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學如何與身處的社會互動:一個台灣哲學家的嘗試/謝世民

  政治哲學家可以研究非常抽象的問題,如「甚麼是政治?」、「參與政治是美好人生之構成要件嗎?」、「合乎正義的政治社會是否可能在人間出現?」;也可以研究相對而言較具體的問題,例如「在什麼條件下、針對什麼問題,民主決定具有(如果有的話)正當權威(因此,該社群的成員即使不同意也有義務遵守,而且/或別的社群也有義務尊重)?」,「為什麼性別歧視、種族歧視是不合乎正義的?」。在特定社會中工作的政治哲學家還可以研究(通常也會關心)非常具體的政治問題,以台灣為例,譬如「台灣人民是否有權利去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居住在台灣社會的原住民族是否有權主張政府歸還各民族過去被統治者強占去的土地?」、「ECFA是否應該透過公投得到多數人民的支持才具有政治正當性?」、「什麼樣的民主對台灣社會不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這些問題,不會因抽象程度不同,而具有不同的重要性。我傾向於持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所倡議的包容態度︰我認為,對台灣社會而言,這些問題同樣重要,在台灣社會工作的政治哲學家,可以因個人能力、興趣、訓練而分工,但不因所處理的問題在抽象程度上不同,而有貶低或批評同行的理據;具體的問題,甚至實踐的策略(和變革的方案),要想得透徹,一定會觸及有待釐清的抽象概念和價值,只要大家在各自關心和設定的問題上,把研究做好、嚴謹地論證自己的答案或方案,那就是資源,那就會對同行(包括在其它社會工作的政治哲學家)和自己的社會有用,只是遲早而已。 

  不過,這種強調抽象/具體相依的籠統說法,雖然正確,但恐怕難以令人十分滿意。在台灣工作的政治哲學家,時常被要求去證明自己確實有存在的理由︰去「具體地說明」自己關心和研究的問題「如何」與台灣社會相干或「如何」對台灣社會有用。這種要求是非正式的,是一種氛圍、一種質疑的眼神,特別當學生來找我討論、釐清自己是否決定要投身政治哲學的研究行列時,或者遇見其它學門的學者時,我都感覺得到。我自己並不認為這是不公平的要求,畢竟我工作的條件是台灣社會提供的,至少我必須努力去把自己工作的意義和價值做個定位,和社會對話,接受這個社會的公評。當然,任何這類的說明總是有其極限的,因此,我也希望社會有最大的容忍度,即使在政治哲學對台灣的意義和價值未臻顯明之際,能夠保持耐心,以免扼殺了政治哲學家可能的貢獻。 

  基於這種相干性的考慮,我嘗試以「台灣社會的公共哲學」來稱呼一種自己正在發展的政治哲學︰它是一套為台灣社會、為「主權完整但不穩定」的憲政民主社會而建構的政治哲學。這套哲學的內容,尚待開展之處甚多,在此先略述幾個重點。就憲政民主這個部分,我的理解是自由主義式的︰ 

  一、政治體制,作為社會產生集體決定的一套程序,必須合乎民主。 

  二、集體決定(以及獲得集體決定授權的政治決定)不得不利於政治體制的民主化。 

  三、集體決定(以及獲得集體決定授權的政治決定)不得侵犯個人的基本權利。 

  四、現行的政治體制是否合乎民主、集體決定(以及獲得集體決定授權的政治決定)是否不利於政治體制的民主化、是否侵犯個人的基本權利或背離其他重要政治價值(如機會平等或分配正義或正當程序或法治或共善),社會成員之間不可避免地會有爭議,雖然這些爭議本身,並非集體決定所能置喙,但現行的政治體制是否應該調整、或過去的集體決定是否應該取消或修正,大家仍然應該尊重現行的政治體制,依照現行的政治體制所規定的程序來決定。 

  五、如果一項集體決定不利於政治體制之民主化、或侵犯了個人的基本權利、或背離了其他重要的政治價值,那麼國家強制貫徹這項集體決定、或依據這項集體決定行使強制力,其正當性便有不足。 

  我認為這種自由主義式的理解已經是台灣社會人民的共識了。這樣的共識使得台灣社會的政治體制在一定程度上合乎民主,而且也使得通過此一體制而產生的集體決定大部分都沒有不利於民主化、沒有侵犯個人的基本權利、沒有背離其他重要價值。瑕疵和錯誤當然還是存在的,因此改革或變革永遠必要。就憲政民主這個部分,台灣社會的公共哲學,作為一項哲學計畫,主要的任務在於針對上述大家彼此有共識的價值或原則(民主、個人基本權利、機會平等、分配正義、政治正當性……),提出更為明確的詮釋,深化我們對這些價值或原則的理解,並說明為什麼憲政民主社會的成員最有理由優先訴諸這些價值或原則,作為他們參與政治、公開證成其決定的依據。 

  由於學術訓練的背景使然,我個人在思考如何建構台灣社會的公共哲學時,受到羅爾斯和德沃金影響很大。他們的著作豐富了我對憲政民主的理解。我個人從閱讀羅爾斯與德沃金的著作中得到這樣的結論︰憲政民主社會的成員應該都是政治哲學家,至少都應該針對「憲政民主的價值何在?」、「憲政民主為甚麼值得我們去捍衛?」等問題,有所反思,去形成一套自己認為他人也可以合理接受的憲政民主觀,或去形成一套自己認為最佳的憲政民主觀;具備這種反思的能力,並且無時不善加運用,以避免恣意的政治決定,若不是憲政民主社會公民的道德責任(相對於法律責任),那應該也是大家可以相互期許的公民理想;而以政治哲學作為專業(或謀生)的人,在憲政民主社會裡,他們的角色則在於為這樣的反思提供理論資源;而如果做的好,專業的政治哲學家應該可以深化憲政民主社會整體的自我理解,有助於憲政民主社會的自我完善、鞏固與穩定。我相當認同這些結論,也認為羅爾斯和德沃金的著作本身就是「做的好」的典範。他們所倡議的理論(而不是西歐北美任何具體的社會)是我自己在設想憲政民主社會時的主要依據︰滿足羅爾斯正義兩原則或德沃金資源平等觀的社會,「大概」就是最理想的憲政民主社會了。至於憲政民主社會(以最理想的形態出現時)是否就是(盧梭心中想到的)人類「能夠」建立的、最好的一種社會,則是另外一個問題,不過,我目前並不懷疑。之所以不以當今西歐北美的社會作為我設想憲政民主社會的依據,主要是因為這些具體的社會多少還是不夠理想,至少從羅爾斯或德沃金的理論來看,還不夠理想。 

  不過,台灣社會的公共哲學也承認,台灣社會雖然是一個憲政民主社會,但卻是個主權不穩定的憲政民主社會。說明台灣社會應該依據什麼原則在主權不穩定的條件下完善其憲政民主大業,是台灣社會的公共哲學之另一項任務。 

  在此,讓我解釋一下為什麼以「主權完整但不穩定」去定位台灣社會。首先,所謂「台灣社會」,我指的是1949年之後,台澎金馬地區所形成的社會。台澎金馬地區在1949年之前並不構成一個社會。台灣和澎湖二島在1945脫離日本殖民統治,因國共內戰之故,才和金門馬祖在1949年之後逐漸形成一個社會,而由中華民國這個政治組織統治將近60年。台澎金馬這四個島嶼在1949之前只是四個地理位置接近的島嶼,並不具備任何有意義的統一性,因為在1949之前,這四個島嶼所構成的地區在血緣、文化(語言、宗教、習俗)、或政治的面向上,如果有共同性的話,這樣的共同性並不足讓這個地區具有獨特性而必須被作為一個整體來瞭解和認識。不過,1949年之後,台澎金馬地區構成了一個政治社會,因為它具有了政治的統一性︰這意思是說,這個地區有了集體意志,而且它的集體意志是由國家這種政治組織(中華民國)的決定和行動來展現的。在台灣社會已經存在60年的此刻,我們可以合理地將它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至少就政治的層面而言,我們應該將台灣社會當成一個憲政民主社會來瞭解。因為,就現況而言,目前不論世界各國是否承認中華民國(因為多數國家不承認中華民國,因此台灣社會缺乏國際法主權),台灣社會不折不扣是一個以憲政民主國家這種政治組織來建立公共秩序的社會,不僅存在於台澎金馬地區,而且它的政府有能力不讓外來因素介入統治結構之設定與統治權之行使(因此,台灣社會具有西伐利亞主權):就體制的形式而言,從解除戒嚴算起,台灣是一個憲政民主社會已經有20多年了。 

  中華民國的主權完整,對台灣社會的絕大多數人而言,毫無疑問。過去60年,如果說台灣在政治上有什麼成就的話,其中至少有一項應該是:主權、人權與民主已經是社會的政治共識了。雖然兩大政黨對於人民的政治共識,也許存在著南轅北轍的理解,目前大家原則上都會同意,政府必須發展經濟,提昇人民福祉,但絕對不能以矮化主權、弱化人權保障、抑制民主為手段;政府必須時時刻刻伸張和捍衛我國的主權,但也不能不計代價,犧牲民主和人權。不過,由於中國對台灣主張主權,以及台灣社會一定比例的成員並不排除將來和中國統一(馬總統甚至說中台之間不是國與國的關係,而是區與區的關係),因此,我們必須說,中華民國的主權雖然完整、不容矮化(這是共識),但是不穩定︰台澎金馬地區有可能會失去政治的統一性,不再是個政治社會、不再有「由國家的決定和行動來展現台灣社會的集體意志」這回事,甚至不再有「台灣社會的集體意志」這回事。或者說,台灣社會是「主權不穩定」的憲政民主社會。依我的觀察,最讓台灣社會多數人感到共同焦慮的,正是「主權不穩定」這件事,而在台灣工作的政治哲學家也理當去正視這個焦慮,在理論的層次上去說明︰台灣社會在主權不穩定的狀態下應該依據什麼原則去繼續完善憲政民主的大業,包括處理主權不穩定的狀態本身。對我而言,台灣社會的公共哲學的重要任務,便在於為主權不穩定的憲政民主社會建構最高的政治原則,並說明這些原則的合理性,而我也呼籲在台灣工作的政治哲學家公開去介入這個辯論、去挑戰或回應這項哲學計畫。在台灣社會提倡憲政民主的政治哲學,最常遭遇的質疑是︰這套政治哲學不足以解決台灣社會中最艱難的問題,即台灣社會的主權不穩定,以及潛藏在國家主權不穩定背後的族群衝突。這是個相當嚴肅的質疑,但我不認為,主權不穩定會使得憲政民主的政治哲學失去相干性和重要性。 

  事實上,每個憲政民主社會可能都有自己獨特而困難的問題,(例如,美國有來自恐怖組織的威脅和攻擊、日本的人口老化、兩德統一後的整合),都必須各自在這樣或那樣的困難中繼續完善憲政民主的大業。這些困難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都有可能造成社會分裂,讓每個社會的憲政民主陷入選舉對抗和內戰的狀態,埋葬憲政民主所承諾的一切美好價值,因此不可不慎,但這些問題的存在並不會使得憲政民主的政治哲學(對這些社會而言)失去相干性。 

  台灣社會除了主權不穩定之外,還有其它問題(例如,原住民族長期被歧視和邊緣化的問題,以及過去省籍衝突和白色恐怖所遺留下來的轉型正義的問題)。我們都同意,這些問題應該要在憲政民主的架構下得到解決︰許多人衷心希望,在經過不斷完善化的憲政民主架構下,我們所採行的各項方案,可以逐漸地讓受害族群的成員都能認同台灣社會確實是「自己的」社會。當然,對台灣社會而言,主權不穩定的問題特別令人憂慮︰因為主權的不穩定似乎可以讓其它大大小小的問題都變形成為主權問題,其所衍生出來的對抗和衝突,恐將阻礙憲政民主的自我完善化、不利台灣社會落實公民平等的理想。不過,我們還是必須在主權不穩定的條件下朝著憲政民主的大道上前進,在完善憲政民主的架構和過程中,處理主權不穩定的事實。但這如何可能呢? 

  歷史因素使得台灣社會有主權不穩定的現象,也使得主權不穩定對台灣社會的憲政民主有巨大的負面影響,其中起作用的因果機制相當複雜,有待歷史學家和政治社會學家的研究與說明。但台灣社會應該如何面對主權不穩定的問題,是應然性的,僅僅說明現象出現的來龍去脈,並不是充分的答案。由於過去10年之中,台灣發生了兩次政黨輪替,中國也日益強大,有些論者也許會強調︰經過多年的對抗和衝突,台灣社會對於如何處理主權不穩定一事,已有共識,那就是︰任何改變主權的方案,都必須經過台灣人民的同意;政府也不可以採取「可能會導致主權改變之政經方案」和「會矮化主權的決定和措施」。 

  對此一涉及規範和原則的說法,我並不質疑,但值得注意的是,關於政府的決定和措施,是否違反了這個共識的後半部,在實際案例上(例如加入WHA、簽署ECFA),由於涉及到判斷和詮釋,政黨之間的爭議(不一定都是出於惡意扭曲政敵或故意欺瞞民眾)都相當大,因此共識的深度不足,也許還有待進一步補強的必要。不過,我們也不能排除說,除了政治角力和訴諸社會公評之外,其實不存在可以作為共識對象而又可操作的驗證標準。不可否認地,主權不穩定狀態所產生的分裂,往往在這些爭議的時刻顯現。台灣社會是否能夠克服這種分裂,或者不讓這種分裂的存在成為「問題」,決定於公民的品質。關於如何提升台灣社會公民的品質,我稍後再論。至於這個共識的前半部,由於還沒有機會適用,因此政黨之間還沒有爆發爭議,不過,我認為,為了尊重少數人(反對改變主權者)的政治自由,任何改變主權的方案都必須有恢復原狀之條件的但書(例如,主權改變若干年後,每隔若干年或在一定人數之連署要求下,台灣人民應再次舉行公投確認或恢復原狀)。這項但書的主張,來自於我對憲政民主的理解。 

  在憲政民主社會裡,一般人都會同意,在論證和決定公共事務時,大家必須根據事實、提出理由,說明自己的立場。然而,對於公共事務,尊重事實、講究理由,並不會保證我們的立場會趨於一致。這是因為我們除了對於相干事實的認定會有差異之外,我們對任何被提出來的理由,反應有時也不盡相同。一個人所提出的理由是否真的具有效力(force; validity; weight),以及如果有,具有多大的效力,我們並沒有先驗的或不證自明的答案,每個人最後僅能依自己對理由以及議題本身的瞭解來定奪。這種對於理由效力的爭議,會出現在各個層次的公共事務上,甚至對解決爭議的程序應該是什麼也是如此。事實上,在憲政民主社會裡,我們不僅有以上這些爭議,我們還爭議價值的最終來源、美好人生的本質、道德對錯的內容、正義的標準……。 

  不過,有爭議並不代表沒有正誤可言。憲政民主社會,針對有必要產生集體決定的議題所做的決定,若要具有正當性,在程序上必須賦與人民參與決定之權利,包括享有自由去鼓吹說服多數人一起去推翻、改變已經產生的集體決定。這種自由,我稱之為「平等的政治自由」。上述倡議恢復原狀的但書,理由即來自於平等的政治自由。平等的政治自由之所以重要、需要保障,乃是因為它使得台灣社會的成員可以透過參與政治過程,提出充分的理由,贏得多數成員的支持,合理地去修改這個社會的體制(但不可以藉此剝奪成員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否則就是不合理的修改)。例如,如果我們可以提出充分的理由說服足夠多的社會成員,便可以修改有關墮胎、安樂死、死刑的法律。以這些法律為例,主要是因為這些是涉及生死決定的重要法律,而對於涉及生死決定的法律,許多人有非常強烈的意見。這些人可能非常不滿意目前台灣社會在這些方面的法律,現在可能也沒有足夠的力量說服足夠多的人來改變這些法律,但是他們並非毫無機會:台灣的社會體制為他們的政治立場留有空間。因此,即使目前的法律規範,就他們的道德觀而言並非合理,但他們不能僅就這點而說這個社會體制不具正當性或背離社會正義。未加但書的主權改變原則,將使得反對主權改變的少數人無法恢復原狀。也就是說,台灣社會一旦改變了她的主權,那麼在接受新的政治關係時,我們所接受的某一部分社會體制,將來是無法被更動的:不論以後有再多台灣社會的成員認為有充分的理由應該要更動這些部分,還是無法像修改墮胎、安樂死、死刑的法律一樣,去修改這部分的規範,我們還必須得到大陸的認可才行。換言之,若缺乏此類恢復原狀的但書,台灣一旦與大陸建立某種政治關係,那麼某些成員便在一定程度上被剝奪了憲政民主所要保障的政治自由,因此便並不具正當性。 

  我必須承認,這個但書的說明和辯護,在某個意思上,無法「解決」主權不穩定的問題。台灣社會的政治人物或政黨曾經(將來恐怕也還會)藉著指控政敵的「統獨立場」或「國家認同」去競逐政治權力;也有民眾確實會出於統獨立場或國家認同的考慮而投票。這是台灣社會的現實。作為社會實在的一部分,國家認同分歧和統獨爭議不是任何哲學理論可以消除的現象,因為理論終究是理論,理論必須被接受之後才有力量。因此,我所倡議的公共哲學,作為理論,本身無法消除台灣社會裡的國家認同分歧和統獨爭議,並不足怪。值得我們正視的問題應該是︰就國家認同分歧和統獨爭議而言,一旦一套憲政民主的政治哲學被接受了之後,人的態度和行為是否會改變、社會體制是否會有所調整、構成問題的社會實在是否會跟著消失?如果不會消失,是否還構成「問題」?以及,這套哲學理論是否「可能」在社會實在未產生變化的情況下被接受? 

  這些都是需要進一步分析的問題,是倡議台灣社會的公共哲學者不能迴避的。但說來慚愧,我自己並沒有很有系統地去思考這些問題。不過,公民教育無論如何都是不可或缺的手段︰畢竟,憲政民主終究要通過人的理解來落實。以下我以政治哲學家對公民教育可能的貢獻作為結束。 

  對憲政民主的價值有能力反思、有所反思,我稱之為憲政民主社會的「哲學家公民」(相對於「哲學家皇帝」、「哲學家國師」、「專業政治哲學家」而言)。哲學家公民首先必須認識到的是,憲政民主社會存在大量的合理爭議︰尊重事實、講究理性的公民,在面對許多社會、政治、經濟議題時,即使經過充分的審議與溝通後,並不一定會有共識,甚至也不一定會形成紮實的多數。因此,如何面對合理爭議,如何在合理爭議中做出具有正當性的政治決定,構成了憲政民主社會的一大課題。意識到這個課題的存在,以及可能的解決之道有哪些,並且能夠反思甚麼樣的解決之道相容於(或不相容於)憲政民主所要保障的價值,是哲學家公民非常重要的基本素養。當然,哲學家公民並不是意識形態的奴隸,憲政民主本身是否真的值得捍衛,也在他們反思批判的範圍內,因此,我們不能排除說,哲學家公民經過反思之後,發現憲政民主(在最佳的理解下)並不值得捍衛(憲政民主沒有價值),或認為自己更有理由去捍衛其它的社會政治體制(這些體制更完整地實現憲政民主所欲保障的價值)。不過,沒有排除這個可能性,並不代表台灣社會現在有理由放棄憲政民主。 

  哲學家公民不是天生的,而是需要訓練的。先不談訓練,我們可以很確定地說,一個憲政民主社會的成熟度或優質度,決定於哲學家公民的多寡。就我對台灣社會的觀察,雖然學術界對羅爾斯和德沃金的政治哲學並不陌生,但我不確定台灣社會目前有足夠多的哲學家公民。不過,台灣社會應該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意識到培養哲學家公民的重要性了,因為知識界大致上都能同意,憲政民主不能只是形式主義,憲政民主制度必須由具有憲政民主素養的公民來實踐,才可長可久,可大可遠。也許我們可以說,將選民轉化成哲學家公民,一直都是台灣知識界、教育界認為重要的目標,但在具體的做法上,各方還在摸索、實驗︰台灣的憲政民主歷史畢竟並不長,威權的烙印仍在,實踐累積的經驗還相當有限,再加上升學主義的遺毒尚未消去,要看到哲學家公民的大量出現,恐怕還需要一段時間。 

  但整體而言,我並不悲觀。就我所知,教育部最近在考慮推動一些計劃,想要在提升公民的民主素養方面有所作為,例如,鼓勵大學教師去設計相關的通識課程,以培養公民具備參與民主審議、面對合理爭議所需之知識、技巧與美德。因為是個實驗性的計劃,屆時會有甚麼課程、成效如何,要一段時間後才能知道,而如果到時候有評價不錯的課程和教學方式,那麼下一步就會推廣。沒有一套轉化選民的訓練,哲學家公民將是一個空的理念,因此即使是實驗性的,我認為這類的計劃還是一個很重要的嘗試和起點。台灣的大學數量相當多,幾乎每個想進大學的年輕人(如果在經濟上沒有太大的困難)都可以如願,而中學教育仍然難以擺脫升學主義的糾纏,年輕人若在大學裡有機會接受一些正式的訓練,產生對哲學家公民的認同和自我期許,那麼台灣未來才可能避免憲政民主形式化的危險,或者說,一個優質穩定的憲政民主台灣才有可能。而就訓練而言,我們必須承認,歐美社會的公民教育可資借鏡之處甚多,他們在這方面的課程設計通常係透過討論幾項存在合理爭議的具體問題(例如,代理孕母、性工作/賭博除罪化、廢除死刑、同性婚姻、仇恨言論自由、非核家園、國民年金、選舉制度、賦稅制度),去啟動學生獨立思考與理性批判之能力,去誘導學生自覺地去反思民主審議的意義與價值之所在,而讓學生逐漸習得面對和處理合理爭議的民主精神。我相信,在教育部的鼓勵下,我們大學裡的教師應該有能力和熱情去參與這個轉化選民的工程,而專業政治哲學家更是沒有缺席的道理。作為專業政治哲學家,我們必須參與這樣的轉化工程,至少要去研究、評估這些合理爭議背後的各種論證,甚至去介入這些爭議,提升公共討論的品質。就轉化選民成為哲學家公民這項工程而言,專業政治哲學家的潛在貢獻相當大,我個人也非常期待台灣社會專業政治哲學家的人口數能夠增加。

  謝世民,執教於中正大學哲學系,專攻政治哲學與道德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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