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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惡劣個資法 會毀了台灣言論自由

2010-04-2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立法院日前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將原有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全面翻修,不但名稱改變,而且擴大保護範圍,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它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的資料,均納入保護。

   新法中最引起注意以及爭議的部分,應屬媒體或民意代表公開涉及個人的資訊,須要徵得當事人同意,即使是基於公共利益而有必要時,也必須由蒐集者以無從識別當事人為誰的方式加以揭露,始為適法。違及規定之行為,可能招致刑罰或行政罰鍰,民事求償最高額為兩億元。

   此項法律尚未經過立法院三讀。我們認為,立法院應該懸崖勒馬,若聽任此法輕率通過,將會是一部違憲的惡法,恐怕會將台灣好不容易得來的新聞、言論自由令譽,片刻毀於一旦,更將嚴重損毀馬政府推動落實人權政策的招牌。

   一般的看法或許認為,此法是為了防制民代或媒體名嘴爆料而設限制。問題是,此法將個人的資訊包山包海一概當做秘密處理,卻忽略了隱私權不是毫無界限的,也不是絕對的權利。

    依照此法規定,任何關於個人的活動,包括私人活動及「社會活動」(第二條),即使是公開的行為,未經告知個人並經同意,即使是在大庭廣眾之下,也不容包括媒體「蒐集」或「以任何方式取得」(第二條)。如果按照此法的文義理解,以後恐怕可供媒體報導的消息極其有限。不知道此一立法是參考什麼國家的立法例,還是純由法務部與立法院閉門造車泡製出來的?

   更嚴重的問題是,此法所保護的個人社會活動,並未區分是否從事政府公務之人。換句話說,媒體即使採訪政府官員,如果不得同意,也將無可以稱名道姓加以報導之事,民主社會寧有是理?中華民國政府從此法公布之日起,將要摘下任何可以自詡為施政公開透明的招牌!陳水扁的貪腐行為,未先告知並得其個人同意之前,不能加以報導?民進黨如果在立法院中採取此種態度,國民黨占多數的立法院就通過此項立法加以實現,算不算是愚不可及?

 此法規定所顯現無知的程度,令人咋舌。起草者顯然不知道隱私與名譽是不同的權利。

    媒體報導要求的是真實,不實的報導侵犯名譽,媒體不能無緣無故地報導不實毀人名譽;指責媒體侵犯隱私,則是說媒體不該為真實的報導,因為只有真實的報導才會侵犯隱私,如果一切的個人消息都算是隱私而不能加以報導,都必須得到個人的同意才能公開揭露,其實就是規定沒有任何個人的真實消息可以報導揭露,也就是說要讓所有的媒體關門的意思。這樣的立法可以走出立法院,恐怕應該關門的是立法院!

    如此明顯而簡單易懂的道理,立法院沒有人了解嗎?此法規定個人資訊,不區分個人是私人還是公眾人物,也不問其是否是執行公務,不區分蒐集揭露個人資訊須得本人同意是否僅以私德為限,也不區分公開活動與私家活動的界限,就一概不許任何非公務機關為之。公務機關呢?則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即可利用蒐集的個人資料(第十六條),州官放火與百姓點燈的差異大不大?像這樣一望即知為違反憲法的惡劣立法,法務部與立法院究竟是渾然不覺,還是處心積慮?

    看了立法院二讀通過的修法草案,我們擔心此法若不執行則已,一旦認真執行,馬英九總統重覆陳水扁總統所為之事,未經他的同意,任何媒體不能公開揭露,否則就會吃上刑事官司,受到行政罰鍰,馬總統也可以對他求償新台幣兩億元。我們也擔心不僅是不能報導馬總統,也不能未得同意報導任何人燒炭自殺或是開車撞了人,要逼我們媒體遵守此法,散亂斷炊算了。我們不能相信自己的眼睛,但願我們解讀此法有誤。法務部與立法院請告訴我們,我們讀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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