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監察院

 自由時報 2010.01.21 ◎ 李俊俋

監察院日前以八比三的票數,通過對檢察總長陳聰明的彈劾案,而陳聰明也旋即請辭。監察院在此一時機強行通過彈劾案,不禁令人聯想是馬英九的黑手伸進監察院,也讓人不得不重新思考、檢視監察院的功能與存在的必要性。

其實廢掉監察院,不僅是長期以來民進黨及國內多數法政學者的主張,就連始終堅持五權分立的國民黨也曾有這樣的想法。究其原因,主要在於憲法、法律中對於監察院的職權功能、對彈劾的概念,規定不清楚,以至於監察院功能不彰,屢遭批評只拍蒼蠅、不打老虎,甚或成為整肅異己、打擊政敵的工具。

一、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九十七條、增修條文第七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然監察權與司法權或隸屬國會的監督權,卻始終混淆不清。監察權與司法權完全不同,後者屬法律責任的審判,由專業人員執行,其對象是一般民眾;而監察權乃是代表人民監督公務人員,追究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但一般民主國家是將監察權併在國會(代表民意),我國卻又堅持五權憲法不放,將監察權獨立於立法權之外,導致監察權的行使,沒有了司法調查的利器,也無法代表人民監督政府官員,成為十足的沒有牙齒的紙老虎,以至於功能始終不彰。

二、根據監察法第六條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經二人以上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但如果公務人員「違法」與否,是監委考慮彈劾公務員的唯一理由,監察院其實可以廢掉,因為違法與否是司法部門的職責,為什麼還需要監察院?如果彈劾重點在「失職」,那其標準又為何?「缺少誠實與正直」就是失職嗎?「瓜田李下」是失職嗎?也無怪乎監察院老被批評是只打蒼蠅、政治鬥爭罷了。

本屆的監察院在歷經三年停擺、幾乎忘了它的存在後,如果監察院的存在,只會說大話,看顏色辦事,徒增國庫的負擔,乾脆廢了罷。(作者為前總統府國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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