係台灣整體經濟秩序與國家發展,但馬政府只認定美牛問題是重大政策,ECFA卻不是重大政策,請教馬總統,什麼政策才夠「重大」?判斷標準是什麼?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明文「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即法治國的「行政自我拘束原則」,要求政府做事不能兩套標準,否則違法,但馬政府對人民公投提案的審查,認定ECFA案不是重大政策、不能公投,而美牛案是重大政策、可以公投,有沒有兩套標準?確實「依法行政」?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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