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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

◎黃怡潔

日前台北市政府審理台北市同志公民運動預算。雖然活動的預算增加,但市政府在決議中出現了引起爭議的言論。內容為:「台北市政府應設置跨局處平台,檢討同志公民政策,確立各局處權責分工,並研議如何防止高中、職(含)以下學校社團,假藉該社團名義,誘導吸收學生,從事同志交誼等活動,以保障學生自然適性之發展空間。由民政局統籌,教育局、社會局、衛生局及勞工局辦理。」事後,台北市政府又將決議文行文給北市各國高中學校。此舉引起各同志團體的強烈抗議。各同志團體均認為此項決議文明顯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第十四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姑且不論法律的面向,即從內文本身來看,此決議文也有可議之處。決議文明文指出「防止學校社團,假藉名義,誘導吸收學生,以保障學生自然適性之發展空間」。此言已蘊含對於同性性向之歧視。若說同志社團招收社員便是「假藉名義,誘導吸收學生,妨礙學生自然適性之發展」,那麼何不說異性戀社團招收社員也是「假藉名義,誘導吸收學生,妨礙學生自然適性之發展」?決議文中的說法顯然已將同性戀看作是「不正常」或者「異常」之行為傾向,而將「異性戀」看作是正常的行為傾向。因此,市府官員才會認為有必要去防止同志社團假藉名義、誘導學生。他們也才會認為沒有必要去防止異性戀社團招收社員。這樣的看法已違反性別平等的原則。

政府官員行政應本著平等原則,給予各樣的族群同等的尊重與關懷,不應人民的種族、宗教、性別、階級,甚至是性取向的差異而有所區別。若只是給予優渥的活動金額,而不是重視加強平等教育的本質,無法真正落實性別平等的理念。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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