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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賭博已悄悄合法化

2010-04-05 中國時報 【吳巡龍】

 筆者因極力反對博弈合法化,被起個「反賭檢察官」外號,常常收到因配偶或子女沈迷賭博電玩、希望筆者前往取締的求救信,可惜台灣Casino業者有錢能使鬼推磨,賭博早已悄悄合法化。筆者在此向尚不明就裡民眾解釋原因。 

 有人認為賭場只是提供人們尋求短暫的刺激娛樂罷了,為何會遭致嚴厲的道德批判?因為許多研究顯示:賭博會大幅增加竊盜、搶劫、離婚、破產和自殺發生率,剝削意志不堅之人的財產,造成嚴重家庭及社會問題。雖一些人成功獲得短暫五官刺激的利益,但難以弭平另一群人人生破碎的慘況;政府因賭場所增加之稅收,亦無法補足賭場對社會的傷害。 

 支持賭博合法化者指出,全球許多國家設有合法賭場,與其讓本國賭客到外國豪賭,不如自己做莊來賺賭客的錢。但是外國的社會環境及文化與台灣並不相同,許多國人嗜賭成性,台灣社會沒有先進國家開放賭業的社會條件,執法也遠不如先進國家嚴格。況且,台灣民眾出國豪賭者,都是有錢人;而國內賭場主要誘引中下階層民眾,讓他們辛苦賺取的血汗錢付之一炬,逼令他們走投無路而作奸犯科、乃至自殺,造成社會問題,受害的仍是一般百姓。 

 台灣法律雖然禁止賭博,為什麼到處可見Casino業者經營賭博電玩,卻罕見有關單位加以取締,難道所有檢、警、調人員都與業者掛鉤?因為我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二千元;電子遊戲場業之兌換,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提供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為獎品。二、買回提供給客人之獎品。」亦即,電玩業者除非以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作為賭客押中之獎品,或買回賭客獎品,否則不論兌獎多少次,輸贏幾百萬元,均不算賭博。 

 因此,電玩業者因經營賭博重利所趨,乃提供一定重量(通常約五分重)的金元寶或其他黃金製品作為賭客押中之獎品,避免被認為提供「通貨」。再請配合之銀樓業者向賭客以每個獎品一九○○元價格買回押中獎品,銀樓業者再將獎品販售給電玩業者,避免電玩業者向賭客直接買回押中之獎品。 

 讀者或許會覺得奇怪,黃金製品流通性極高,可隨時拿到銀樓兌換現金,為什麼不算遊戲場管理條例所規定之「其他通貨」。因為不知道何方神聖早有先機,透過經濟部以九十年經(90)商字第09000264120號函及九五年經商字第09500032430號函示:金飾非屬遊戲場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所稱「其他通貨」,若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未超過二千元,即無違該條例之規定。 

 由於遊戲場管理條例規定遊戲場提供獎品必須有「通貨」、「買回」或價值「二千元以上」條件,才構成犯罪,卻未限定每日兌換次數,形成法律漏洞。經濟部上開函示將黃金製品解釋為不算「通貨」,加以法院見解一向保守,認為其他業者向賭客買回獎品轉賣電玩業者,不算電玩業者買回。如此這般,雖然賭客一日兌獎多次,輸贏幾百萬元,業者都不構成賭博罪。 

 上開法律有意無意的漏洞、經濟部函示有意無意的放水、及法院保守見解結合結果,等於幫電玩業者合法化。筆者忝為檢察官,雖克服許多困難,指揮司法警察取締賭博電玩業者,法院乃依上開經濟部函示判決無罪。面對其他許多電玩業者起而效尤,以此模式加入營運,筆者束手無策。 

 電玩業者財大勢大,可以影響立法及主管部會解釋,讓賭博電玩在台灣暗渡陳倉悄悄合法化;因賭博受害的社會何人注意?因賭博受害的家庭躲在幽暗角落,何人關心? 

 (作者為澎湖地檢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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