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 響-監院並非準司法機關

* 2010-01-29

* 中國時報

* 【周陽山/北市(監察委員)】

 王健壯先生〈監察院不能變成失控院〉一文,對監察權的運作多所批評,其中有許多鞭策意見,應予尊重;但亦涉謬誤,須嚴予駁正。

  首先,監察院絕非王文所說「由『國會』降級為準司法機關」,而係全國最高監察機關。所謂「準司法機關」,應係指具備局部司法職能的機關,如訴願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等,但監察院卻非類似機關。監察院絕非司法體系外的「第四審」,而且根據監察權的運作慣例,凡是檢方已進行偵查的案件,監察委員即暫不調查。此即凸顯監察權對司法權尊重之旨意。將監察院定位為「準司法機關」,實係對五院關係及五權運作現況的嚴重誤解。

  其次,修憲後監察院的確已不具備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但是否「自然也應同時喪失對正副總統的調查權」?則仍存有爭議。其中關鍵因素有二:

 一、對於總統、副總統在擔任過去職務中所涉及的被調查案件,如馬英九總統在擔任台北市長時涉及的捷運文湖線案,監委自應進行全盤的徹底調查。如果真如王文所說,監委「自然也喪失對正副總統的調查權」,則一份完整的、公正的調查報告如何可能完成呢?這時監委又將如何面對輿論的指責?

 二、如果監委對總統、副總統涉及的案件進行了詳細的調查,則調查結果應送請立法院決定如何進一步處置,由立法院權衡案情後決定是否提出彈劾。換言之,彈劾權係由立法院所掌握,而調查權則仍歸屬監察院。但如立院決定自行運用「文件調閱權」進行調查,監院則可衡酌是否繼續調查,或者依照案件性質,將調查範圍作切割處理,以示對立法院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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