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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新一審 杜絕民怨

2010-04-03 中國時報 【劉孔中】

 前一陣子因為阿扁是否應該續押,使得長久以來在事實不變前提下檢察官一再申請羈押被告、法院一再受理檢察官羈押被告申請的不合理現象,得到社會關注。最近又因為聯電公司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在高等法院嗆聲揚言不再出庭而沸沸揚揚。姑且不論本案最高法院基於「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及審判不可分原則」,將原本已因不得上訴的判決發回更審,適法性頗有問題(因為九十五年修改刑法時刪除牽連犯時,就在修法理由說明:「牽連犯廢除後,對於目前實務上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在適用上,則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所以檢察官在被告一、二審均獲無罪判決確定之後堅持上訴的正當性就十分堪慮,因此有主張立法限縮檢察官為被告不利益上訴之權,一旦被告經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即不得上訴,避免雙重程序不利益之弊,省卻司法資源的不當耗費。 

 限制檢察官上訴權的主張值得支持,但是應該以建立堅實以及國民參審的第一審刑事制度為前提。 

 審級制度應朝向建立堅實的第一審、事後審查審之第二審、嚴格法律審之第三審制度,可說是全國對於司法改革的共識。所謂堅實的第一審是指由經驗與專業豐富的法官依據正當法律程序及完整認事採證程序做出品質良好的裁判。在堅實的第一審中,檢察官與當事人將所有有利不利的事證以及攻擊防禦方式完整提出,在案件發生後迅速釐清事實與真正的法律爭點。然而,現行法律下第一審法院不易找到經驗與專業豐富的法官,因為法官與一般公務人員一樣適用職等銓敘,在下級法院任職之職等比上級法院低,薪俸待遇因此也比較低,資深法官不易留任第一審,以致第一審裁判被上訴之比例遠超乎各國,民怨迭起。現正在立法院審議中的法官法草案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明訂「司法院及各法院法官不列官等、職等。其俸給,分本俸、法官加給,均以月計之。」值得肯定與支持。當較資深的法官願意擔任第一審法官,第一審的裁判品質得到強化時,再限制檢察官上訴權,人民的疑慮會大幅降低。

  除了加強第一審法院法官素質,另一方面也不能再讓法院壟斷刑事裁判權,讓一般民眾的正義價值和情感得以直接輸入司法程序,法律制度運作可以民主化,罪與罰以及善與惡的判斷可以切合人民的感受。向以法律教育普及且專業法律人員遍布的德國,就廣泛允許不需要有法律背景或學過法律的國民在刑事審判擔任參審員(德國六八六個區法院與一一六個邦法院在○七年共有二四三四三名參審員參與審理刑事案件),並使其如同職業法官般獨立行使完全相同的法官職權。連保守的日本也在去年採行國民參審制度,我國還能漠視此項國際趨勢嗎?然而,《法官法》草案第五條仍然堅持法律菁英主義,完全排除一般國民參與審判,如此一來,人民對於限制檢察官上訴權當然會感到不放心。 

 如果能落實堅實的第一審並且配合國民參審,則法院得出的無罪判決,會得到國民的普遍信賴,原則上就不應允許檢察官任意提起上訴。限制檢察官任意提起上訴,只會督促檢察官在起訴前做好充分證據調查與法律分析,不濫行起訴,並且於敗訴後不會借細故一再糾纏國民。 

 (作者為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籌備處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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