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應該這麼做──說說公投適用於ECFA的程序

張哲銘

公投在近代先進的民主國家是非常普遍的行為,小從鄉里水溝蓋的款式,大到與所有人切身相關的重大議題。公投這項政治參與行為似乎是民主國家中實現「主權在民」最實際的方式。台灣這幾年開始實際舉辦各個議題的公投,不締也是民主價值的一種實現。然而當許多人民主動要求在ECFA上使用公投時,卻被馬政府以「不符社會成本」駁回。這不僅讓人民開始懷疑,難道真的有甚麼理由可以凌越人民政治權的實現嗎?這篇文章主要想要討論在民主的「代議政治」中,採用公投的程序應該如何進行。

現行民主國家統治權的合法性是這麼論述的:公民對於人生有不同的目標,為了要專注在自己所偏好的事物上,人民同意將部分的政治權過度給特定的人,使這些人代為處理關係到眾人的事情。換言之,政府藉由人民投票的行為,得到了治理人民的正當性。這就是民主國家的「代議制度」。另方面,由於政府的公權力是來自於人民自願性的「讓渡」,因此當遇到某些人民感興趣的議題時,人民似乎也擁有「由自己作主」的正當性。因此當多數的人民都希望由自己的偏好來決定特定議題的走向時,依據代議政治的精神,國家就有充分的理由將該決策的權利回歸於人民。

但是在現實的環境中,決策的議題、政府單位、還有人民三者的關係是複雜的。例如蘇花高興建的議題,牽涉到了諸多領域的相關資訊,例如環保、經濟、政治等層面,通常政府單位總是能夠站在制高點,藉由許多專家、還有相關資訊,來做出盡可能完善的決策。但是另方面,有時人民也可能出於自身情感或是額外的資訊,要求與其相反的立場。在這種人民與政府機關相互牴觸時,難道就該直接的實行公投,讓決策權直接回歸給人民嗎?

讓我們使用企業的例子來說明,在大企業中,董事會是由一群主要出資者所集合的團體,為了企業的獲利,他們會找出代為處理公司事務的總經理。因此總經理的職責就是對董事會負責,代為幫助公司獲利。即使企業的決策都交由總經理負責,當遇到特定事務時,董事會也具有權力要求決策的走向。然而,遇到少數情況,當總經理出於專業的判斷,堅持與董事會相反的立場,且董事會不願退讓時,董事會具有權力在各方考量下,解雇總經理,另外找出符合他們想法的新任總經理。

筆者想要強調的是,就現行公投的程序中,人民的確具有正當性要求特定的立場,或是直接要求政府將決策權下放給全體人民。但是另方面,政府單位出於自身的專業判斷,經過國會單位的監督,也具有足夠的正當性堅持決策團隊的判斷。在這種雙方皆有其堅持的情況下,其實人民並沒有更積極的權利要求該政府團隊下放決策權,唯一可以做的就是積極要求解散現行的政府,改選一組符合多數人民意向的執政團隊。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所碩士生、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學術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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