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比例原則」

自由時報 ◎ 黃俊元

衛生署依健保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訂定之「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特約醫院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其情節重大,應予終止特約或就違反規定部分之診療科別或服務項目停止特約一年。但最爭議部分,在依健保法(母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申報醫療費用,僅處醫療費用之二倍罰鍰,但是特約管理辦法(子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其情節重大。構成要件類似健保法第七十二條,僅增加「情節重大」,但卻處以終止特約或違反規定部分之科別或服務項目停止特約一年之更嚴重法律效果。似有違反「比例原則」。

在實質健保納保率近九十九%之下,健保局幾乎完全獨佔醫療市場,當醫療院所被「停止特約」一年,意味幾乎完全排除從事醫療行業,除非是特殊自費醫療業務如美容、健診等,否則實際效果等同取消其執業執照,就憲法保障工作權的立場,等於對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加以限制,不僅擴張法律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民眾的醫療可近性反而降低,對醫療機構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增進全體國民健康」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也違反「比例原則」。(完整論述請見自由電子報,作者為法律、醫管雙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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