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二代健保 應明文規範

【聯合報╱劉競明/醫(台北市)】

2010.04.09 03:18 am

筆者看診時常會遇到民眾質疑:「為什麼以前吃的藥品,比較有效?現在的藥吃起來沙沙的,口感不好?」碰到這種情形我也只有苦笑,強調兩者藥效「應該一樣」;然而民眾有時也會同時質疑:「為什麼我吃過這種藥之後,感覺的『副作用』,竟然全部都與藥袋上的『標示及說明』相同呢」?

民眾擔心醫院為節省醫藥費用成本而換低效價的藥物,二代健保似乎應該用條文來規範。

二代健保有關公民參與制定健保費率調漲之方案及條文,仍不夠具體及廣泛化。此外也無「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保證」的監督考核機制。同時也沒有醫師自律、專科學會自律及同儕審查的條文,不足以向民眾或社會宣示醫療院所對二代健保—「正派經營」的決心。

另外,有關醫療新科技准入的評估,與藥物及手術治療給付的支付標準,常是未來健保費用高漲之根源;給付基準應配合新技術與藥物本身品質的配套條文訂定,特別是醫療新科技評估是否適用於全民健保,常易流於利益輸送或政府為了選票考量而不斷輸入。如何在適用健保給付與否建立有效的跨專科領域的審議與評估機制有待釐清。

對於無法負擔保費者,社服預算如何在弱勢病患需要時能立即生效?因為病患就是因為無錢繳納健保,醫院因其無健保也無法自費,必然拒絕就診,因此醫療院所對路倒病患及弱勢族群就診時,應「一體救治」優先予以治療,再由社福機構後補健保費用,才不會發生癌婦因無錢看病,以至於癌發致死之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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