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合法公投…ECFA公投矛盾不合法

 【聯合報╱趙建民/陸委會副主委】 2010.06.02 02:52 am

兩岸經濟協議是否公投引起社會關注,政府的立場是支持合法公投,但是台聯黨發動的公投案,主文與主張之間有矛盾,因此政府不贊成此公投案。

提案領銜人黃昆輝主席在日前公投審議委員會舉行的公聽會中,質疑政府究竟要以什麼身分和中國大陸簽署ECFA尚未明朗,認為此於「台灣之主權地位影響重大」,必須「以公投的方式取得人民的授權」;在給公審會的公開信中,復稱若協議想迴避WTO十年內必須開放百分之九十的市場的話,將使「協議等同香港CEPA的國內法」。

事實上,兩岸經濟協議具有WTO的精神,並將於簽署後送WTO備查,但WTO十年內必須開放百分之九十市場的說法,並不正確,因此也就沒有黃主席所稱「港澳化」的問題。而過去兩年以來兩岸已經簽署了十二項協議,簽署人概為兩會(海基與海協)負責人,此模式也將適用於兩岸經濟協議,因此也無黃主席擔心的以「地區對地區」來簽署的問題。

公投案理由書四主張,本公投案係符合公投法「重大政策之複決」。按兩岸經濟協議尚在協商中,尚未簽署,是否符合公投法複決的標的,本有適法性的疑義。黃主席稱本案目的,不在兩岸經濟協議的內容,而在「人民是否同意授權政府簽署兩岸經濟協議」。此論無異將公投案定位為公民對重大政策的創制權,與理由書第四項將本案定位為「重大政策的複決」出現重大轉折。黃主席將公投重點,自對兩岸經濟協議所可能產生的後果,提出危言聳聽的結論(公投理由書三),希望投票人出面制止,本屬「事後」複決性質,自應俟協議簽訂後確有可能產生如此效應再行提出才是;現提案領銜人將重點轉移至對簽署兩岸經濟協議提出公投的「前提」,讓人對提案人的主張更加無法了解。

就適法性而言,兩岸經濟協議內容包含關稅減讓、投資保障以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等三項。公投法規定,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投提案,是以兩岸經濟協議究竟得否作為公投的提案標的,適法上不無疑義。黃主席提出澎湖博弈條款公投也涉及投資問題,以為反駁,殊不知離島設置觀光賭場,必須根據「離島建設條例」規定,先經地方性公投程序方得為之。

其次,本次公投也有可能出現公投法規定:「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應予駁回」。公投案理由書明確反對兩岸經濟協議,但主文卻刻意省略此具體主張,主文與內容顯有矛盾。公投法的設計,提案人必須有主張(過去六次公投皆有主張),否則會出現制度的困境,如公投辯論會實施辦法規定,同意公投主文者為正方,不同意者為反方。根據公投法第廿一條:「公投成案後,提案人及反對意見者得成立辦公室」,本案提案人是正方,政府豈不變成反對兩岸經濟協議?

此外,兩岸經濟協議已排除大陸農產品進口,更與人員的流通無關,但理由書卻稱兩岸經濟協議「威脅至少四百萬勞工和農民的生計,開放中國勞工及專業人士來台」,也顯與事實不符。

此次公投案不論在性質、目的、與適法性上,都出現重大爭議,我們認為公投審議機關在做出決定前應慎於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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