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下任部長 廢不廢死刑先講

 【聯合報╱高源流/資深媒體工作者(澎縣馬公)】 2010.03.12 02:17 am

死刑存廢,諸多人權話題之一,台灣加入討論,自屬必然。但是,這種討論即便成為某些國家的作法,也絕對不能膨風為所謂的世界潮流。

更何況目前世界各國對死刑存廢,仍然爭論不休,沒有定論,已廢除死刑的國家,仍有諸多恢復死刑之論,有死刑的國家,還在爭論廢除死刑。台灣究竟應該走那條路,應該是在充分討論後,交由民意決定,而非王清峰或者馬英九總統說了算。

至少在國家廢除死刑之前,法務部長絕對沒有任何權力將自己凌駕於司法之上,拒絕執法。

我們這個社會不是只有部長才懂得尊重生命。那些起訴罪犯的檢察官,判決罪犯死刑的法官也都懂得尊重生命,並用他們的判決維護眾生的生命。

司法界的人都知道,法官要透過判決給一個人活路,相當容易,但要判決一個人死刑,是相當困難痛苦,非得要審酌再三,窮盡心力幫這個罪犯找任可以不判死刑的丁點理由,直到「求其生而不可得」,才會痛下死刑判決。

更何況這四十四名死囚,不僅僅是一、兩位法官求其生而不可得的結果,而是十數位法官、甚至數十位法官,好幾個法庭,才得出的判決,王部長怎能抹煞這依法審判的結果。

昨天深夜王清峰請辭部長獲准,貫徹她不戀棧職位的風骨,我也建議未來任何有意出任法務部長的人選,都應先表明這個態度。

鄭宗玄/世新大學法律系講師(台北市)

死刑案件之定讞,歷經多少法官的審理,在定讞之後,如竟受制於行政機關的個別見解,這是對於代表民主正當性的立法者之否定,也是對於依法審判者的刑事司法人員的打擊,這已經不是尊重與否的問題,而是對於權力界限的根本認知有誤。

刑事訴訟法第四六一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

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文義解釋上,死刑之執行,法務部長原則上應予令准,例外只有執行檢察官有可能聲請暫緩執行,但最終應否執行仍繫諸於法院的裁判,而非法務部長之個人決定,然耶?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parcc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