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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財政部這回總該有主張了吧!

* 2010-04-30

* 工商時報

* 【本報訊】

   在國民黨「17%加1加1」的政策定調下,產業創新條例(產創)上週於立法院審議通過。營所稅稅率的調降須修正所得稅法,但不論是國民黨或民進黨所提的修正案,都只是將營所稅稅率往下調降而已,並未考慮到營所稅與綜所稅間的稅率差異結構問題。幸好尚有少數立委具備專業,適時提出一些補救措施。其中,賴士葆委員建議將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從10%提高至15%;羅淑蕾委員則建議公司未分配盈餘達資本額一半以上時,須強制分配。兩位委員的版本雖然不同,但關切的問題焦點卻是一致的。

   企業的獲利,除了繳納營所稅之外,若將其盈餘分配給個人股東,尚須繳納綜所稅。而根據租稅理論,為了避免對個人的投資利得造成重複課稅,政府可以實施「兩稅合一」,允許企業繳納的營所稅在個人獲配股利課徵綜所稅時扣抵回來,我國目前即採用此制。但不論是否實施「兩稅合一」,對企業課稅還有一困擾的問題,那就是營所稅率若比綜所稅率低,個人股東會有誘因延遲拿取股利,藉以減輕或規避其應納稅負。除了透過時間差的安排,享受租稅遞延的好處之外,如果證券交易所得免稅,則藉用企業保留盈餘的增加,提高淨值與股價,再轉手賣出股票,將「股利所得」轉變成「證券交易所得」,更可巧妙地達到完全逃避課稅的效果。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各國大都以對企業未分配盈餘課稅,縮減企業與個人之間的稅率差距來因應。我國目前亦是如此做法,企業的保留盈餘須加徵10%的營所稅。

   我國營所稅稅率原為25%,假設企業獲利100元,營所稅負為25元。若其餘全數分配股利給個人股東,以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40%計算,則在兩稅合一下,投資所得的最終稅負為40元;但若所剩盈餘全數保留在企業,則須加徵課稅7.5元(75元×10%),合計稅負為32.5元(25 元+7.5元),企業分配股利與否的稅負差異為7.5元(40元-32.5元)。如果沒有對未分配盈餘加徵,則稅負差距將擴大為15元(40元-25 元),顯然會有鼓勵企業保留盈餘的誘因效果。由此可見,在兩稅稅率差距過大的情況下,對企業保留盈餘加徵課稅,乃是一項避免租稅造成企業決策扭曲的中性措施,而其要旨即在於縮減兩稅稅率的差距。如今政府決定將營所稅稅率一口氣降至17%,企業稅負從25元變為17元,若所剩盈餘全數保留在企業,加徵課稅 8.3元(83元×10%)後,合計稅負將降為25.3元(17元+8.3元)。尤有甚者,兩稅的稅負差異將提高至14.7元(40元-25.3元),比原來多出7.2元(14.7元-7.5元),勢必大幅增加企業保留盈餘的誘因。

   根據估算,在現行企業盈餘分配決策下,我國營所稅平均用於抵減綜所稅的比率大約為三分之一。因此,在兩稅合一下,營所稅稅率調降為 17%,稅收損失的估算,應該將營所稅與綜所稅合併考量才對。在這次產創降稅爭議中,財政部只提供外界營所稅的金額,作為不同版本的稅損比較,未將綜所稅的影響納入,乃係一項不符合兩稅合一專業要求的做法。如上所述,兩稅稅率差異的擴大將改變企業盈餘分配決策,從而更會影響到綜所稅的抵減金額與整體稅收損失的估計。尤有甚者,由於股利是高所得者的主要所得來源,股利發放金額的減少將對高所得者有利,尤其是當這些高所得者把原須課稅的股利轉變成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時,對所得分配的負面影響將更為嚴重。這固然是一個高度專業與複雜的問題,但當高層拍板決定調降營所稅稅率至17%時,我們卻從來沒有看到財政部為此提出精確的估算或表達專業的意見。

   其實,甫於去年底結束的賦改會對這些問題都曾經有過廣泛而深入的討論,而亦正因如此才不敢在促產減免稅取消後,一下子將營所稅稅率降得太低。當然,欲減縮兩稅稅率差距,除了加徵保留盈餘稅外,也可以調降綜所稅稅率。但是,這個方法在我國目前的租稅環境下,更是行不通:一方面是會增加控制稅損的困難度,對政府財政產生過大的衝擊,另一方面則是會降低綜所稅量能課稅的效果,對所得分配的惡化火上加油。除非政府願意大刀闊斧地改革,徹底取消所有不合理的減免稅,擴大稅基,恢復綜所稅應有的課稅功能,否則,面對兩稅稅率差距過大的問題,我們只有採用加徵營所稅的方式解決。

   為了解決營所稅降至17%所引起的兩稅稅率差距擴大問題,不論是賴委員提高未分配盈餘稅率或是羅委員的強制分配建議,都是可行的做法。只是前者會被解釋成「加稅」;後者則會被解釋成「走回頭路」(因為以前我國曾經實施過),故來自企業的壓力必然很大。我們希望財政部不要再以「樂觀其成」的態度敷衍,而是積極提出主張與辦法。至少,回頭看看賦改會的報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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