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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提供資料來源機制」比「個資法」來的迫切(張哲銘)

最近幾天立法院「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的內容在台灣媒體界引起了

一陣喧嘩,預計修正版的內容要求媒體在發布新聞前,必須要先告知當

事者,在當事者同意後才能發布新聞。

 

這個修正案就略觀而言其來有自,有鑑於台灣媒體亂象,未經查證過的

新聞,或是涉及當事者極度隱私性的新聞,都對於當事者有極大程度的

傷害,即使事後媒體花小篇幅為誤報錯誤消息道歉,群眾對於該當事者

的刻板態度卻難以修改。

 

但是另一方面,媒體業者訴求的是新聞播報的言論自由。媒體一向自詡

為無冕王,要做為人民的眼睛,以資訊傳播的主控權來監督政府機關還

有社會上不公義的事。在「隱私權」這個極度模糊的語詞下,過度的保

障當事者的「隱私權」不但會大大的阻礙了媒體最大的功能,也會限制

了公民共同的參與社會議題討論。

 

 因此有沒有折衷的方式呢?

 

筆者認為,與其以「隱私權」這個界定模糊的概念做為限制媒體的手段,

不如要求媒體業者主動提供「供大眾審查報導資料來源」的空間。在該

業者的網頁上提供空間,將所有報導的原始採訪稿、錄影帶、或是播報

資料的原始來源,一一陳列於上。這種機制的實行同時可以保證媒體對

於當事者負責任的態度,人民也可以主動且輕易的了解該新聞是不是對

當事者最客觀的報導。

(中正大學哲學所碩士生、哲學與公共事務討論室學術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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