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政實務看地制亂法

自由時報◎ 陳菊

根據我國地方自治法規,鄉鎮市是地方自治團體,區公所則只是派出機關。鄉鎮市長擁有獨立自主的事權與財政權;區長的職責則只是反映民情,及如實執行市府政策與命令。

以與民生關係甚鉅的清潔隊業務為例,在高雄市各區隊都由市府環保局統一管轄,區長並無指揮權限;而在高雄縣,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包括人事與業務皆受鄉鎮市長指揮調度。此外,鄉鎮市公所擁有獨立的財政支配權,並享有稅收的分配,而區公所並無財政權。

而在五都改制以後,那些依據地制法延任區長的鄉鎮市長,一方面除無法享有實質的政務權力之外,另一方面卻又不受市長的指揮、執行命令,不僅侵害民選首長的人事權與責任政治的精神,實質上也造成我國地方自治體制的混亂。

同時,誠如許多法政學者所指出,區長直接延任,既未通過市長任命、未通過國家考試任官,也未經民選,完全違反憲政原理的「國民主權」原則。而這絕不只是破壞抽象的法理,更直接造成市民權益的損害。

未來直接延任的區長,不用理會市府的考核監督,也不用面對選民的壓力,沒有任何做好的誘因,等於讓各區公所空轉四年。何況,區長每年都需要民政局考核績效。若是績效不彰、考績不好,無論是市長或局長都無法將其調整調動,豈不是對不起絕大多數奉公守法的公務員?

要特別說明的是,我們反對區長直接延任,並不是對現在鄉鎮市長表現的否定。以大高雄為例,有將近三分之二的鄉鎮市長可直接延任,其中亦不乏表現優越者。若將人事權留給未來高雄都的市長,政績操守卓越的現任鄉鎮市長,我們仍然可以擇優任用,為市民謀取最大的利益。

對執政黨罔顧人民權利與憲法精神,通過如此惡法,作為地方首長,我自當明確表達譴責,並支持對地制法修正條文聲請釋憲。(作者為高雄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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