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問題知多少(林騰鷂)

2010年06月18日蘋果日報

吳書青先生「這個大學怎麼會不倒」一文,只是反映了私校問題冰山之一角而已。前不久,被求刑18年之真理大學榮譽校長葉能哲,涉嫌掏空10億元,安排23 名專業能力不足之親友在學校任職,領取高額報酬。駭人聽聞的是親友講師之鐘點費高達9 千餘元,幾為國立大學正教授之12倍。尤其不當的是,葉能哲居然可以違法擔任校長兩年,不法領取薪資與特別費1300餘萬元。

其實,這些問題也同樣可以拿來檢視全國大多數的私立學校。首先,全國多數私校校長的薪資與特別費,每月通常多在30至40餘萬元之間,遠遠高於台、清、交、成、中等國立大學校長的17萬餘元。

 

少見教部積極除弊

私校校長之薪資酬報,任由沒有募款能力的私校董事會操控,把主要向學生收來的學、雜、宿費及向政府要來的補助款等學校收入,變相圖利親友,或獎賞願受其控制之教育門神或「傀儡」,而這些私校董事與校長的辦學績效,說實在的,要比國立大學、國立中學的差很多!

私校之種種弊端如買賣董事會席次,董事會干預校務,董事不當支薪,不當土地購買及營繕工程,設備採購集中特定關係人,負債過高或向私人舉債,挪用獎補助款,違規收費及為了規避退休給付義務,大量資遣不願屈從之教師等事端,近年來層出不窮。大法官釋字第659號解釋,雖也明確指出,為維護學校之健全發展,保障學生之受教權利及教職員之工作權益等重要公益,主管機關得依法將非法之私校全體董事解職或停職,但很少看見教育部積極、果斷的處理私校弊端。

民國97年1月16日《私立學校法》雖已大幅修正並公布施行,但因該法所定之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人力相對薄弱,不足以管控若干私校之不法或違反教育公益之不當行為。而學校法人公益監察人之制度,也有如具文。

而更關鍵的是,私校查核會計簽證,依照《私立學校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是由私立學校自行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而非由主管機關指派優良公正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清查私校校長月薪

因此,受私校委任之會計師,是否能夠公正查核簽證,不無疑問?而董事會之非法支出或私校校長之異常薪資、特別費也就很少受到認真之查核與控管,違背了教育公益奉獻的基本義理。又《私立學校法》第51條雖也規定私立學校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人事、財務、學校營運等實施自我監督,但此一制度並未廣為周知,且至今兩年多仍在細節研擬、諮商階段,在當前私校私利糾纏結構之下,恐難以落實執行,有待教育部加把勁。

另外,依《私立學校法》第15條之規定,對公益性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董事會成員,仍然採取可以選任自己為董事的規範方式,比一般營利性公司之董事,要由股東大會才能選出的規範方式還要不如,以致可以發生「萬年董事」、「世襲董事」或造成「職業校長」之怪異現象。

今年8月之全國教育會議,如果不重視私校改造及上述私校結構性問題之改善,則其成果將極其有限。蓋因私校體系已佔教育體系之3分之2以上,其董事會成員及校長是否私利取向而無教育義理,將影響整體教育之品質。

而目前亟待積極進行的是,可以比照行政院大砍所屬部會財團法人肥貓薪資之做法,由教育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等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全面清查私校校長月領薪資情形,讓家長、打工、貸款才能讀書的窮苦學生有權知道,其辛苦所繳的學費,或學校受領之獎、補助款,是否確實用在學校或學生身上,而沒有流到教育肥貓或教育肥鼠的身上。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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