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色廣告 如何面對

 

* 2010-06-04

* 中國時報

* 【許育典、張立群】

 

 從瑤瑤的「殺很大」,到近期的唐三藏取「精」與「奶香味很重」的爆乳女秘書廣告,我們可以發現,近年來,我國的廣告大膽挑戰社會道德、善良風俗,強力觸碰敏感的性議題。對於這些「色色」的廣告,有人高唱創意、拍手叫好。但也有人憂心物化女性、戕害青少年身心,並撻伐這些廣告,而且主張NCC應該介入管制、開罰、禁播。其實關於情慾性廣告的管制,不僅僅是社會觀感與多數人性道德的問題,也是法學上的議題。

 

 首先,可以探討的是,廣告是否需要被保護?我們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切入。司法院大法官第四一四號解釋理由書就講明,言論自由包含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的保護範疇及限制準則。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保障等量齊觀。商業言論,基於「公共利益」的維護,應受較嚴格的規範。換句話說,司法院大法官認為,廣告是言論表達的方式之一,當然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但因為其是屬於商業性言論,故受較低程度的保障。

 

 依照上述司法院大法官的見解,廣告等商業性言論受較低程度的保障,相對地,其就應在「公共利益」下,受到較嚴格的限制。「公共利益」,目前社會上多認為是「避免物化女性」、「維護善良風俗」與「青少年身心的保護」。以這三種當管制情慾性廣告的理由,似乎稍嫌牽強。

 

 「物化女性」、「維護善良風俗」等用語與涵義非常抽象、籠統,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看法與拿捏,很難加以清楚掌握、具體化。以之來當做管制廣告的理由,實在與「明確性原則」有所扞格。就此而言,「青少年身心的保護」看似合理,但我們很難證明青少年看了這些廣告會身心受創傷。亦即,我們找不到情慾性的商業廣告與青少年身心受創有顯而易見的因果關係。相反地,如果完全消極性的防堵,斷絕這些資訊,青少年是否因此喪失了理性判斷的學習機會?讓青少年「無知」,是否也算是「青少年身心的保護」?值得我們仔細思考。

 

 對於情慾性的廣告,我們並不贊同完全的禁播。這裡的理由有二,第一,情慾性廣告其實隱含著「創意」與「文化性」,能反映出當代社會的價值。政府如果想要鼓勵文化創意產業的發想,就不應恣意以社會多數人的道德觀來扼殺創意。第二,情慾性廣告是一個活生生的教材,家長與學校應該善加利用這些既存的社會現象,對青少年指導、分析,促成青少年的思考與判斷。換句話說,家長與學校應該修正對性議題避之唯恐不及的鴕鳥心態,以正大光明的態度去分享、討論情慾性廣告,或許更能達成「青少年身心的保護」。

 

 最後,必須說明的是,我們主張不應禁播情慾性廣告,並非就是代表支持色情,也絕非高唱色情萬歲。如果情慾性廣告已達猥褻的程度,明顯侵犯他人不接受猥褻資訊的自由時,NCC則必須加以處理。然而,情慾性廣告只觸及性議題而未涉及猥褻程度,則不應將其禁播、趕盡殺絕。若社會大眾仍不放心,國家可規定將情慾性廣告移往深夜時段播出,以做為衝擊多數人性道德觀的緩衝。另外,業者間也必須負起自律的責任,盡量減少藉由情慾性廣告炒作話題,而造成社會騷動,耗費國家的行政管制成本與司法資源。

 

 (許育典為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系主任,張立群為同系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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