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主題背景—加州八號提案與同性婚姻

中正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生 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成員 傅延文 2010.01.26

本文並非要對於該極具有高度爭議性的議題做出結論或表示任何立場,僅單單為新聞事實之陳述。而本文內容,主要是參考Wiki的統計及其原文的連結,CNN.com、 NYTIMES.com 和聯邦及州法院網站上之說明,在編譯上可能有不盡完善之處及誤解的部分,還請先進不吝指教。右側的投票機,預計再放一週後,將更換主題。

 

壹、起源

 

1977年以前,”加州民法典”第4100節(條)規定,”婚姻是以雙方合意為必要條件而發生身分關係之契約(This stated that marriage is "a personal relation arising out of a civil contract, to which consent of the parties making that contract is necessary)。惟州議會表示,就現行法令來看,對於同性得否具合法之結婚關係仍不明確。

 

於1992年政府將婚姻之相關規定移置加州家庭法第300節(條)以下,並修訂為:”婚姻是基於一男和一女間之合意為必要條件而發生身分關係之契約(a personal relation arising out of a civil contract between a man and a woman, to which the consent of the parties capable of making that contract is necessary),但這條規定卻與第308節(條)發生扞格。依加州家庭法第308節(條)規定,”凡於州外具有合法之婚姻契約者,於本州內亦具有相同效力("marriage contracted outside this state that would be valid by the laws of the jurisdiction in which the marriage was contracted is valid in this state")。換言之,若在其他州或其他國家具有有效之同性婚姻者,則在加州亦有相同之效力,因此出現第308節(條)與第300節(條)在承認同性婚姻上產生矛盾的情形。故為解決這個問題,地方團體向州政府提出22號提案(Prop. 22)。該號提案主張在家庭法第308.5節(條)中增訂14個文字:” 只有一男一女的婚姻才是有效或被州政府承認(Only marriage between a man and a woman is valid or recognized in California)".

 

嗣後,於2000年時,經加州州民近八百萬之選民(合格選民約一千四百萬),以百分之61(贊成)對百分之38(反對),通過22號提案。

 

貳、反對

 

22號提案通過後,反對22號提案者提出一連串的訴訟以悍衛權利,而在2004年,位於舊金山的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審理後,法官Richard Kramer認為排除同性伴侶之婚姻,並不具有州憲法上之理由。同年,加州政府開始對於同性婚姻者核發結婚證書。

而反對同性婚姻者,向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提起上訴,嗣後最高法院上訴庭撤銷Kramer法官之決定,並重新審理。

 

2008年5月15日,對於同性伴侶而言,是個令人振奮的一刻。經最高法院七位法官審理後,認為:

1.依性傾向而為差別待遇,有違憲法保護平等權之意旨。

2.結婚係屬個人之身分權利,與性傾向無關,故無論是否為同性伴侶,每個人均有結婚之基本權利。

3.無論同性伴侶是否在加州成立婚姻關係,加州法律均應一律承認。換言之,即釐清家庭法第308節(條)之適用,全美各地具有美國公民身分者,均得至加州辦理結婚登記。

 

參、八號提案

 

由於最高法院已為終局判決,反對同性婚姻者無法再為上訴。因此,反對團體於2008年11月提出八號提案,主張在加州憲法新增第7.5節第一條:” 加州僅承認一男和一女之婚姻關係(SEC.7.5. Only marriage between a man and a woman is valid or recognized in California.”)”


嗣後,於2008年12月,經約一千三百萬選民投票,以百分之52(贊成)比百分之47(反對),通過八號提案。

 

肆、救濟與影響

八號提案通過後,將對於約16,000對(另一說是18,000對)已有合法婚姻關係的同性伴侶將產生衝擊,因此有許多反對者向州政府表示反對這項新的婚姻規則,且不應對已存在的同性婚姻產生溯及既往之效力,並要求法院暫時停止執行或實行本項提案,但均遭加州最高法院否決。

 

此時,仍有許多的訴訟遞交至州法院及聯邦地方法院,而在2008年11月19號時,法院接受三件挑戰8號提案的訴訟案。然州最高法院仍維持禁止同性婚姻之決定,但不影響先於8號提案而已有合法效力的同性婚姻。惟提交至聯邦地方法院(U.S. Districts Court)的Perry v. Schwarzenegger(沒錯,就是州長阿諾史瓦辛格,但他不願為8號提案背書,故由利益團體代為出席審判程序)一案目前正進行審理程序(2010.1.11)。預計需要二至三週的審理期間(言詞辯論)。

 

伍、辯論

 

一、支持8號提案者

(一)支持8號提案的基督教團體「家庭研究理事會」(Family Research Council)表示,努力推翻這個提案「直接打擊加州政府系統的核心。」該團體主席帕金斯(Tony Perkins)稱讚此裁決,但他擔心,這個維護禁令前同性婚姻的決定,將可能打開上訴美國最高法院的大門。 帕金斯表示:「每一次,加州人民都投票保護傳統婚姻,因為他們認識到,這個後果影響深遠,將會重新定義婚姻、兒童、家庭、宗教自由,以及商業和美國社會的方方面面。」「今天的決定將會鼓勵支持家庭的活動人士,不僅是在加州,而且在全國各地。」

(二)ProtectMarriage.com的論點

1.  同性婚姻剝奪了兒童擁有父親或母親的權利

一個充滿關懷與愛心的社會是恆常幫助照顧無父無母的家庭,而不是像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所做的:特意去製造無雙親的家庭。同性婚姻並不是為了兒童的幸福而設,而是滿足一小部份有同性傾向的成人的要求。兒童成長的理論從來沒有認為兒童需要同性家長,只指出兒童是需要父母雙親的。

 

2.  同性婚姻是將兒童成為社會實驗的試驗品

從來沒有任何社會培育過同性婚姻的兒女,但我們已可預知後果堪虞了。美國在過後三十年無父的單親家庭社會實驗,可以說是徹頭徹尾的失敗。兒童在刻意建立的無父單親家庭深受傷害,甚多學術研究都指出兒童在無父家庭中平均在各方面成長都顯然差勁。兒童們都會患較嚴重的生理和心理病、學業成績偏低、落在貧困中、濫用藥物、有犯罪行為、常感孤單、性與身體虐待等。而不與親生父母同住的兒童較與父母親共住的多八倍死於虐待。其實兒童們所需要的是父母,而不是同性戀者所争取的同性婚姻權益。

 

3.  容許同性婚姻會傷害一男一女所組成的家庭

同性婚姻的家庭並不是同性戀者個人的事,因為他們會告知我們的兒女一男一女所組成的家庭只是婚姻的選擇之一而已,也就是說父母兩性組成的家庭不會是我們兒女必要跟從的婚姻模式了。

 

4. 接受同性婚姻會演變成強制推動的社會現象

在美國同性的同居關係已受容忍,他們並未被社區排斥。但若果我們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後果便不堪設想,那會變成法律強制美國每一個人都要全然接受這些違反自然的同性婚姻。那麼便會產生以下的現象: 

(1)我們連反對同性戀的公民權也會喪失了。加拿大便是很好的例子,自從加國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後二年,同性戀者便成功推動法律將反對同性戀的言論為非法,可判監兩年。

(2)所有公立學校將會強行教導學生同性婚姻和同性戀都是正常行為。

(3)我們的教會將會被迫為同性婚姻舉行婚禮。

 

5. 争取同性婚姻與公民權無關

同性戀者不能以倡導同性婚姻為公民權益,因為任何公民權都不應剝奪了兒童們的母親或父親。

同性婚姻更不應與黑人的人權相提並論,這是對黑人人權争取者的侮辱。黑人過去所争取的公民基本權益如投票的權利、公共設施享用的權利等,同性戀者一直都享有。

同樣地,贊成同性婚姻與贊成異族通婚也是渾然不同的。同性婚姻將正常的一男一女婚姻推翻了,但容許異族通婚卻更促成一男一女的正常婚姻,使膚色不再妨礙一男一女的結合,不同膚色的人都有平等權利互相通婚。

性傾向並不是公民權,若果同性婚姻要用這理由去争取權利的話,那麼擁護一夫多妻制的人也可以說這是他的公民權,又或者那些喜歡共享同性與雙性婚姻的人也要争取這種行為的公民權,那便會做成道德不斷滑坡了。

 

二、反對8號提案者

 

(一)美國婚姻平等組織的主席卡羅·斯凱格內蒂指出,《8號提案》違反了憲法給予少數族群的平等權利:8號提案》違反了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因為它限制了加州少數族群結婚的基本權利。美國憲法保障所有公民都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但是,加州選民以微弱多數通過的《8號提案》對同性戀者構成了輕蔑歧視。

 

(二)加州憲法捍衛每個人應受平等對待的基本權利,而第 8提案抵觸這一基本保障,我們不可以允許憲法認可對一個群體的歧視。

 

(三)直接民主制不可以凌駕加州憲法。如果要剝奪少數群體的基本權利,除了獲得多數票之外,加州憲法還有更高的要求。亦即讓所有人來決定誰可以擁有具有某種身分的權利,是違反平等的精神,同時也是違憲的。

 

(四)少數族群的基本權利是不應該僅僅被多數票的制度而剝奪。這是跟平等法律保障的原則是一致的。換言之,在過去的美國社會中,也曾禁止不同族裔通婚,但在1967年Loving v. Virginia的歷史性裁決,允許不同族裔的兩個人通婚後,社會逐漸邁入一個公平正義的時代。而憲法之存在,正是為了保護少數族群的基本權益而存在。再者,現處於一個多元主義的社會裡,每個人都有權利決定可以跟誰結婚,這也是每個人的專屬權利,我們不應該再倒退到過去的那個年代。

 

(五)再者,同性關係是這世界中任何一個物種都可能會存在的事實,縱使是多數決,也不能否定這樣一個事實的存在。所以,我們既然同意不同族群得以通婚,卻禁止同性結婚,這是毫無道理的。

 

 

三、純就法律觀點者

 

1.聯盟辯護基金的資深法律顧問奧斯丁·尼莫克斯指出,此案涉及的中心問題是美國是否尊重和維護人們通過民主程式對公共政策進行選擇的權利。尼莫克特別強調,加州選民曾經兩次公投支援在加州法律中加入反對同性婚姻的修正案。尼莫克斯說:這個案子既涉及婚姻的問題,也涉及我們的政府是不是一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的問題。在700萬加州選民已經投票反對同性婚姻的情況下,一些有錢的活動人士還試圖改變加州法律。如果允許這種事情發生,美國就將不復存在,我們面臨的就只有貴權階層對人民的恐嚇了。尼莫克斯認為,同性戀問題應該是一個通過代議制政府的民主程式解決的問題,法庭在這個問題上沒有理由實施一項全國性投票來解決這個問題

 

2. 加州憲法規定,任何改變州憲法基本原則的提議必須首先得到州議會三分之二投票同意,然後才可以付之於公投。第 8提案沒有獲得州議會同意這一個憲法所規定的必經步驟。

陸、婚姻關係之實益

 

一、對個人而言

 

據研究指出,結婚可以擁有較健康的心靈,同時可以減少從事較危險的行為、健康的飲食生活,而這就是享受幸福的人生。

 

二、在法律上而言

 

(一)就美國法律而言,結婚之實益包含醫院的配偶探視權、醫療或手術的決定權;照護配偶或喪假;繼承權;無上限之贈與(亦即無須徵收贈與稅);殘疾、退休金和社會安全等福利;拒絕證言權;得為居留申請之理由。

(二)而臺灣雖無明文規定婚姻須為一男一女之結合,但以學說通說、實務見解均肯認婚姻須為一男一女之結合。而在法律上之權利與美國差不多,均在繼承、收養、財產分割、稅賦、保險、醫療給付、訴訟上之作證與迴避、刑法上之構成要件均有實益。

 

柒、總結

 

目前美國有五個州允許同性婚姻:New Hampshire, Massachusetts, Connecticut, Iowa, and Vermont。而在各國允許同性婚姻者有:

 1.歐洲:挪威(2009)、瑞典(2009)、荷蘭(2001)、比利時(2003)、西班牙(2005)

2.美洲:加拿大(2005)、美國部分州、墨西哥(2010,僅限墨西哥市)

3.非洲:南非(2006)

4.亞洲:均無。而臺灣的『人權保障基本法』還閒置在立法院的某個角落。條文規定『國家應尊重同性戀者之權益。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

5.大洋洲:均無。

 

其他國家雖不承認同性之婚姻關係,但有關同性生活伴侶關係法制度則逐漸導入各國,以消弭對同性伴侶之歧視,並試圖為同性伴侶在找到法律上的制度性保障,以維護人權,並協助為妥善發展其人格,不受歧視。而此類的立法,多賦予接近於婚姻關係之效力。也或許只是為了避免宗教上的爭議而替換個”名詞”罷了。而在各國允許同性生活伴侶關係者有:

1.歐洲:(得收養子女)挪威、芬蘭、丹麥、英國、荷蘭、安道拉、西班牙。(僅限於登記者之伴侶的子女)芬蘭、格陵蘭、冰島(僅限於登記者)。(不得收養)法國、捷克、德國、克羅埃西亞、奧地利、匈牙利、斯洛維尼亞、瑞士、葡萄牙。

2.美洲:(得收養子女)烏拉圭、加拿大。(不得收養)哥倫比亞、巴西、阿根廷(三市+一省,不得收養)、美國(部分)、墨西哥(部分)

3.非洲:南非(得收養子女)

 

【註:以上分類詳請參照《http://en.wikipedia.org/wiki/LGBT_rights_by_country_or_terri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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