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法庭的建置(傅延文)

自95年12月27於《教育基本法》第8條增訂學生不受任何體罰之規定後,教師們越來越無所適從。所以吾人認為,基於管教及維護校園的公共秩序,校園內仍應存在適當的體罰,並由中立單位『校園法庭』為之。

惟本文並不論證體罰之“正當性”,僅就筆者的成長經驗而言,適當的體罰有其實際之效用。而所謂體罰一詞,本文係指非由腕力之手段採取毆打或利用藤條、木板、熱溶膠的方式體罰,而係採取抄罰、罰站、自省書等方式為之。惟若欲施行上述體罰,則以建置校園法庭較為適宜。

校園法庭早在2003年卓蘭全人中學即已採行,但所謂的校園法庭實為“學生校園法庭”,其組成之主體為學生。而本文中的校園法庭則是指,由具教師資格之第三方教師擔任。換言之,我們不可否認的,學校裡不免有行為特別偏差的學生,若由學生自行審理,將有安全上的疑慮,且學生也較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然如此的學生法庭,似以教學為重。而本文指的校園法庭,則屬校園安全及校園人權的落實。

所謂校園法庭的理想是:

1、將閒置的教室改裝成法庭。

2、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錄用具教育、法律、心理、諮商、社工專業之公領(教)系或其他相關科系具有教師資格,且非該校編制內的人員專職擔任主官及執行官。但不宜由學生自行擔任,因為目的是在懲戒管教,而非教學演習。

3、對於學生的懲戒為行政處分,並通知學生家長。故須符比例原則及明確性原則。而此項原則,由教育部明訂如抄罰作業次數、悔過書字數、罰站時間、勞動服務、記過或是否轉介輔導等範圍,並由主官專責裁量。

校園法庭之優點在於:

一、授課老師無後顧之憂,同時可避免一時的情緒性宣洩,儘管將違規學生送至校園法庭即可,並可落實校園人權的保障。

二、主官為中立,不偏坦一方,並由教育部直接管理,較易樹立公正的形象。同時能避免破壞師生間的信任關係。

三、可作為師資培育的就業管道之一。

四、可將違規學生的紀錄建檔,若發現有疑似需特別協助的案例,得採取相關措施。

五、開庭可在放學後或假日,學生多不願課後時間被剝奪,故將進法庭為畏途,似可達嚇阻作用。

當然,要達到上述的配置,需要相當的經費,然目前國家財政不佳,似難達成。不過筆者認為,倘若教育是國家之根本,則沒道理不先以教育為考量。若能避免不必要的建設(如蚊子館),則經費部分應不難解決。因此除將教育基本法修訂外,校園法庭之設置亦可先從人數多的學校為之。從而,吾人期許臺灣校園人權的發展能有嶄新的一頁。

(中正大學哲學所、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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