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冤獄 尚方寶劍何時出鞘?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2010.01.25 04:09 am

太極門掌門人洪道子夫婦等四人,十四年前遭侯寬仁檢察官以「養小鬼」詐欺等理由起訴並遭羈押,日前獲判無罪定讞,並獲冤獄賠償共新台幣一百八十四萬元。期間當事人曾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在九十年做出調查報告,指責侯寬仁調查未盡屬實、未依科學辦案等九大違失,要求法務部嚴懲。

筆者有二個感慨,其一是,監察院九十年要求懲戒,現在都即將邁入民國一百年了,當事人歷經三審無罪定讞,對於監察院要求的「嚴懲」,法務部準備官官相護到何時?

其二是,我國的冤獄賠償法對失職法官與檢察官的追償機制從未憑著良知運作,當然使得類似侯寬仁這樣的檢察官無所忌憚,就算是不當起訴使人無辜繫受訟累,甚至冤獄,將來要負擔冤獄賠償當冤大頭的是納稅人也不是他,有什麼好怕的?

我國的冤獄賠償法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生冤獄賠償的公務員,政府對其有求償權。然而,該法立法五十年,期間賠付了十數億元的冤獄賠償金,卻直至去年底,才終於第一次行使求償權,但這第一把大刀卻只敢拿一位讓人犯冤枉多坐了數天牢的監獄管理員開刀,立下了憲政史上的創舉。

若我們分兩個面向,以冤獄事前防範與事後的補救來看,目前的司法制度都不及格。

在事前減少冤獄,有賴於檢察官謹慎起訴,法官明確判案。制度上也的確有設計對失職司法人員究責的條款,如冤獄賠償法的求償,刑法的「濫權(不)追訴罪」等。只是這兩把尚方寶劍雖利,但在官官相護下,從來不見出鞘,從來沒有一個檢察官因濫權(不)追訴被起訴,遑論定罪,也從來沒有一個法官或檢察官因其造成的冤獄而被求償。

例如,曾有檢察官在十餘年前草率拘提、起訴強盜案被告,日前因事證明確被公懲會記小過一次。該檢察官已有刑法「濫權追訴罪」之嫌,為什麼只有行政懲戒?

另一個正在進行式的例子,以強盜案判處無期徒期的呂新生,當初檢察官、法官未依法強制上訴,讓呂新生多坐了五年牢,國庫賠償了五百一十三萬。而這些違法失職的司法人員又需要擔負什麼責任?報載司法院這次動起來了,九月已要求板橋地院組成求償審議委員會,檢察官部份也轉請法務部研究求償事宜。筆者期待輿論能追縱後續發展。以往求償審議委員會成員全來自司法院或法務部,官官相護可想而知。希望司法院和法務部痛下決心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參加求償審議委員會,以昭公信。

從這許多冤獄中,不管前端或後端都看到了司法沉痾,人民面對司法濫權的無助,以及對於濫權怠職的司法人員缺乏追償懲戒、足令警惕的機制。誠盼司法界以回歸捍衛社會正義的初心,走出官官相護的因循文化,讓個案與制度的正義都獲實現,挽回社會對司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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