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撒的面具-馬政府正在限縮言論自由

 

* 2010-06-10

* 中國時報

* 【王健壯】

 

 馬英九總統可能尚未警覺一個危機已經形成:他的政府團隊正在一點一滴限縮台灣的言論自由。

 

 今年四月三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就是第一個警訊。說《個資法》修正是警訊,理由很簡單也很荒謬:內閣與國會在修法過程中,竟渾然不知修正草案有箝制言論自由之處,直到三讀前最後一刻,才以朝野立委共同復議的方式,推翻二讀條文,恢復媒體免責條款,稍做修法補救。

 

 但離譜的是,復議的提出並非內閣或國會主動為之,而是因總統府懾於輿論壓力,在二讀程序已完成後緊急發出新聞稿,表達馬英九捍衛新聞自由的立場後,才擋住了逕付三讀的程序;也就是說,總統府的表態雖然慢了不知道多少拍,但如果馬英九不在最後關頭表態,就不會有立委的復議,《個資法》也將成為馬政府箝制言論自由的具體罪證。

 

 表面上看,好像是馬英九挽救了言論自由,但何以他的內閣團隊從頭到尾沒有警覺修法的嚴重性,甚至在二讀後還辯稱修法與新聞自由無關?何以朝野立委也同聲一氣主張刪除媒體免責的條款,難道他們都忘了國會不得立法限制言論自由的鐵律?

 

 《個資法》修法之所以是嚴重警訊,道理在此;立法院正在審議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可能會變成打壓新聞自由的第二個警訊,原因也在此。

 

 吳內閣通過的《兒少法》修正草案中,有一項所謂的「蘋果條款」,規定新聞紙及網際網路不得刊載描述或描繪暴力、色情、血腥、強制性交、猥褻的細節及圖片,也不得描述施打毒品、自殺行為的方法、工具或細節。

 

 也就是說,如果媒體將來報導某人燒炭或割腕自殺,因涉及工具與方法,將觸法;報導某個角頭被人連開十數槍以致臉部血肉模糊,也因涉及細節,將觸法;法網之密將密到媒體每日動輒觸法。

 

 但不可思議的是,負責《兒少法》修法的內政部長江宜樺與行政院政務委員薛承泰,分別是政治學與社會學的博士,又都號稱是自由主義者,但在他們手上卻竟然會通過這麼不自由的法律修正草案,所謂自由主義者云云,真不知何所云乎哉。

 

 另外,跟《個資法》的修正程序也一樣,內閣未警覺《兒少法》修法可能箝制新聞自由在前,國會也懵懂無知充當幫兇於後,立委雖然也以復議的方式,拿掉了「工具」與「方法」的限制,但仍然保留了「細節」的規範,留下了與《個資法》中所謂「公益」一樣的「不確定後患」。

 

 全世界民主社會雖然都會同意,政府有保護兒少權益的合法性,但此一合法性卻不能無限上綱,更不能建立在「模糊而寬泛的禁令」之上,尤其是在言論的領域中,如果禁令不具備法規制訂的「清晰度要求」,而讓被管制的對象隨時處於可能觸法的不確定風險之中,這種法律必然是箝制言論自由的惡法。

 

 以美國為例,最高法院在處理與第一修正案有關的暴力、色情或猥褻等言論案件時,通常有兩個準則依循:其一,政府對近期發生的事件或短期事件,不應反應過度,而成為政府管制言論的藉口;其二,政府雖然可以處罰傾向於引發非法行為的言論,但祇有當言論可能引發即刻的危害時,政府才有權加以管制。

 

 除了這兩項準則外,最高法院認為,政府即使基於保護兒少權益的合法性,也不能對成人言論進行任何管制;當然最高法院更從未主張政府可以根據「細節」、「工具」或「方法」去管制言論。

 

 如果根據台灣版的《兒少法》修正草案,美國媒體過去對九一一事件、奧克拉荷馬爆炸慘案、維吉尼亞理工學院屠殺案、華府狙擊手隨機殺人案等重大犯罪案件的報導,都將觸法,犯罪新聞既無犯行也無罪行的描述,所謂新聞自由云云,也真不知何所云乎哉。

 

 台灣的言論自由是否緊縮?新聞自由是否倒退?馬政府其實不必看《自由之家》的年度報告,就該知道答案;兩部法律案的修正就是兩個警訊、兩個指標,馬政府尤其是馬總統,如果渾然不覺危機已經形成,歷史一定會將他們的名字與打壓新聞自由劃上等號。 (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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