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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urt and Free Speech》

法院和言論自由

原文:http://www.nytimes.com/2010/04/24/opinion/24sat1.html?scp=3&sq=animal%20videos&st=Search

2010.04.23 紐約時報

編譯:李秉朔 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成員

美國聯邦憲法極為簡潔,許多事項均未加以規定。這部憲法正文的七項條文,多係界定政府每個部門的權限,緊接其後的二十七條增修條文則廣泛界定公民權利,但又留下許多開放空間可供解釋。其中一條保障高度的言論與出版自由,即所謂第一修正案。

美國最高法院法官以八比一的壓倒性比例,裁定聯邦法律擬禁止販售恐怖鬥狗影像有罪的禁令,牴觸憲法,重申你我皆可以散佈令人厭惡的資訊,包含色情。

評論家與憲法學者肯定此違憲審查的結論,法官引導人民聚焦在虐狗事件本身,而非虐狗事件的傳播。

最初的立法原因之一,在於動物受虐影片有其市場,許多小動物被刻意虐待製作成影片營利。

絕對的言論與出版自由澄清許多事實,鬥狗違法,憲法不保障鬥狗者,而保障製作或販賣鬥狗影片商販。類似美國善待動物組織PETA密集釋出無數受虐待動物影片(或文字報告),凡舉實驗動物、工廠化農場、馬戲團、寵物繁殖廠,其內容殘酷:一個人可能樂於觀賞狗與狗廝殺互咬,卻避屠宰餐桌上的動物的畫面唯恐不及,而散佈或利用這類殘酷的影片募款絕對正當(但上述虐待動物事實皆不犯法)。

筆者以為,問題依舊在於動物非比人,最重要的還有直接及間接加害者的法律責任懸殊。販賣一群被豢養的幼童彼此真槍實彈射擊的實況影片,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如何解釋第一修正案,政府可否干涉此出版自由?獵殺藏羚有罪,披著沙圖什出席派對無罪;承接客制化的虐代動物影片訂單,客戶與掮客無罪,虐待動物的「那個人」才有罪?!

自由的開發國家,保障個人私有財產與言論自由凌駕一切,美國絕對的言論或出版自由,只有在即少數情形下例外,誹謗、公然猥褻、煽動犯罪等,殘酷對待動物從來不是選項。

因此,鬥狗影片的爭議很快落幕,背後的動物權利(其實只有狗或貓)及對動物的道德考量距離憲法非常遠。我們要問的只能是務實的問題,誰才有決定憲法中抽象概括措辭之意義的無上權威?在三十多個國家(包括美國、中華民國),這項職責屬於國家的最上級法院的數位大法官。這種判斷政府行為是否合憲、宣告該行為違憲的程序稱作司法審查制度。

司法審查制度的存在引起許多爭議,許多批評者認為,其實是將大法官的個人哲學當成國家法律。就相當程度而言,憲法確實由解釋者決定其意義,但對於採行此一制度的國家而言,憲法解釋過於主觀,則是必然存在的風險。

稍微關心動物權利的人,只有繼續努力,期待有一天,「動物」這個字也和人平起平坐,出現在美國的憲法增補條文中,擴充大法官的解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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