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器官捐贈的新策略

【中國時報A14/時論廣場/謝世民(作者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將來民眾若願死後捐出器官,健保局就會直接在健保卡加上註記。由於我國目前採取知情同意勸募制度,這項新措施是否會增加器官的捐贈率,值得觀察,但不宜樂觀。根據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李伯璋教授的統計,我國可移植器官數量嚴重不足:今年截至九月十三日為止,計有七五六九人等待器官,但可供器官移植的屍體僅有一五○例,供需嚴重失調。 

從救人義務(拯救器官衰竭者的生命)、降低健保的負擔(據估每年洗腎費用約佔健保支出之七%)、提升病患的生活品質來考慮,不以同意為基礎的「強制徵收屍體器官制」應該是值得政府考慮的備選方案:在這種制度下,任何人(不論貴賤貧富)過世後,器官一律自動成為社會的公共資源,器官供需失調問題自然消失,甚至也可以保護窮人免於被迫販賣器官、解消活體器官捐贈所涉及的倫理難題和性別不平等。 

不過,許多人可能會認為,「強制徵收屍體器官制」有違自由民主社會必須謹守的個人自主性原則,也不尊重死者家屬的態度,各國政府可能也因此恐懼民眾反彈,不敢貿然實施。當然也有可能,政府官員本身其實也相信這樣的制度確有侵犯個人自主性、或冒犯家屬情感的嫌疑。 

這些可能的疑慮,就理據而言,其實相當薄弱,恐怕經不起嚴格的分析。如果政府真的必須妥協,較恰當的選擇應該是「推定同意但可選擇退出制」,而非目前的知情同意制。理由如下: 

就自主性而言,我們誠然必須承認,政府不得代替個人做醫療決定,醫護人員更不得在未經病人知情同意下,實施侵入性的醫療行為(除非病人已經無法表示意思、家屬缺席,而且生命垂危)。因此,許多人通常也會認為,對於如何處置自己的遺體,個人也應該享有類似的自主性:如果我們生前不願意死後被開膛剖腹、想保留全屍入殮,那麼,任何人或政府都必須尊重甚至保護。 

不過,就遺體而言,這裡的尊重和保護應該是原則性的:一旦個人的死因對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例如,為了定罪或發現是否與傳染病有關),國家可以基於合理的判斷解剖我們的遺體。同理,在器官供需嚴重失調的情況下,國家當然可以為了拯救器官衰竭病人的生命而強制徵收屍體器官,因為就人際之間的道德義務而言,我們彼此負有救人義務||除非救人者必須同時做出「代價不小」的犧牲(例如,割斷自己的手臂或財務破產)。 

要推翻或質疑這裡的人際義務,任何人都必須說明為什麼「不能全屍入殮、死後器官被國家強徵」,對個人或家屬而言,是個「代價不小」的犧牲。不過,這並非易事:我們可以理解家屬情感上的不捨,但是,若非訴諸某種宗教信仰,一時情感上的不捨並不必然表示那是「代價不小」的犧牲,畢竟任何人的遺體在死後,不是很快就化為灰燼,就是很快腐朽、回歸自然。然而,就人際道德而言,訴諸宗教信仰並不足以限縮自己救人義務的範圍。 

如果這樣的人際義務確實存在,那麼,要鬆動國家強制徵收屍體器官的正當性,我們就必須說明為什麼國家並不宜強制貫徹此一人際義務。對此,我們能夠想到最強的理由應該是:一個真正尊重個人自主性的國家,必須允許人民在某類事情上有「犯錯」的空間,而基於「宗教信仰」不同意國家強徵自己死後的器官,可能就屬於這類的事情。若然,即使政府不宜推行「強制徵收屍體器官制」,也不應該維持目前的知情同意制,而是應該改採「推定同意但可選擇退出制」(向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時、法國、奧地利、挪威學習),徹底解決我國器官供需失衡的困境。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11207005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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