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論將致人權遭污名化 許文彬

臺灣時報 2010.06.11

身為蘇建和案的義務辯護律師,我為什麼還要反對廢除死刑呢?因為基於專業經驗及道德良知,我確信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是冤枉的,為了維護司法人權、追求司法正義,所以願意挺身作為義務辯護律師團的一員。同時也理性而嚴肅地思考:死刑個案的誤判固然是有可能的,但那是屬於「司法」的實務運作問題,而廢除死刑與否則是屬於「立法」的政策抉擇問題,焉可將不同層次的概念混為一談?也就是說,若因顧慮誤判而主張廢死,則在邏輯上恐欠週延。

 

在死刑存廢議題的思辨中,社會之主流價值認知:「人權」的實踐,應是體現於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執法者秉持戒慎、悲憫之心念,兼顧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的權益平衡,作出連被告自己都無話可說的死刑裁判,如此即無違反人權可言,自應依法付諸執行。若以「人權」為名而謂死刑應全面廢除,則在絕大多數國民倫理觀的審視之下,「人權」恐被污名化,人權工作者的形象亦遭貶損!

 

有人說「死刑制度之存在,無異國家殺人」,這種說法乃是忽略了世間有比「生命」更崇高的價值,那就是「正義」。西方哲學家康德說過:「正因為生命無可取代,故在正義的天平上,只能以謀殺者的生命來平衡被害者的生命。」這也正是刑法上「罪」與「刑」應該合乎比例的原理。因而,國家對於罪大惡極、人神共憤的殺人犯處以極刑,乃是實現正義的嚴肅執法,在論理及經驗法則上,不容以「殺人」這樣的詞彙來描述。

 

當然,吾人既然主張「死刑宜慎不宜廢」,則於反對廢除死刑之立法政策的立場上,仍然要堅持在司法上竭力防止有誤判死刑的個案發生。因此建議:死刑法制之設計,必須更加嚴謹。在審判程序,合議庭評議應採「共識決」,最高法院應採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在執行程序,於法務部設置「死刑執行審查委員會」,納入人權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聽取死刑犯的最後心聲,作審慎的把關,務期達到「司法無冤」的理想境界。    

(作者許文彬為律師、國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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