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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民權——論同性婚姻

A Basic Civil Right

Published: June 10, 2010

社論 紐約時報

編譯:張哲銘 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學執 

在一月份接近三個星期的審理,還有律師翻閱冗長的文件後,加州第八號提案(Proposition 8) ──禁止同性婚姻──的合憲性判決的即將在這星期三揭曉。

 

沒有人認為聯邦地方法院的法官判決會是最後定案,在加州的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有其,而最終應該還是要視最高法院的決定。

 

有大量清楚的證據說明將同性關係排除在婚姻之外,對於同性戀者與其家人而言,都是痛苦的。而對那些切身相關的人而言,由於同性間的愛情不被允許冠上法律的婚姻關係,他們受盡了痛苦還有汙名。其中一位受害者卡塔米(Paul Katami)說:「國家的制度應該是要保護我的,而不是用來歧視我。

 

擁護第八號提案的人沒有明顯的證據支持同性婚姻會傷害到異性婚姻,他們提出了兩點的證據:第一個是卡萊門麥肯納學院(Claremont McKenna College)的教授,米勒 (Kenneth Miller),認為同性戀在政治上已經有了很大的權利,那些擁護者似乎認為這點證據就足夠成為同性戀不需要在法律上被保護的理由,然而米勒最後的立場是,他承認同性戀正遭受歧視。

 

另個證據是美國人價值觀協會(Institute for American Values)的主席,布蘭肯霍恩(David Blankenhorn),認為婚姻關係已經從高昇的離婚率還有越來越多未婚生子的現象中被破壞,但是他卻無法提出令人信服的解釋這些現象與同性婚姻有何關聯。

 

在這個議題上,他認為婚姻關係是一種「公共善」(public good),這能夠使同性的伴侶與他們的孩子得到保障,而且承認同性婚姻「能夠實現容忍與包容的價值」。總結上面的論述,第八號提案其實是來自於人們不理性的敵意,而非任何具體的客觀證據。

 

對於同性婚姻究竟合不合憲還沒有最後答案,但是最高法院在其他的案件中曾經做出如此解釋:「(婚姻)是那些想要得到幸福人生的人的必需品」與「(婚姻)是基本人權的一種。」

 

即使同性婚姻權被最高法院認可,在加州可能會出現的情況是州立法院同意了同性的婚姻自由,然後選民藉由下一次的選舉,以反對同性婚姻做為號召,又將這個法案推翻。

 

但是這邊有些建議。如紐約的州不應該拖延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上周總統歐巴馬先生承諾了一項關係到所有具有婚姻關係的聯邦員工的支票。國會具有義務將這個支票從異性婚姻延伸到同性婚姻。同時還需要修改自1996年法律對於婚姻關係是男人與女人在一起的定義。

http://www.nytimes.com/2010/06/11/opinion/11fri1.html?ref=todayspa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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