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風爸、多障弟…我也要休假

【聯合報╱張恆豪/台北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北縣三峽)】

 2010.01.21 03:22 am

前幾天勞委會擬定家事服務業勞工勞動權益保障法草案,未來看護工包括外籍看護工將適用勞基法。然而這個被身心障礙團體與移工團體視為「弱弱相殘」的法令牽扯了三個問題:一是照顧工作的本質與計算,二是家庭照顧者的勞動與工時,三是照顧公共化的議題。

我有全職工作,家有三個人要照顧:卅歲患腦性麻痺多重障礙的弟弟、中風後輕度失能的父親及七個月大的女兒。平常沒有跟父母同住,女兒自己帶。父親由七十歲的母親照顧。弟弟住重殘養護中心,一個月回家度周末二到四次。周末,只要弟弟回家,我們就儘可能回家分擔母親的照顧工作。沒有請外籍看護工。一是母親無法接受,二是家裡沒有空間。

照顧工作是很辛苦的,而且必須長時間的投入。問題是照顧工時怎麼計算?外籍看護工推著要照顧的老人去公園找同胞聊天算不算工作?家庭照顧者夜晚起來處理失能老人的突發狀況算不算工作?新的法令出來了,前者當然要算,也應該要算。那後者呢?

如果外籍看護工的照顧工時很難計算,家庭照顧工作者的工時更難計算。有照顧需要的家庭往往必須全家投入。以我家為例,只要弟弟回家,就是沒完沒了的照顧工作。周五下午我必須提前下班接他。一回家,老婆負擔大部分的家事。我負責幫弟弟洗澡、跑腿開車帶爸爸及弟弟看中醫、去賣場買較重的日常生活用品,還要幫忙顧小孩。母親要幫弟弟把屎把尿、三餐餵飯。她累了或有事要辦,就由我接手。還有三不五時的各種突發狀況。每次帶工作回家,等到老的小的上床睡覺,已是深夜,我也做不動了。

台灣現在有各種居家服務,但能做的很有限。對我來說,就是冒著「不孝」之名沒回家時,母親請保育員來幫弟弟洗澡,周日偶爾帶他上教會。其他大部分時間還是母親做。不是我不願意回家,有時候要加班,我也需要喘息。我無法承擔每周上班五天,周末還要承擔照顧工作。而母親的喘息靠的就是一周三次居服員帶爸爸去復健及一周一次的家事服務員。這些服務之外,家庭照顧者的照顧工作就是孝道、夫妻義務和父母的不捨。

解決之道是照顧公共化。全世界也沒有一個國家將照顧全部公共化。不過兩個方向可以思考:一、以「個人助理」制度取代各種分工精細的服務,讓需求的決定權回到使用者手上。目前體制,各種服務的供給仍有限,大部分工作還是家庭照顧者的責任。二、討論全職工作的照顧者「照顧假」的可能。英國已把支持「有工作的照顧者」視為企業責任的一部分,制度化照顧假。面對人口老化與越來越多的照顧需求,台灣應該考慮擴大對照顧者更多支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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