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BOT與教育ECFA

 

自由時報 2010.06.22 ◎ 林俊卿

 

6月17日報載『反附中BOT案 李家同等校友連署』,師大附中公民老師梁蕙蓉表示『師大附中BOT案未經校務會議,就由校方逕行報教育部;』,師大附中校長楊壬孝則強調『該BOT案是由民間團體提出,由校方呈報教育部核准,並不是校方主動提案,所以沒有一定要通過校務會議的問題;而且相關規劃的藍圖、設計圖都沒有定案,他不知道要校務會議上討論什麼?』。兩造說法成了羅生門,本文試從公文角度來檢視整個附中BOT案程序。

 

該案廠商樺福建設公司承造師大附中新國中部,後來以單一申請人於民國96年4月26日向師大附中校方遞交『BOT+BTO構想規劃書』乙式三份。校方旋即於96年4月30日轉呈教育部,時間僅隔4天,其中 2天為週末假日。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會網站所公告之師大附中BOT+BTO資料『東側基地現有設施包括中興堂、技藝館、停車場、垃圾場、托兒所、單身宿舍(全部回收完成),面積約6453平方公尺。西側基地現有設施包括網球場、圖書館、游泳池、籃球場、司令台等,面積約5835平方公尺。』以衛星圖計算,約佔校地1/5比率,若考量學校用地建蔽率40%則更為可觀,廠商特許年限50年。

 

教育部於96年12月13日回文師大附中,其中說明第二點『本校既經貴校審慎考量可行…同意授權貴校執行之』。教育部授權後從此進入法定BOT程序,成敗由審查委員會決定,目前進行至再審查階段,然本校大多數同仁於99年2月後才知此BOT+BTO案。

 

蓋教育部之所以授權師大附中進行BOT+BTO,實乃因『師大附中審慎考量可行』。附中BOT+BTO案佔校地約1/5,特許年限50年,預計施工5年以上,實屬校內重大事項,依據高級中學法第23條『高級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成之。』,本案該經校務會議議決。

 

如今師大附中校長公開承認此案未經校務會議議決即報部,依據行政程序法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及119條第2款『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此案已符合『行政程序之撤銷』,請教育部即刻撤銷此案。

 

大學有五年五百億拼百大,但教育如金字塔,中等教育空乏,如何成就高等教育,而如今我們的國立中學竟然窮到要割地換修繕,中等學校普遍校地都不大,報載『55國中小 上課像擠沙丁魚』,如今若各校再比照師大附中割地換修繕,豈不成了『魩仔魚』,窮不能窮教育,教育絕對不能沉淪至此(Education Can’t Fall Absolutely,ECFA),此問題值得教育主管單位深思。

 

一校之不治,何以天下國家為,請教育部糾正並撤銷附中BOT 案,否則將來中等學校校長或行政團隊都不需經過校務會議,逕行與廠商洽談BOT,則中等學校從此紛爭不斷,本該是春風化雨的校園環境,恐將變成狂風暴雨的教商紛爭。

 

(作者為師大附中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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