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我網路人權

自由時報 2010.04.05◎ 蔡季勳 

近日因為台灣警察向噗浪板主索取網友資料再次引發媒體的關注,但這樣的事件只是冰山一角,過去警察機關利用網路聊天室向網友進行釣魚,再以兒少法移送事件層出不窮,已為人權團體所詬病。台灣相關法令規定的落後與行政機關是否依現代法治國之作為,才是引發這一波波隱私保護與言論自由爭議的根源。 

一九九五年所通過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實已不符現今高度網路資訊發達之社會需求,而在「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與「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兩項行政規則,更加賦予了「有關機關」查詢民眾個人資料與通信紀錄之法源。實務上,第一線的承辦人員往往僅在「犯罪情資」蒐集的初步階段,依此二項行政規則要求電信、網路業者配合提供使用用戶之個人資料與通信紀錄。大多業者為了避免麻煩,幾乎沒有不配合警方的「辦案」要求。人民隱私遭侵害者更無從提出賠償請求,這也是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一大問題。 

我們鄭重呼籲主管機關應對此二項行政規則重新檢討,明確要求在任何階段的辦案過程中,皆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二八條之精神,向法官聲請搜索票,由法官考量其必要性、合理性及比例原則後作出裁定。 

(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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