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位委員駁回10萬公民的意志 - 是誰在製造仇恨?

自由時報 2010.06.22◎ 黃昆輝

 

行政院顧問陳長文在報上連續多次投文,指他對昆輝本人提案ECFA公投的意見被「扣帽子」、「扭曲公共政策的討論」,甚至指被「扣帽子」是「誰在動員仇恨?」隨後本人投書回應,但某報卻未能完整表達本人立場,甚至在陳長文再次回應後,不願意再刊登本人區區二百多字的回應,令人遺憾。

 

更令人遺憾的是,陳長文念茲在茲的其實是,如果沒有過半數選民投票,既使有投票過半數選民支持ECFA,但依目前公投法的解釋仍為「同意ECFA」沒有過關,這也是陳長文所指的「動搖公投制度並造成民主危機」。陳長文憂心ECFA公投不過關,卻不願多花一點時間或精力來探討造成這個「荒謬結果」的制度,昆輝在稍早就曾向陳長文喊話表示,雖然對目前的「鳥籠公投法」陳長文之前從未表示反對或異議之處,但此時正是面對它,推動改革的最佳時機,很遺憾也未見陳長文繼續探討。

 

昆輝本人在ECFA公投提案的議題上,皆是以法論理,如果陳長文願意多撥一點時間了解別人的論點,就論點提出回應,才是創造公共政策討論的良性空間。本人一再強調公投法賦予公審會的職權只有第三十四條「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及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二項,而其所指之「公投事項之認定」,只能針對第二條所規定「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複決」、「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四個事項。所以無論是陳長文所關心的「主文寫法」或是後來公審會經陳長文「點醒」後援引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者」,這些都非公審會的職權。更何況中選會已依其職權審議通過,於五月五日來函通知本人,公審會之後以此駁回本案當然是違法的。第十四條是規範公投提案審議之程序,中選會及公審會各有職司,互不重疊,絕非後來陳長文錯誤解釋的「中選會初審、公審會複審」疊床架屋的設計,此不容刻意混淆。

 

陳長文富有社會聲望,又身為行政院顧問,古有明訓「風吹草偃」,陳長文當然也必須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所言必須謹慎、必須法理服人。陳長文很在乎被評為「國民黨打手」,強調企圖影響政府的決策是任何一位公民的權利。但是,公審會的設計不是一個決策機構;挾個人權勢去影響一個必須客觀根據法條行使職權的非決策機構,而且,該機構之後竟然真的「依」其見解駁回該案,請問,這樣而被批為「國民黨打手」有過分嗎?

 

更惹人爭議的是,他在某報投書,以一封網路上流傳不公開的言論,指有人動員仇恨,殊不知,煽動十二位應依法中立的公審會委員,以不合法、不合憲的理由駁回十萬九千多人的公投提案,十二人的意志可以駁回十萬公民的意志,是誰在製造仇恨呢?

 

(作者為台灣團結聯盟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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