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爭議/誰的人權比較重要?
【聯合報╱陳若璋/東華大學諮商與臨床心理系教授(花縣壽豐)】2010.03.27 03:08 am 

這不是電影情節,這發生在真實世界。

 
B.T.K.站在法庭,法官問他什麼因素成為連續殺人魔,穿著橘色囚衣的B.T.K.遲疑一下:「這很難說明,我有美滿的家庭、愛我的太太,但似乎一陣子,我就有慾望想再嘗試殺人滋味,那凌虐綑綁帶來的刺激感似乎無法向別人解釋…」


在美國犯罪史上,自一九七四年到一九九一年間至少犯下十起殺人案,對象有成人、兒童、個人、全家,可怕的是,B.T.K.並不是無業遊民、並非年輕氣盛,他是在社區內擔任中低主管、受人敬重的中年男子,更可怕的是,當法官問他若出獄會再犯案嗎?B.T.K.猶豫地說:「我不知道…」B.T.K.是丹尼斯.瑞德給自己取的代表稱號,意思是綑綁(bind)、虐待(torture)、殺戮(kill),因他犯案都包含以上數個殘酷的元素。

 
這樣一個無法控制自己殺戮慾望的死囚,你願意為他廢除死刑嗎?而這樣的連續殺人魔在全球各地皆有,他們有個名稱叫做病態性格。
全國都在為應否廢除死刑爭議不休,各抒己見者皆自詡為人道主義者,但是維護誰的人權呢?


主張廢除死刑者說「任何人無權奪走別人生命」,即使是死囚之生命也應被保障,但若已知該囚犯很快要再奪去無辜他人生命時,那我們是應保障他,還是應保障那無辜人呢?到底哪一個人權比較重要呢?也許你認為我危言聳聽,囚犯怎可能再明目張膽去殺人呢?


一九八七年美華盛頓州,Shriner曾有綁架並姦殺兒童的紀錄,在假釋期滿前便號稱,若假釋後會繼續綁架男童、切下陰莖、棄屍林中;而假釋後,果然犯了他所描述的犯行,為補救此狀況,華盛頓州因而在一九九四年訂出高危險連續性罪犯條款,好讓高危險犯人無法輕易出獄;有些州則盡速槍決這種犯人避免更多危險產生。這種犯人不只國外有,國內也不全然陌生。


前幾年有一位檢察官,為了該如何處置一位在假釋前高調號稱仍想再犯重案的犯人,來詢問筆者意見,讓我們兩人傷透了腦筋。
人道主義者認為,受刑人皆可經由「再教育論」,教化感召來矯正其犯罪心態,有些的確可以,但無論從實際案例或研究中發現並非全然正確,如研究病態性格之知名學者Hre,前幾年來台演講時亦提到此種受刑人其神經生理迥異於常人,他們是否能接受教化處遇而改變有所存疑。


當時,他以八分鐘紀錄片顯示,一位公認之模範犯人,在廿年感化教育後,被隱藏之閉錄監視器拍到,在監獄一角將一位新進犯人殺死的畫面,眾人震驚之餘,詢問起動機,該犯人回答亦如B.T.K.:「我就是有殺人慾望…」而筆者之性罪犯研究亦發現,對犯案超過四次的性罪犯而言,治療非但未使其改善,還可能帶來負向的結果。


當「再教育及隔離論」並不一定保證未來不會繼續犧牲無辜人之生命,那所謂的人道主義者是應站在維護犯人的人權上,還是應著重於社會安全,維護大多數人的人權呢?這也許是由廢除死刑所引發的下一個公共討論之議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parcc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