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爆竹煙火」四處流竄(程仁宏)

2010年01月19日蘋果日報

 

自民國94年9月迄98年9月底計49個月,國內自中國大陸進口爆竹煙火總量達3萬7343公噸,平均每日進口量約達25.4公噸以上。易言之,每日約有裝載達前開數量爆竹煙火物品的運輸車輛穿梭於各式道路。然經查高雄市監理處、台北市監理處及交通部公路總局發現,該等運輸車輛未曾有路邊攔檢紀錄,致開放進口爆竹煙火4年餘,竟僅有2件業者曾依規定申請運輸車輛通行證,肇生滿載具爆炸危險性物品的車輛,其裝備、行駛路線均未經許可,相關安全注意事項亦乏主管機關促請注意,無異如不定時炸彈四處流竄,為禍公共安全甚鉅。

中國煙火缺乏管制

經監察院自消防署提供之民國95年12月至98年10月間計1030筆爆竹煙火進口報單暨倉庫儲存資料中,隨機抽檢206筆(抽樣比率20%),發現59筆(不合格率29%)儲存倉庫之累積總火藥量超出容許限值,顯見消防署除疏未對國內進口業者爆竹煙火儲存倉庫累積火藥量,建立勾稽查核機制,亦未督促地方消防主管機關,確實辦理封存、清點作業,尤其國內各消防主管機關竟未曾有處分紀錄,顯見各地方消防主管機關每月檢查作業之草率,有流於形式之虞。 
目前國內合法爆竹煙火製造工廠計14家,其中12家皆提供廠內場所予進口業者租用。但進口業者租用合法工廠之儲存場所,倘因管理不善或進口爆竹煙火品質欠佳而釀災,消防主管機關竟僅處分合法工廠之管理業者,進口業者卻可免卻《爆管條例》相關行政處分甚或相關刑事責任,顯欠合理。 
世界主要國家輸入之爆竹煙火產品係以中國大陸為大宗,國內目前市售之一般爆竹煙火產品,產自中國大陸製造者亦高達9成以上,進口量尤呈逐年成長趨勢,其品質良窳攸關國人使用及施放安全甚鉅。然消防署迄未建立進口爆竹煙火源頭工廠之勾稽查核及實地查證程序,致難以確保國人施放安全及本土業者權益。 
近10(民國87~97)年,國內發生爆竹業爆炸災害26件次,計死亡48人、受傷89人,此等公安事故一再發生,嚴重戕害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已經到了事態嚴重的地步,內政部自應該加強督促消防署暨各地方消防主管機關,落實爆竹煙火管理及查處之責。 
值此年關將近,各地為迎接農曆春節迎神廟會暨各式慶典,爆竹煙火勢將巨量進口之際,內政部尤應督促消防署落實進口爆竹煙火業及其儲存場所儲存量、運輸行為之勾稽查核及管制作為,俾維護公共安全,讓全國民眾平平安安歡度春節。 

作者為監察委員、消基會第13屆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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