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一個工作可自恃鐵飯碗

【聯合晚報╱社論】

2010.05.31 02:03 pm

立委提案修法,要求「怪怪老師」應強制精神鑑定或治療,結果全教會回應「執行上要兼顧老師人權」。人權的大帽子放諸四海皆準,但老師影響兒童既深且遠,老師適任與否的問題不可「低標準」處理。

 

教師自古享有崇高地位,角色光環幾乎可用「神聖」來形容。但現在時代變了,中小學教師的壓力很大,不但講求專業成長,還有來自家長、社區,乃至於議員、媒體的監督。教師法第14條亦規定,對「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的不適任教師,可加以解聘。

 

照說不適任教師早有「退場機制」,但實情卻不是這樣。媒體揭露過各種不可思議的情節,有些已達犯罪程度(例如性侵學童),有些絕對是虐待或傷害(例如要學生憋尿或嚴重體罰),有些老師的羞辱對學生心理形成終身陰影。這些情節任憑家長反映、媒體報導,不少「怪怪老師」頂多調職或調校,依然可以混到退休。而學校教評會的設計,無法避開人情包袱與主觀評斷的困境,以致於無法發揮功能。這次全教會迅速提出「老師人權」的大帽子,可謂典型反應。

 

在今天台灣的校園裡,老師的言行可能被學生手機拍下送交「公審」,被家長強橫甚至暴力對待的例子也不少,確實師表難為。但此刻要討論的是不適任老師的情形,為了避免少數害群之馬影響老師整體形象,反而應該由教師團體提出嚴格處理的主張。

 

目前大學教授的教學,要接受學生的教學評鑑,研究成果也要通過校內各級評鑑,否則就得走路。公務員現在也在研擬以考績建立淘汰機制。這些改變既有保障的做法,一定會引起反彈,但沒有一個工作可自恃「鐵飯碗」而拒絕改革。

 

怪老師的行徑乖張,也許的確是精神狀態有問題,但也可能是人格偏差,情緒控制力有問題,甚或是對教育環境不滿,消極怠惰反制。「強制送精神鑑定」不應是唯一或最佳的處理方式,但如果教師的自律規範或教評會無法提出積極主張,反而可能拖累全體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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