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親班 體罰的黑暗角落

2010-04-14 中國時報 【許育典】

 《中國時報》報導一名國小四年級學童,上周到一家安親班上課,只因一題數學不會寫,就遭補習班主任狂打耳光,導致學童雙頰紅腫、淤血。體罰在台灣層出不窮,除在學校外,更出現在另一個黑暗角落──安親班。 

 事實上,體罰之所以受到揚棄,是因為體罰的過程中,教師以暴力解決問題的引導方式,會養成學生「以暴制暴」的心理,學生容易在潛意識中誤認,將來遇到問題時,以「暴力」解決是最好的方式。絕非如該名教師所稱「『學生』就是要打才教得會」,否則,為何「大人」不用打就學的會?因此二○○六年《教育基本法》修正,新增:「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有疑問的是,《教育基本法》的規定僅規定學校教師嗎?是否包括安親班教師?或許有認為父母依據民法第一○八五條對子女有懲戒之權,所以,父母有權將此權利過渡給安親班老師。但是,懲戒權是一個身分權,父母不可將身分權隨意移轉於他人。因此,安親班老師並不會因為得到父母的同意,而享有體罰學生的權利。而且,當安親班老師對學生體罰時,由於是違法的身體侵害,學生當然可以基於刑法實行正當防衛。所以,當安親班老師講出「若有瘀青,應該是小孩反抗造成」的話時,實在令人匪夷所思,難道學生有「義務」乖乖站著讓老師「體罰」嗎? 

 就這個案子來看,父母已提出相關的訴訟,以尋求救濟。但是,我們的國家呢?國家在此究竟扮演什麼角色?其實,透過基本權所生國家保護義務的賦予,當人民基本權受到其他私人違法的侵害時,國家便有義務進行保護。因此,除了民法、刑法的法律規定外,國家有義務透過行政手段來保護學童免於受到安親班等「私人」的傷害。 

 具體來說,安親班是屬於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的「短期教育」,也就是說,任何志願增進生活知能的國民,皆得受短期補習教育。而且在該法進一步規定:「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一、糾正。二、限期整頓改善。三、停止招生。四、撤銷立案。」其中,教育基本法當然即屬「有關法令」之一。如果安親班老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的零體罰規定,則主管機關最重得撤銷安親班的立案。因此,從法律面來看,作為主管機關的台中縣教育處,在安親班教師的體罰問題上,應該積極履行國家的保護義務。 

 不可否認地,由於現代生活經濟壓力大,雙薪家庭成為常態,從學童下課到父母下班的期間,安親班是最好的安置場所。但是,如果安親班一直是體罰的黑暗角落,那麼,安親班也將成為孩童純真葬送的地方。其實,在法治國家中,是應不容許有法治的黑暗角落,假如國家對安親班的問題採取「無為而治」,則不但違反國家對孩童基本權的保護義務,也讓「法治」形成口號,更進一步侵蝕台灣身為法治國家的根基。 

 或許有人會說,我們就是這樣被打大的啊,不是活得很好。但過去錯的事,現在被改正,這才是社會進步的象徵。如果一錯再錯,那麼,所代表的僅是社會的停滯。回頭看看,原來,人權、法治還離台灣社會如此遙遠。(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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