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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檢察一體」 荼毒台灣!

 【聯合報╱何克昌/檢察官(屏東市)】

2010.03.18 01:53 am 

聯合報上周五社論「盧仁發與黃世銘何事長談凌晨三點半」乙文,提到了檢察體系偵辦拉法葉艦案時,不為人知的一段祕辛—利用檢察一體,操控檢察官起訴案件;這也是一件值得國人重視的議題!

由拉案可知「檢察一體」只是政治體系操控檢察體系的一種手段而已,倘「檢察一體」的觀念一日不除,類似拉案的案例,既非第一件,也絕非是最後一件。

按檢察一體觀念的產生,其實是舊皇朝不願割捨對司法案件的掌控所創設的體制。

查現行「法院組織法」係緣自一九○六年的「大理院審判編制法」,當時的大理院審判編制法並無任何法條文字涉及檢察一體之相關規定,俟一九○七年冬,京師高等檢察長徐季龍先生在京師法律學堂發起檢察研究會,延請日本法學博士岡田朝太郎講授「刑事法與檢察制度」時,參考日本裁判所構成法提出「法院編制法」草案。

然宣統元年(一九○九年)憲政編查館奉諭正式頒行法院編制法時,卻扭曲岡田博士所稱「檢察一體」的本義,乃係各檢察官於實施檢察事務上,不須受特別許可,均可獨立代表所屬檢察機關長官,並具有監督檢察官之權。形成檢察官只是單純聽命於長官,或是上級長官,其衍生之嚴重後果,就是檢察官縱使就承辦事務,亦須聽命於長官及上級長官,影響所及,造成中國日後檢察體系之檢察官承辦偵查案件時,均須聽命於長官,且積非成是,誤信檢察官承辦案件均須聽命於長官乃屬「檢察一體」的真諦。這也造成了今日台灣檢察體系深受行政部門干擾的嚴重後果。

在社會各界紛紛關切檢察體系蒙受「檢察一體」危害之下,法務部乃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訂頒「檢察一體制度透明化實施方案」,要求首長的指示需以書面方式為之,表面上經由首長的書面形式可以明責任,其實明眼人都知道,會有首長笨到將自己的指示留下書面證據嗎?否則在拉案的偵辦過程中,黃世銘向盧仁發要求以書面形式命台北地檢起訴,附於卷內,何以盧仁發不願依法以書面「命令起訴」呢?

回顧一九○九年皇朝思想下的「檢察一體」,延續到今日已逾一百年,其間台灣歷經現代民主法治的洗禮,一切法制建設漸次邁入現代化、國際化,獨留「檢察一體」繼續荼毒台灣的檢察體系,豈不令人痛心疾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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