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本報訊】 2010.03.31 02:49 am
 

監察院回應:

監委黃煌雄、沈美真回應聯合筆記「讓公務員免於思想檢查」一文。對此文所述「思想檢查是民主國家的大忌,政府權力哪怕只是碰到邊緣,都應該高度自我節制」,及「監察院這次在找不到違反事實的情況下,僅憑思想不正確,就糾舉兩位文建會官員,可說踩到了紅線」。黃、沈感認此說法顯與事實不符,且非針對公務員思想檢查,引糾舉案文及調查報告提出六項回應及說明。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兩公約,在保障人權規定的國內法效力。所有公務員應遵守並應詳加規劃於各項行政作業中,這是對憲法與民主法治義務。特展主角之一汪希苓一九八四年任軍情局長,利用黑道殺手殺害作家劉宜良,法院判他共同殺人處無期徒刑,事實不容抹煞。

二、汪希苓在威權體制下,常基於統治者的命令直接侵害人權,影響人民生活,對政治受難者與家屬,任何疑似表彰或同情汪希苓的意象或言論,都易引發爭議。

三、特展作品「牆外」、「過往」、「打開」探究內涵僅在凸顯過往「事蹟」與在獄中「失去自由」的心態,其他政治受難者在監所受待遇,難與汪比擬,對其他政治受難者家屬,易產生極大剝削感與不安感。本案重點應在公務員執行辦理世界人權日業務,有無善盡職責。

四、文資總處在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召開「景美人權文化園區長期規劃顧問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委員許博允與陳佳利教授曾表示:「有關汪希苓特展,美麗島事件對於台灣民主人權的影響很大,相對而言汪則影響較少,兩事不能相提並論」,若舉辦汪特展要小心處理,提醒文資總處再思考。

五、被糾舉人違反採購法「公共利益」規定,僅提供「忠與過—情治首長汪希苓的起落」之書供投標者參考,未平衡政治受難者、民眾利益,違反採購法公共利益的規定。

六、本案因公務員過失,將爭議作品置於公有人權場所,已造成政治良心犯的受難者家屬二度傷害,承辦公務員造成的重大爭議,最低限度應負公務員服務法責任,繼續擔任現職,並不合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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