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話說-滯納金的不公不義

  • 2010-04-27
  • 中國時報
  • 【黃子哲/北市(國會助 理)】

     根據《天下雜誌》最新民調顯示,有高達五四%的民眾認為稅制不公。然而不 公平的稅制不僅表現在稅率上,台灣在各項稅捐因逾期而徵收的「滯納金」, 未能區分級距來加徵,也是對庶民嚴重不公。

     一般民眾最常繳納的稅捐,無論是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營業稅、房屋稅、土地稅、以及牌照稅等,根據相關稅法之規定,滯納金均以每逾二日 加徵滯納金額百分之一來處罰,逾三十日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換言之,民眾倘有一萬元的稅額遲繳一個月,便要被政府加徵高達一千五百元的滯納金。

     若以利率來算,我國滯納金「月」利率高達百分之十五,比信用卡最高循環信用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換算 月利率百分之一點六),整整高出九倍多;就算與其他國家相較(例如德國僅每月百分一、大陸百分之六等),其加徵比例也顯然過高。

     然而最為不合理的並非在於比例過重的滯納金,而是不分級距的一體適用。以我國綜合所得稅為例,按現行規定是依個人所得區分了五等課稅級 距,從最低的百分之五到最高的百分之四十;也就是所得越高,稅課得越多。然而,一旦逾期遲繳,不論是高低所得,卻一律以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百分之一來加 徵,完全未能顧及到一樣的加徵比例,對富人或許無足輕重,對窮人卻是龐大負擔。據統計,去年全國所徵得的所得稅滯納金約達七億四千萬元,影響最大者,恐怕 還是因景氣影響而遲繳的小老百姓。

     建議財政部儘速研擬相關稅法的修正案,以符合吳 敦義院長的庶民經濟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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