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躍式改革…二代健保困境

【聯合報╱羅紀←/中研院經濟所副所長(台北市)】

2010.05.12 01:55 am

近來,二代健保的相關新聞,無日無之,但幾乎沒有人從相關法條中來檢視其內容。二代健保的主要改革在於保險費的徵收:將保險經費分為政府負擔,雇主負擔,其他的則由被保險人負擔。

政府負擔是以最近三年名目GDP及全國個人醫療保健支出的平均成長率為成長率。過去三年名目GDP的成長率分別為百分之五點四、負百分之一點六及負百分之一點三。換言之,經濟景氣不佳時政府負擔會減少,而減少的負擔會轉嫁到被保險人身上。

雇主負擔是以新法實施前三年,雇主負擔金額占雇主支付受雇者薪資總額的平均比率為雇主的保險費率,每三年檢討一次。雇主負擔金額的平均成長率,和被保險人負擔金額的平均成長率有百分之一以上的差異時調整。雇主負擔金額比率,會因經濟不景氣而減少,且雇主有誘因在會計上降低薪資總額,皆會增加被保險人的負擔。

被保險人負擔是以所得稅申報戶為計費單位。上限為年收入七五○萬,下限為十二或十五萬。所得在上下限之間者,眷屬不需繳費;但在上限以上或下限以下者,需論口計費,最高以四口計。未申報所得稅者以下限計收保險費。

由於地下經濟盛行,僅以所得稅申報資料為唯一經濟能力衡量指標的作法,不盡公平。例如參加職業工會的計程車司機,和受雇於公司的司機,二者實際收入可能差不多,但前者因不必申報所得,在二代健保中保費是以下限計收,而後者不但要繳交所得稅,還要繳較多的健保費。

此外,家戶所得接近上下限者,也會有相同所得、不同保費的不公平現象。所得為七五○萬和七四九萬九九九九元的兩個家戶,前者的保險費可能為後者的四倍(因前者需論口計費,最高四口)。而所得為十二萬一百元的家戶,其保險費負擔可能僅為十二萬以下家戶的四分之一。

健康保險的財源籌措,除了公平性外,還需兼顧效率性和穩定性。以所得稅申報戶為主要計費基礎的作法,會造成不能再以雇主為投保單位,而需直接面對所有家戶的困境;且所得要一至二年後才核定,會有多退少補的行政業務;時差又會造成民眾的身分、狀態改變,皆可能會引發爭議,造成保險費徵收的行政成本升高,效率性降低。

在現制下,受雇者雖自付百分之卅,但因雇主為其支付的百分之六十的保險費為薪資的一部分,因此受雇者真正負擔的比率為百分之九十。雇主及自營業主因身兼雇主及受雇者身分,保險費自付百分之百。職業工會會員嚴格來說屬自營作業者,身兼雇主及受雇者身分,保險費原應全額自付,然因其經濟能力較弱,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

保險費自付比率不同有其合理性,二代健保將保險經費分為三部分,毫無必要。欲擴大費基,且兼顧公平性、效率性及穩定性,僅需在現制下進行下述改革:

一、受雇者投保金額由經常性薪資改為總薪資。

二、計費眷口數由三口降為二口。

三、非薪資所得者以所得總額為投保金額:但職業工會會員(農民)應以其勞保(農保)投保薪資為下限。至於其他人口,則可以最低工資為其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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