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專欄-忍受監聽還是忍受犯罪?

* 2010-06-08

* 中國時報

* 【郭崇倫】

 監聽雖違反個人隱私,但為了維護公眾安全、辦案需要,可以審慎授權去做,可是有通則就有例外,有例外就有濫用,近日台南縣警局爆發員警利用監聽手機,確定發話基地台位置,協助歹徒擄人勒贖一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這不是台灣特有的,全世界都面臨類似的情況,檢警執法人員越來越依賴手機與電話的監聽,來偵辦案件,過去在集權社會,或許有「沒有做壞事,不用怕人聽」的心態,但民主社會,注重的是如何在保護個人隱私與治安間維持平衡。

 

 義大利五月底提出監聽法,總理貝魯斯柯尼聲稱是為了保障個人隱私權,目前正在參議院審議,檢警批評真要依法行事,將來無法辦案,而媒體更強烈批判妨礙新聞自由,

 

 貝魯斯柯尼當然不是積極推動人權的人,他要保障的是政府與他個人的隱私權,工業發展部長近日已因為醜聞下台,目前檢方調查的其他案子還牽涉好幾個部長,這都是靠監聽蒐證,而貝魯斯柯尼去年被應召女錄下的枕邊豪語,被媒體刊出,讓他付出大筆贍養費離婚,更讓他對媒體刊布隱私,恨得牙癢癢的。

 

 如果不以人廢言,貝魯斯柯尼不是沒有道理的,目前義大利的監聽情況非常浮濫,紐約時報稱,如果你沒有被監聽,表示你不是個人物,單是去年,就有十一萬兩千支電話與手機被監聽,在歐洲名列前矛。

 

 但如果比起台灣來,義大利瞠乎其後,在人口僅是四成的台灣,監聽的電話直逼義大利,去年高達九萬兩千線,而且每年以五千件監聽案的數字在成長。

 

 義大利的監聽法草案,對監聽的使用與批准有嚴格的限定:檢警不能把本案監聽所得的錄音,轉移他案使用;除非是犯罪發生地,否則不能監聽汽車、咖啡館、辦公室等處;經過三位法官的合議庭同意,才能開監聽票,最長不得超過七十五天。

 

 檢警擔心,如此綁手綁腳,根本無法偵查黑手黨犯罪,美國助理司法部長也表示,新法通過後,將使得美意兩國間有關販毒、洗錢、反恐等打擊犯罪的合作受挫。

 

 新法同時規定媒體都只能在偵查終了,準備提起公訴時,才能夠報導監聽的內容,這引發媒體的公憤,所有報紙一致譴責,不分立場,即使是貝魯斯柯尼所擁有的報紙都公開反對,如果對偵查中的案子不能報導,偵查期間又長達幾年,不啻實施媒體封鎖,嚴重違反新聞自由。

 

 在義大利與歐洲,對監聽的討論,已沸沸揚揚,但在台灣,我們還沒有開始警覺到問題的嚴重。

 

 在台灣,監聽業務主要由軍情局﹝大陸與台灣﹞、法務部調查局﹝有線電話﹞刑事警察局通訊監察中心﹝無線手機﹞負責,監聽的技術越來越精進,不是裝個反監測器,就能夠發現的。

 

 無論是手機或是家用電話,目前都直接從中華電信或各大哥大業者的交換機房,拉光纖電纜到監聽中心,不會有以前警總人工監聽的雜音,而且極少即時監聽,多半是燒成光碟,交給辦案單位聽錄音,以目前科技,一年錄個幾百多萬次通話,加上檢索功能,要查任何人、任何事易如反掌。

 

 目前之所以浮濫,因為往往申請一案的監聽,會掛上許多無關的號碼,有些人本來就是「壞蛋」,雖不構成監聽要件,但警方要了解情況,還情有可原,但掛的號碼,少則十幾個,多則上百,很多是淪為辦案人員違法濫權的工具。

 

 外界盛傳,許多徵信社早已不在公寓電信箱中放置竊聽器,他們利用與警局中的舊關係,或是直接行賄,讓辦案人員在申請監聽票中「挾帶」,以找到外遇或誹聞的證據。

 

 如果徵信社都可以用「非正式」方式來側錄監聽,試想情治單位的監聽豈不是更浮濫,馬英九政府曾經再三要求嚴禁非法監聽,但是監聽得到隱私,窺知隱私又化為情資,在上位者僅知某某單位有績效,但不知道情報管道從何而來。

 

 義大利的監聽法,雖然受到各界批評,但是看起來會通過,因為裡面有一條:凡是監聽國會議員與神職人士,需要特別許可;政治人物比任何人都要擔心自己隱私會曝光,這是真正跨越黨派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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